品者,錄功不書過,若能進章表,知其官職恃而作過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以正法而為戲者,徒三年。
  諸行法官行法陽行陰報,不得始勤終怠,滅身,殃九祖。
  諸行法官被民間請符乞水,而妄人情艱阻者,徒六年。被請符而反輕正法不給付者,非。
  諸行法官被人陽病而故意行陽符,陰病而行陰符,或左煞而右生,有傷於人,徒九年。如未有昭報,不辨陰陽者,非。
  諸行法官妄以行法增崇一言,毀及同僚應行法者,徒三年。如辨論公事曲直及探正法而爭者,非。
  諸行法官妄以正法傳之非人,意求財利者,減壽半紀。
  諸行法官行持不精,到處行役神吏,不擇紙筆便寫符勑水者,天司奪養道之資,令使見身窮窘。
  諸行法官非時妄動神吏,侵害生民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無故不得妄入正神廟宇,及持正法而妄擒正神者,徒二年。如是法官出入正廟前後不迎送加罪者,非。
  諸行法官受民間詞狀而不即時行遣者,徒一年。如狀不合格式者非。
  諸行法官出入民間私祀邪神婬鬼者,仰即時行遣神吏擒縛,依律斷罪。如或見聞而不根治者,徒三年。
  諸行法官持科奉戒而或犯者,徒七年。
  諸行法官非斬鬼神而口中稱急急如律令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篆符而以筆頭指左者,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勑水而以水左轉者,徒九年。知而故犯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妄以正法示之非人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篆符故意倒書橫寫,及朱書不從左,墨書不從右者,徒一年。
  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度師北院出官者,令從北院出官計銜。南院出官,令從南院計銜。違者,徒八年。
  諸行法官奏弟子行法,看其人心術正方可保奏。如或人情或勢力而亂奏者,并各徒三年。若得其人者,補三官。
  諸行法官奏弟子名姓,用庚申甲子二日保奏,不論有無合入,并得參佩正法,及便宜申請令人四五品官者聽。
  諸行法官非庚申甲子日,而輒欲申請非次遷擢者,并各徒九年。再三申請者,减壽半紀。
  諸行法官傳弟子正法者,須得已身佩受一千日,方許保奏。違者,除名落職,徒三年。
  諸行法官補奏弟子銜位,籍注左判官方許補右判官,左大判官方許補右大判官。違者,并各徒九年。知而保奏者,并各除名,滅身,殃三代。
  諸法官職列八品者,許奏左大判官。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五品者,許奏七品官職。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四品者,許奏六品官職。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四左相者,許奏上宰。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真人者,許奏酆都使。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四相者,許奏左右卿。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九天諸使者,許奏翊衛仙卿。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仙卿者,許奏斬邪使,伏魔等使,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仙諸司君者,許奏上宰及真人并判酆都等使。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帝君品者,許辟奏五嶽四瀆等官,及充替應有司仙官鬼官者許。
  諸法官職列高真者,許奏洞陽等帝君。違者,准前律。
  諸法官職列上章典者,許進章表。違者,徒六年。
  諸法官不受都功籙者,不得申黃刺及進章表。違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滅身。如或不知者,積罪,後貫盈,差三官追取,令使萬劫受罪,或入石炭等獄。
  諸法官及道士俗人受正一籙者,方許關行文牒及申黃刺。違者,徒九年。
  諸法官職列七品,不許牒天曹并五嶽,及六品官方許。違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職列南司及品官者,許便宜申奏。
  諸法官職列北司及品官者,許遷入南司,從別計銜。違者,除名落籍,舉過不論功。
  諸法官職列九品者,不許牒地司,及八品方許。違者,徒二年。
  諸法官及道士俗人六戊日而燒香進章上表關申天曹者,滅身。知而故犯者,殃及九祖,風刀萬劫不原。佩籙者加三等。
  諸法官道士受三洞大洞經籙者,不論天下極品仙官及鬼神,并可指揮驅使。或受經而無籙,或受籙而無經者,同。
  諸法官道士能以咒文祕法而身歷天曹,進章上表,朝禮上真,須得經諸司取禀,然後方得前往。如官及七品者,非待經歷諸司聽。違者,除名。
  諸法官進章上表,朝禮而失儀,减三官。官卑者,徒九年。
  諸法官道士上章拜表而不五重下
  對者,徒四年。
  諸法官道士申狀不合稱臣者,减壽半紀,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道士申狀合稱臣而不稱者,徒三年。知而故犯者,徒九年。
  諸法官道士進章表醮意不得過一百七十六字。違者,并各徒四年。醮詞冒瀆天聽者同。知而故犯者,加一等。
  諸法官道士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