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玆,允從申請,特與施行。謹狀。
  年歲次 月 日具法位臣姓某狀。
  中界下界之神位,次稍輕及,酆宮泉曲諸府,九州社令城隍,祀典太歲官君,神虎將吏,皆用牒。法官端楷僉名,細謹押字,不可輕慢無禮。且如州縣城隍,自來天心諸法,並行公牒。蓋法官濟人利物,事皆公行。兼中界有酆都大帝,五嶽聖帝,尊崇宜分高下故也。後世行遣失中,狂妄之人則大書押字,言辭輕瀆無禮。而退懦之士,至有城隍,亦有申狀者。過與不及,悉為失格。今具二等牒式。
  靈寶大法司牒上某神。
  當司據某處入意,須至移文者。
  牒請詳前事理,云云謹牒。
  年歲次 月 日牒。
  具法位姓 押。
  中界下界之神位稍輕,或祀典得額而未受封爵,或山川之正神未受封額,及法中將吏之次者,或尊貴典祀廟下分司之神,並用次等牒,則牒前不用上字。後只云故牒,於禮輕已。若祀典之神,雖不受今朝之封號,而是古之聖帝名王,忠臣烈士,生前位號尊崇,至今廟食者。自當用申狀,不得一例行牒。且如越中有大禹廟之類,皆古之聖君,豈可輕忽。自宜酌量事體,施行可也。
  牒式
  靈寶大法司牒某神。
  當司據入意,須至移文者。
  牒請詳事理,云云故牒。
  年歲 月 日牒。
  具法位姓押。
  中界下界神衹,位次卑者,及本司將吏,如天心中於嶽下借到將兵之類,並用帖。三洞四輔法籙,本有定品。今世法書,家數不一,流派散殊,將史名稱無限極,不復在三洞四輔之內矣。若其高下位次,既不出正典,則在行其法者,自加詳酌。
  帖式
  靈寶大法司帖某神。
  當司據入意,須至移文者。
  帖云云故帖。
  年歲次 月 日帖。
  具法位姓 押。
  功曹并本司吏兵用關
  應關引,不可撰寫功曹姓名,所宜叮嚀。齋送關尾,不得用如違等語。法官行移,全賴功曹傳達。古今齋醮壇儀,皆以功曹為重。法官既未能乘空馭炁,非功曹何所倚仗。儻輒加凌慢,及寫如違,自干壇律等語。未審有違,則法官欲如何懲治。關後當云,以時傳達,切勿稽停之類,可也。正緣近世詭詐之徒,好異之士,私見臆度,杜撰法書。是致更易古文,增飾舊典,或取他書中符咒,添减撰集,妄置名額,自造印文,偽立天條,詐作壇律,千變萬化,惑亂世人,典格乖疏,行遣粗謬,以致侮慢典祀,憑忽正神,不識重輕,文移失當,有不可勝言者。高達之士,當深考是非,可也。
  關式
  靈寶大法司關某神。
  當司據入意須至關行者。
  右關某神施行,故關。
  年歲次 月 日關。
  具法位姓押。
  凡人家司命土地神,名位最小,可以指揮者,用籙。
  靈寶大法司。
  當司據入意,須至指揮者。
  右劄付某神,仰詳事理,特與遵準施行,故劄。
  年歲次 月 日劄。
  具法位姓 押。
  凡沿路土地發城隍牒,或嶽下申狀,不當關功曹者,用引。付土地傳遞前去。
  靈寶大法司引。
  當司今發某狀,前去某處,須至指揮。
  右仰某處土地,某處等土地神,以次遞發。云云
  年歲次 月 日引。
  具法位姓 押。
  凡關申之式,大藥如此。古者符法則出於經誥。若行移文狀,則體世法而為之。然師尊付授,其來久矣。所宜稍遵舊典。毋越禮經,輕重務得其中,言詞不致得理。庶幾幽明可格,誠捆能通。若法職不合古儀,行遣出於鄙俚,以致上真名位,亦加改更。三界神物,多換曹局。無非好奇尚異,以眩一時。如北斗星宮,卻稱九晨玉闕之類,則以意妄加尊崇者也。如日宮稱鬱儀宮之類,則以經中別號而用之。似此尚多,皆為失當。所是黃籙之齋,顯幽并濟,古今之所重者。今略撰述奏申關牒一宗文字,以備修建。若其事體之重輕,行遣之詳略,卻乃在高功臨事,自加裁度,非取一定之規也。預告以至散壇,但干狀牒,悉列于左。凡應授黃籙,投詞先期奏告。
  奏吳天上帝
  具法位臣姓某,
  右臣謹據某府州縣鄉貫某人等投詞,擬就某處,啟建
  無上黃籙大齋。上資
  社稷尊靈,升神霄漢。
  今朝皇帝,壽等乾坤。海宇乂寧,生靈昭泰,三途五道,俱冀升遷,九地六天,悉祈超濟。集玆善果,專為某人,薦拔宗祖先亡,保安五姻六族。臣 承玆精禱,不敢抑違,除已擇日開壇,修建別行,詳具上
  聞外,謹先錄狀,上奏
  太上開天執符御曆含真體道吳天玉皇上帝玉陛下。臣恭望
  天慈,曲垂矜允,容臣奏行。仍乞告下三界合屬,有司照應。候開建齋壇,文移所至,悉與遵禀施行。臣干冒
  天威,下情無任惶懼,激切之至,謹狀。
  年歲次 月 日具位臣姓某狀奏。
  右用引進狀申天樞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