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不可轻,不宜决罚。”上然其言。

  洪迈曰:“唐太宗自临治兵,以部陈不整,命大将军张士贵杖中郎将等,怒其杖轻下士贵吏,魏徵谏曰:‘将军之职为国爪牙,使之执杖已非治法,况以杖轻下吏乎?’上亟释之。明皇开元三年,御史大夫宋璟坐监朝堂杖人轻贬,睦州刺史姚崇为宰相弗能止,卢怀慎表言:‘璟明时重器,所坐者小,望垂矜录。’上深纳之。太宗、明皇有唐贤君也,而以杖人轻故加罪大将军、御史大夫,可谓失政刑矣。”

  臣按:武臣至大将军、文臣至御史大夫,皆朝廷文武大臣也,而使之任胥隶之役,岂但失政刑而已哉,盖亏国体、轻名爵也。

  以上议当原之辟

  ▲顺天时之令

  《周礼》: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

  臣按:象魏即雉门两观也,以秋官刑法画之为象而县于象魏,即后世于国门张挂榜文之制也。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既有定制,而又于正月之吉调和而布,行之于邦国、都鄙焉,盖因岁月之更新,起民心之观视,以儆省之也。然其藏于府史者众庶不能悉知,于是乎县象于两观之间以纵万民之视。盖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贵乎易避而难犯,苟匿其制、晦其言,愚民不知而陷入焉,又从而刑之,则是罔民也。象法示民所以启其心志、竦其观视,使知刑之惨毒、法之谨严,有所避而不至于误入,有所惩而不至于故犯。

  小司寇之职,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

  臣按:《周官》大司寇于正月既县法于象魏,小司寇于正岁复申令以木铎。说者谓正月用周之正,建子之月也;正岁仍夏之正,建寅之月也。布之象魏,使有目者所共睹,欲其接于目而谨于身;令之木铎,使有耳者所共闻,欲其入于耳而警于心。然象魏之布,继以使民观刑象,则专以示民也,木铎之令,继以“宣布于四方,宪刑禁,乃命其属入会,乃致事”,则又以警夫典刑者而使之用法也,不用法则有常刑焉。盖宣布于邦国,揭而示之,使知所避而又使之入会以计其多少之数焉。且布于正月者则挟日而敛之,所以示夫京畿之人;于正岁者则宣布于四方,所以通于天下之众,则是先王之制刑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误入之而为之宣布者如此。后世律令藏于官,及民有犯者然后捡之以定其罪,而民罹于刑辟不知其所以致罪之由者多矣,此古之刑所以难犯而后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欤。

  布宪(宪,表也,主表刑禁者)掌宪邦之刑禁(国之五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谨也)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凡邦之大事合众庶则以刑禁号令。

  刘彝曰:“必书其刑禁之宪于民者,以达于州伯,州伯以达于卒正,卒正以达于连帅,连帅以达于属长,属长以达于诸侯,诸侯则以达于都鄙,而要服以达于四海。布宪则执旌节以巡行四方,诘其违于禁令者,庶乎其无所不及也。”

  臣按: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岁自正月之吉则执旌节巡行,以宣布其宪令于四方。盖邦之刑禁正月既布于象魏,县于门闾、都鄙、邦国,然恐其奉行之者不必谨,或有废格而懈弛者,于是设布宪之官,每岁自正月始遍巡天下,自内而至于外、由近而至于远,内而方国,外而海隅,无不至焉。既布之以书,复表之以人,所以谆谆于国家之刑禁、朝廷之号令,使民知所遵守而不至有所违犯焉,孔子曰:“不教而杀谓之虐。”成周盛时所以先事防民者,其严且密如此,上无不教之杀,下无误犯之罪,此所以刑措不用也欤。

  《礼记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牢也)圄(止也),去桎(在足)梏(在手),毋肆(陈尸也)掠(极治也),止狱讼。

  陈澔曰:“周曰圜土,殷曰泚里,夏曰钧台,囹圄,秦狱名也。”

  方悫曰:“囹圄不可去,故曰省,所以察之也;桎梏可去,故曰去,所以除之也肆掠之行主乎吏,故曰毋,所以禁之也;狱讼之作自乎下,故曰止,所以息之也,凡此皆所以消阴事而已。”

  臣按: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故于上之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之仁,孤幼之子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入于囹圄,虽其自取之罪,然皆吾之赤子也,当此阳和之时而存恻怛之心,天地之德、父母之心也。

  孟夏之月,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陈澔曰:“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断者定其轻重而施刑也。人以小罪相告者,即决遣之,不收系也。其有轻罪而在系者,则直纵之出也。”

  臣按:孟夏之月天气始炎,将驯至于大暑也,恐罪人之系于囹圄者气相郁蒸,或致疾疫,故于是时也,于刑之薄者即结断之不使久系,罪之小者即决遣之不使收系,系之轻者即纵出之不使复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