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孟梁上:以若所为,求若所欲。——犹云「以如此所为,求如此所欲」也。
[762]史礼书:人苟生之为见,若者必死,苟利之为见,若者必害。——索隐云:‘人苟以贪生为见,不能见危致命,如此者必刑戮及身也。’
[763]汉贾谊传:顽顿亡耻,奊诟亡节,廉耻不立,且不自好,苟若而可。——「苟若而可」者,言「苟且如此而即可」也。

①【2.2.7】节论指名代字,「是」「此」之外有「斯」「兹」而无「若」。
② 杨云:此「夫」字无所指,乃连字,非代字也。马氏以为起词,大误。今案:此「夫」亦可认为语气助词。

【2.5.3】约指代字又分两种:一,后乎名、代诸字而以之重指者,则与所指名、代之字同次,盖重指者必与所指相同也。二,后乎名、代诸字而为其分子者,则常在正次,盖分子正次,分母偏次,乃约分之例也。凡约指代字之在宾次者,必先所宾焉。
【2.5.3.1】重指名代诸字者:皆、尽、悉、遍、都、咸、一、两、具。
[764]孟告下:人皆可以为尧舜,有诸?——「人」名也,「皆」约指代字,后乎名而重指之,同在主次,而为「可」之起词。
[765]孟尽下:众皆悦之。——「众」字亦约指代字也,「皆」重指之。余与上同。
[766]左哀十六:王与二卿士,皆五百人当之,则可矣。——「王与二卿士」诸名,后以「皆」字,同在宾次,而为「当」字止词,今先置焉。
[767]汉叔孙通传:诸言盗罢之。——「诸言盗者」接读代字也,「皆」字后之,同在宾次,而为「罢」字止词。
[768]史匈奴列传:朕与单于皆捐往细故。——「皆」字重指以前两名,同在主次。
[769]韩新修滕王阁记:公至之日,皆罢行之。——「皆」字重指以前上文,而为「罢」字止词。
[770]史封禅书:泾渭皆非大川,以近咸阳,尽得比山川祠而无诸加。——「泾」「渭」两水名,「皆」字与「尽」字重指焉,而与之同次。
[771]汉高帝纪:余悉除去秦法,吏民皆按堵如故。——「悉」字重指「余」字,而而两字皆「除去」之止词,故先置焉,犹云「其余秦法尽除去焉。」「字」皆重指「吏民」两字。
[772]韩圬者传:其它所以养生之具,皆待人力而后完也,吾皆赖之。然人不可遍为,宜乎各致其能以相生也。——第一「皆」字重指「具」字,并在主次。以后「皆」字与「遍」字,亦指「养生之具」,同在宾次而皆先焉。
[773]韩新修滕王阁记:洪江饶虔吉信抚袁,悉属治所。——「悉」字总指上八府也。
[774]韩淮西事宜状:据行营所追人额,器械弓矢一物已上,悉送行营充给。——「悉」者,重指「一物已上之器械弓矢」也,亦即「送」字止词而先置焉。
[775]韩许国公神碑:悉有其舅司徒之兵与地。——「悉」者重指下文之「兵与地」也,今先于「有」字,所谓先其所宾也。
[776]汉贾谊传:若其它背理而伤道者,难遍以疏举。——「遍」字重指前读,而为「疏举」止词,今先置者,先所宾也。
[777]史平准书: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都」字重指委输之物,故在宾次,而先于「受」字者,先所宾也。
[778]韩答崔立之书:若都不可得……——「都」字亦重指上文之事。
[779]韩科斗书后:天下之欲铭述其先人功行,取信来世者,咸归韩氏。——「咸」,皆也,解与前同。
[780]史曹相国世家: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一」字,皆也,悉也,犹云「悉遵萧何所约束者」。
[781]韩高闲上人序:可喜可愕,一寓于书。——犹云「凡可喜可愕之事尽寓于书」也。
[782]赵策:今大王垂拱而两有之,是臣之所以为大王原也。——「两」字重指上文,位于宾次而先焉。
[783]史萧相国世家:以何具得秦图书也。——「具」字重指「图书」,言所得无遗也,先于「得」字者,先所宾也。
以上所引约指代字与所指同次者。
【2.5.3.2】为名代诸字之分子者:莫、或、多、无、有。
[784]孟梁上:晋国,天下莫强焉。——犹云「天下之国无强于晋国者。」
[785]左成十六:各顾其后,莫有斗心。——「莫」者,无人也。
[786]史项羽本纪:诸侯军救巨鹿下者十余壁,莫敢纵兵。——「莫」者,十余壁之中无一军也。
[787]汉叔孙通传:尽问诸生,诸生或言反,或言盗。——「或」者,指上诸生中有其人也。①
[788]孟梁下:诸侯多谋伐寡人者。——犹云「诸侯之中多有谋伐寡人者。」「多」字正次,「诸侯」偏次,犹分子与分母然。
[789]史平准书:商贾以币之变,多积货逐利。——「多」者,指商贾中有多人也。
[790]史张耳陈余列传:赵人多为张耳陈余耳目者,以故得脱出。——「多」者,赵人中有多人也。
[791]汉东方朔传:四方士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