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云“唯哭先复”也。“复而后行死事”者,复而后望生,若复而不生,故得行於死事,谓正尸於床乃浴袭之属也。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妇人哭踊。悲哀有深浅也。若婴儿中路失母,能勿啼乎?
  ○啼,大兮反。
  [疏]“始卒”至“人哭踊”。
  ○正义曰:主人,孝子男子女子也。亲始死,孝子哀痛呜咽不能哭,如婴儿失母,故啼也。
  ○“兄弟哭”者,有声曰哭,兄弟情比主人为轻,故哭有声也。
  ○“妇人哭踊”者,妇人,众妇也。宗妇亦啼,众妇人轻,则哭也。然妇人雀踊,而此云踊者,通自上诸侯并踊也。
  既正尸,子坐于东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夫人坐于西方,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外命妇卒外宗哭于堂上,北面。正尸者,谓迁尸牖下,南首也。子姓谓众子孙也,姓之言生也。其男子立於主人后,女子立於夫人后。世妇为内命妇,卿大夫之妻为外命妇。外宗,姑、姊妹之女。
  [疏]“既正”至“北面”。
  ○正义曰:此经明人君初丧,子及夫人以下哭位也。
  ○“子坐于东方”者,子谓世子,世子尊,故坐于东方,谓室内尸东,故《士丧礼》云“主人入坐于床东”是也。
  ○“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者,案《士丧礼》“众主人在其后”,又云“亲者在室”,郑云:谓大弓以上依唯士礼,父、兄、子姓大功以上,正立于室内东方。今此经总云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以士礼言之,当在室内,但诸侯以上位尊,不可不正定世子之位,故《顾命》康王之“人翼室,恤宅宗”,不宜与卿、大夫、父、兄、子姓俱在室内也。卿、大夫等或当在户外之东方,遥继主人之后。
  ○“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者,以其卑,故在堂下、北面,不云东方稍近西而当户,以堂下西方无妇人位故也。案《士丧礼》云小功以下,“众兄弟堂下北面”,此经直云有司、庶士在堂下,则诸父、兄、子姓等虽小功以下,皆在堂上西面也。
  ○“夫人坐于西方”者,亦近尸,故《士丧礼》云“妇人侠床东面”,但士礼略,但言侠床,人君则当以帷鄣之也。
  ○“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者,内命妇则子妇也。姑、姊妹谓君姑、姊妹也。子姓,君女孙。皆立于西方也。
  ○“外命妇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者,外命妇谓卿大夫妻,外宗谓姑、姊妹之女。外命妇、外宗等疏於内命妇,故在尸外。妇人无堂下之位,故皆堂上北面。
  ○注“正尸”至“之女”。
  ○正义曰:知“正尸,谓迁尸牖下,南首也”者,《既夕礼》云“设床策当牖,及迁尸”是也。知“南首”者,按《士丧礼》“将含之时,商祝入,当牖北面,受具奠于尸西”。郑注云“如商祝之事位,则尸南首明矣”是也。云“子姓,谓众子孙也”者,谓子孙所生也。云“其男子立於主人后,女子立於夫人后”者,约《士丧礼》文,或诸侯位尊,男子等当立于户外东方,已具前说。云“世妇为内命妇,卿大夫之妻为外命妇”者,前文云大夫世妇,则世妇与大夫妻相敌。此经内命妇与外命妇相当,故知内命妇是世妇也。案《丧服传》云命妇者大夫之妻,故云外命妇卿大夫妻。又《周礼》命及於士,则其妻亦为命妇,故郑注《内宰》云“士妻亦为命妇”,士妻与女御相对,俱褖衣,则君之女御,内命妇中兼之也。云“外宗,姑姊妹之女”者,但姑、姊妹必嫁於外族,其女是异姓所生,故称外宗。案《周礼》“外宗,外女之有爵者”,若其有爵则为外命妇,此别云“外宗”,容无爵者。女之女亦是异姓所生,而不云者,则上文所谓子姓是也。《周礼》有“内宗,内女之有爵者”,此不言者,则前文姑、姊妹是也。但姑、姊妹已嫁国中,则为命妇,别云姑、姊妹者,各在室女未嫁及嫁於他国,或虽嫁国中,从本亲之位,故别云姑、姊妹也。不云舅之女及从母之女者,外宗中兼之,略可知也。
  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命夫命妇来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凡此哭者,尊者坐,卑者,立。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士贱,同宗尊卑皆坐。凡哭尸于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承衾哭者,哀慕若欲攀援。
  ○扳,本又作攀,普班反,一音班。援音爰,徐于原反。
  [疏]“大夫”至“而哭”。
  ○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初有丧,哭位之礼。
  ○“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者,谓哭位之中,有命夫命妇,虽有卑於死者,以其位尊,故坐哭。若其无命夫命妇,能尊於死者,亦皆立哭。
  ○注“命夫”至“者立”。
  ○正义曰:知“命夫命妇来哭者,同宗父、兄、子姓姑、姊妹,子姓也”者,案《左氏传》“士逾月,外姻至”。今大夫初丧,正尸,无容即有异姓,故知是同宗之亲来哭者。知非异姓卿大夫来吊者,以其与主人等并列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