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故百余年来从无闰十一月、十二月、正月者。襄公二十七年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暦过也,再失闰矣。哀公十二年冬十二月,螽。仲尼曰,今火犹西流,司暦过也。并是鲁暦。春秋时,各国之暦亦自有不同者,经特据鲁历书之耳。【原注】史记,秦宣公享国十二年,初志闰月。此各国历法不同之一证。成公十八年春王正月,晋杀其大夫胥童。传在上年闰月。【原注】上有十二月。哀公十六年春王正月己卯,卫世子蒯聩自戚入于卫,卫侯辄来奔。传在上年闰月。【原注】上有冬。皆鲁失闰之证。杜以为从告,非也。【钱氏曰】文公元年传注,杜预曰,步暦之始,以为术之端首,期之日三百六十有六日。日月之行又有迟速,故必分为十二月。举中气以正月,有余日则归之于终,积而为闰,故言归余于终。孔颖达曰,日月转运于天,犹如人之行步,故推暦谓之步暦。步暦之始,以为术之端首,谓暦之上元,必以日月全数为始,于前更无余分,以此日为术之端首,故言履端于始也。日行迟,月行速,凡二十九日过半,月行及日,谓之一月。过半者,谓一日于历法分为九百四十分,月行及日必四百九十九分,是过半二十九分。今一岁气周,有三百六十五日四分日之一,其十二月一周惟三百五十四日,是少十一日四分日之一,未得气周。细而言之,一岁只少弱十一日。所以然者,一月有余分二十九,一年十二月有余分三百四十八。是一岁既得三百五十四日,又得余分三百四十八。其四分日之一,一日为九百四十分,则四分之,为二百三十五分。今于余分三百四十八内取二百三十五分,当却四分日之一,余分仍有一百一十三。其整日惟有十一日,又以余分一百一十三减其一日九百四十分,惟有八百二十七分。是一年有余十日八百二十七分,少一百一十三分,不成十一日也。分一周之日为十二月,则每月常三十日余,计月及日为一月,则每月惟二十九日余。前朔后朔相去二十九日余,前气后气相去三十日余。每月参差,气渐不正。但观中气所在,以为此月之正,取中气以正月,故言举正于中也。月朔之与月节,每月剩一日有余,所有余日归之于终,积成一月,则置之为闰,故言归余于终。【又曰】史记、汉书于秦时及汉改秦暦之前,屡书后九月。文颖曰,时律历废,不知闰,谓之后九月。师古曰,文说非也。若以律暦废不知闰者,则当径谓之十月,不应有后九月。盖秦之历法,应置闰者总致之于岁末。观其此意,当取左传所谓归余于终耳。按师古于此篇用杜预说,谓有余日则归于终,积而成闰,并无置闰在岁终之解。春秋经传所载九闰月,除襄九年闰月依杜预当作门五日,其余八闰惟成十七年闰月乙卯晦,昭二十二年闰月取前城,传文上有十二月,知此两闰皆在岁终。文六年闰月不告朔,传在冬十一月之后,则未知其闰在十一月与?十二月与?僖七年闰月,惠王崩;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哀十五年闰月,浑良夫与太子入。经传上有冬字,则未知其闰在十月与?十一月与?十二月与?俱不得而知也。文元年闰三月,非礼也。刘歆以为是岁闰余十三闰,当在十一月后,而在三月,故传曰非礼也。杜预以为历法闰当在僖公末年,误于今年置闰,盖时达暦者所讥。按文元年之闰,汉志谓失之前,杜氏谓失之后,非以置闰当在岁终而讥之也。昭二十年闰月,杀宣姜。传文上有八月,下有十月,孔颖达以为闰在八月后也。此两闰不在岁终,传有明文。春秋鲁暦虽不正,如以应置岁终者移之或春或秋,恐亦无是事也。秦汉所书后九月,自是秦暦,盖误以置闰岁末傅会归余于终之文。师古所注甚明。后人乃谓古法闰在岁终,失之甚矣。
  史记,周襄王二十六年闰三月,而春秋非之。则以鲁暦为周暦,非也。平王东迁以后,周朔之不颁久矣,故汉书律暦志六历有黄帝、颛顼、夏、殷、周及鲁暦,其于左氏之言失闰,皆谓鲁暦。盖本刘歆之说。【原注】五行志,周衰,天子不班朔。鲁暦不正,置闰不得其月,月大小不得其度。
  王正月
  广川书跋载晋姜鼎铭曰,惟王十月乙亥。【原注】集古录、博古图载此鼎并作王九月。而论之曰,圣人作春秋,于岁首则书王说者,谓谨始以正端。今晋人作鼎而曰王十月,是当时诸侯皆以尊王正为法,不独鲁也。李梦阳言,今人往往有得秦权者,亦有王正月字。以是观之,春秋王正月,必鲁史本文也。言王者,所以别于夏殷,并无他义。刘原父以王之一字为圣人新意,非也。子曰,述而不作,信而好古,亦于此见之。【原注】博古图载周仲偁父鼎铭曰,维王五月初吉丁亥。齐侯镈钟铭曰,维王五月辰在戊寅。敔敦铭曰,维王十月。
  赵伯循曰,天子常以今年冬班明年正朔于诸侯,诸侯受之,每月奉月朔甲子以告于庙,所谓禀正朔也,故曰王正月。
  左氏传曰,元年春,王周正月。古人解经之善,后人辨之累数百千言而未明者,传以一字尽之矣。
  未为天子,则虽建子而不敢谓之正,武成惟一月壬辰是也。【原注】传,一月,周之正月,犹豳诗言一之日。已为天子,则谓之正,而复加王以别于夏殷,春秋王正月是也。
  春秋时月并书
  春秋时月并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