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楚人上左,君必左,无与王遇。解曰,君,楚君也。愚谓君谓随侯,王谓楚王。两军相对,随之左当楚之右,言楚师左坚右瑕,君当在左以攻楚之右师。
  十三年,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解曰,或称人,或称师,史异辞也。愚谓燕独称人,其君不在师。
  庄十二年,萧叔大心。解曰,叔萧,大夫名。按大心当是其名,而叔其字,亦非萧大夫也。二十三年,萧叔朝公。解曰,萧,附庸国。叔,名。按唐书宰相世系表云,宋戴公生子衎,字乐父。裔孙大心,平南宫长万有功,封于萧,以为附庸,今徐州萧县是也。其后楚灭萧。
  十四年,庄公之子犹有八人。解,庄公子,传惟见四人,子忽、子亹、子仪并死,独厉公在。八人名字记传无闻。按犹有八人者,除此四人之外,尚有八人见在也。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传称其字曰子人,亦其一也。
  二十二年,山岳则配天。解曰,得太岳之权,则有配天之大功。非也。诗曰,崧高维岳,骏极于天。言天之高大,惟山岳足以配之。
  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谓正月之朔也。然则此其常也,而曰非常者何?盖不鼓于朝而鼓于社,不用币而用牲,此所以谓之非常礼也。杜氏不得其说,而曰以长暦推之,是年失闰。辛未实七月朔。非六月也。此则咎在司暦,不当责其伐鼓矣。又按,唯正月之朔以下乃昭十七年季平子之言,今载于此,或恐有误。【顾司业曰】杜解非。传谓非常者,以六月为夏之四月,正阳之月,灾异尤大,不比寻常之月日食,故须伐鼓、用币以救之。所云余月则否者,余月即常月也。经于文十五年、昭十七年,皆书六月朔日食,而此为首见,故须发例。自庄元年至二十四年,凡九置闰,正合五岁再闰,十有九岁七闰之数,何云置闰失所乎?【姚氏曰】案此杜自以长暦推之,而以辛未当为七月朔,传未有云也。此下惟正月之朔云云,疑后人袭昭十七年季平子之语而羼入之,不则前此经师引此以解用牲于社之非而引传文耳。后人误为传文,遂莫能辨。若传当日本有此文,则此周六月乃宜鼓之月,何云非常?且左氏似亦未以六月为七月之失,若当日推其当在七月,则亦必正其失矣。
  僖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解曰,不知其故而问之。非也。盖齐侯以为楚罪而问之,然昭王五十一年南征不复。至今惠王二十一年,计三百四十七年,此则孔文举所谓丁零盗苏武牛羊,可并案者也。
  五年,太伯不从。不从者谓太伯不在太王之侧尔。史记述此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之去,是以不嗣。以亡去为不从,其义甚明。杜氏误以不从父命为解,而后儒遂傅合鲁颂之文,谓太王有翦商之志,太伯不从,此与秦桧之言莫须有者何以异哉!
  六年,围新密,郑所以不时城也。实密,而经云新城,故传释之,以为郑惧齐而新筑城,因谓之新城也。解曰,郑以非时兴土功,故齐桓声其罪以告诸侯。夫罪孰大于逃盟者?而但责其非时兴土功,不亦细乎?且上文固曰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则不烦添此一节矣。
  十五年,涉河,侯车败。解曰,秦伯之军涉河,则晋侯车败。非也。秦师及韩晋尚未出,何得言晋侯车败?当是秦伯之车败,故穆公以为不祥而诘之耳。此二句乃事实,非卜人之言。若下文所云不败何待,则谓晋败。古人用字自不相蒙。
  三败及韩,当依正义引刘炫之说,是秦伯之车三败。
  及韩在涉河之后,此韩在河东,故曰,寇深矣。史记正义引括地志云,韩原在同州韩城县西南。非也。杜氏解但云韩,晋地,却有斟酌。
  十八年,狄师还。解曰,邢留距卫。非也。狄强而邢弱,邢从于狄而伐者也。言狄师还,则邢可知矣。其下年,卫人伐邢,盖惮狄之强,不敢伐,而独用师于邢也。解曰,邢不速退,所以独见伐。亦非。
  二十二年,大司马固谏曰。解曰,大司马固,庄公之孙公孙固也。非也。大司马即司马子鱼。固谏,坚辞以谏也。隐三年言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桓二年言孔父嘉为司马,知大司马即司马也。文八年上言杀大司马公子卯,下言司马握节以死,知大司马即司马也。定十年,公若貌固谏曰,知固谏之为坚辞以谏之也。【卢氏曰】案左传大司马之官,在宋亦不多见。惠氏栋谓固即公孙固,是也,谓下司马乃子鱼,非。司马即大司马固,文承上省大字耳。考韩非外储说左上说此事云,右司马购强趋而谏。购强似即固之字,其义正相合。【汝成案】史记宋世家凡谏词皆属目夷,似大司马即子鱼,卢徇杜解非是。
  二十四年,晋侯求之不获,以绵上为之田。盖之推既隐,求之不得,未几而死,故以田禄其子尔。楚辞九章云,思久故之亲身兮,因缟素而哭之。明文公在时之推已死。史记则云,闻其入绵上山中,于是环绵上山中而封之,以为介推田,号曰介山。然则受此田者何人乎?于义有所不通矣。
  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解曰,不同陈,故言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