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曰刺齐。吴高如
字读。为齐一之谓。非。
\x刺骨者无伤筋云云\x 高云。欲知其分。必先知其非分。如刺骨者。刺入骨分。无伤其筋。刺筋者。
刺入筋分。无伤其肉。刺肉者。刺入肉分。无伤其脉。脉有络脉。有经脉。上编。脉居肉后。经脉也。此篇。
脉居肉先。络脉也。刺脉者。刺入脉分。无伤其皮。此言刺宜深者勿浅。浅则非分矣。简按下文云。刺肉无伤
脉者。至脉而去。不及肉也。即脉浅肉深。与前篇刺肉无伤脉。义相乖。故高有经脉络脉之说。然经文无明据。
恐是两篇各一家之言。高注似强解。
\x刺皮者无伤肉云云\x 高云。以上文层次言之。当云刺皮
者无伤脉。今不言脉者。以脉不止络脉。复有经脉。络脉在肉前。经脉居肉后。言肉而脉在其中。故曰。刺皮
者。刺入皮分。无伤其肉。刺肉者。刺入肉分。无伤其筋。刺筋者。刺入筋分。无伤其骨。此言刺宜浅勿深。
深则非分矣。简按此亦似牵强。然从前诸家。顺文解释。无于经文参差处。而致思者。如高可谓善读古书者矣。
\x至筋而去不及骨也\x 张云。病在骨者。直当刺骨。勿伤其筋。若针至筋分。索气而去。不及于骨。则
病不在肝。攻非其过。是伤筋也。简按以下三项。宜以此例焉。马云。此明言上文前四句之义也。
\x至脉而去不及肉也\x 卢冶云。脉在肉中。肉在溪谷。脉有脉道。理路各别者也。所谓至脉而去不及肉
者。谓刺在皮肤络脉之间。不及里之筋骨。非针从脉而再入于肉也。是以略去刺脉无伤肉句者。使后学之意会
也。简按是属影撰。然高注全本于此。要之上文宜云刺皮者无伤脉。刺脉者无伤肉。而不及之。至于此。亦无
伤脉刺脉之言。实可疑焉。
\x所谓刺皮无伤肉者\x 张云。刺皮过深。而中肉者。伤其脾气。简按以下二项。宜以此例焉。马云。此
明言首节末三句之义也。



<目录>卷六

<篇名>刺禁论篇第五十二

属性:\x禁数\x 志云。数。几也。言所当禁刺之处有几也。高云。数。条目也。帝承上二篇之意。谓刺要刺齐。
其中必有所禁。故愿闻禁数。
\x要害\x 高云。言各所要。亦各有所害。当详察也。志云。五脏有紧要为害之处。要害二字。当知非
刺中五脏。(顾炎武日知录云。南越尉佗传。发兵守要害处。按汉书西南夷传注。师古曰。要害者。在我为要。于
敌为害也。此解未尽。要害。谓攻守必争之地。我可以害彼。彼可以害我。谓之害。人身亦有要害。素问。岐
伯对黄帝曰。脉有要害。后汉来歙传。中臣要害。)
\x肝生于左肺藏于右\x 高云。人身面南。左东右西。肝主春生之气。位居东方。故肝生于左。肺主秋收
之气。位居西方。故肺藏于右。
\x心部于表肾治于里\x 志云。部。分也。心为阳脏而主火。火性炎散。故心气分部于表。肾为阴脏而主
水。水性寒凝。故肾气主治于里。
\x脾为之使\x 高云。脾土王于四季。主营运水谷。以溉五脏。故为之使。志云。脾主为胃行其津液。以
灌四旁。故为之使。
\x胃为之市\x 志云。心为阳中之太阳。故部于表。肾为阴中之太阴。故治于里。盖以四脏之气。分左右
表里上下。脾胃居中。故为之市。
\x膈肓\x 吴云。膈。膈膜也。肓。膈上无肉空处也。志云。膈。膈膜也。内之膈肉。前连于胸之鸠尾。
旁连于腹胁。后连于脊之十一椎。肓者。即募原之属。其原出于脐下。名曰脖 。高云。肓。脐旁肓俞穴也。
简按吴注腹中论云。腔中无肉空隙之处。名曰肓。又注痹论云。肓。腔中空虚无肉之处也。张则袭其说云。肓
者。凡腔腹肉理之间。上下空隙之处。皆谓之肓。并因误读王注云布散于胸腹之中。空虚之处。熏其肓膜。王
意岂以肓为空虚之处乎。而张于本节。则全根据杨义。杨注原于说文。盖古来相传之说。宜无异论。志云。募原
之属。高云。肓俞。皆臆造已。当与举痛论及痹论参考。
\x小心\x 马云。心之下。有心包络。其形有黄脂裹心者。属手厥阴经。自五椎(心俞)之下而推之。则
包络当垂至第七节而止。盖心为君主。为大心。而包络为臣。为小心也。吴云。
脊共二十一节。此言七节。下部之第七节也。其旁乃两肾所系。左为肾。右为命门。命门者。相火也。相火代
心君行事。故曰小心。张同。昂云。旁者。两肾也。中者。命门也。按心者性之郛。肾者命之根。两肾中间。
一点真阳。乃生身之根蒂。义取命门。盖以此也。中有相火。能代心君行事。故曰小心。杨上善云云。吴亦主
其说。盖心君无为。吾人一日动作云为。皆命门之相火也。马注云云。若根据此解。旁字似无着落。志云。七节
之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