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
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
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
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根据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以经
检验者)不以 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
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 赎减等,自根据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根据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
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根据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
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根据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
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
例。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目)折跌
肢体及破骨者(三)[五]十日。限内死者,各根据杀人论。诸啮人者,各根据他物法。辜内堕胎者,堕后别
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根据本殴伤
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根据杀人论。若不
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根据本殴伤法)
干道六年,[八月十六日]尚书省(此[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覆检官方差右选。
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根据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覆检官权差识字武臣。
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覆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
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
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
行。奉圣旨根据。



<目录>卷之一

<篇名>二・检覆总说上

属性: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
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
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
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
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
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覆官不可漏露。仍
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
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
,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杖,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
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
无)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札下硬四至
,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
系吊处高下,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宽狭;细看
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
踪迹高下。若是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