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喉痹也。内经曰。一阴一阳。结为喉痹。
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前热者后必厥。厥深者热亦深。厥微者热
亦微。厥应下之而反发汗者。必口伤烂赤。
前厥后发热者。寒极生热也。前热后厥者。阳气内陷也。厥深热深。厥微热微。随
阳气陷之深浅也。热之伏深。必须下去之。反发汗者。引热上行。必口伤烂赤。内经曰。
火气内发。上为口糜。
吴氏云。伤寒一二日。至四五日。而厥者。必发热。是传经之邪。前热后厥者。亦
传经之邪。当以厥之微甚。辨热之深浅。若厥热入腑而实者。须下去之。若反发汗。则
胃中津液。愈燥竭而热。故必口伤烂赤。然经云。诸四逆者不可下之。至此又云应下。
最宜详审。先贤谓热厥。手足虽厥冷而或有温时。手足虽逆冷而手足掌心必暖。戴院使又
以指甲之暖冷。别寒热二厥。临病之工慎之。
伤寒病厥五日。热亦五日。设六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
故知自愈。
阴胜则厥。阳胜则热。先厥五日。为阴胜。至六日。阳复胜。热亦五日。后复厥者。
阴复胜。若不厥。为阳全胜。故自愈。经曰。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
多。其病为愈。
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是也。
手之三阴三阳。相接于手十指。足之三阴三阳。相接于足十指。阳气内陷。阳不与
阴相顺接。故手足为之厥冷也。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为蛔厥也。蛔

者。其人当吐蛔。令病者静。而复时烦。此为脏寒。蛔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
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方。
脏厥者死。阳气绝也。蛔厥。虽厥而烦。吐蛔已。则静。不若脏厥而躁。无暂安时
也。
病患脏寒。胃虚。蛔动上膈。闻食臭出。因而吐蛔。与乌梅丸。温脏安虫。



<目录>卷六\辨厥阴病脉证并治第十二

<篇名>乌梅丸方第一百

属性:乌梅(三百个味酸温) 细辛(六两辛热) 干姜(十两辛热) 黄连(一斤苦寒)
当归(四两辛温) 附子(六两炮辛热) 蜀椒(四两去子辛热) 桂枝(六两辛热)
人参(六两甘温) 黄柏(六两苦寒)
上十味。异捣筛。合治之。以苦酒渍乌梅一宿。去核。蒸之五升米下。饭熟。捣成
泥。和药令相得。内臼中。与蜜。杵二千下。丸如梧桐子大。先食饮服十丸。日三服。
稍加至二十丸。禁生冷滑物臭食等。
肺主气。肺欲收。急食酸以收之。乌梅之酸。以收肺气。脾欲缓。急食甘以缓之。人
参之甘。以缓脾气。寒淫于内。以辛润之。以苦坚之。当归桂椒细辛之辛。以润内寒。
寒淫所胜。平以辛热。姜附之辛热。以胜寒。蛔得甘则动。得苦则安。黄连黄柏
之苦。以安蛔。
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白者。此热除也。欲
得食。其病为愈。若厥而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
指头寒者。是厥微热少也。默默不欲食。烦躁者。邪热初传里也。数日之后。小便
色白。里热去。欲得食。为胃气已和。其病为愈。厥阴之脉。挟胃贯膈。布胁肋。厥而
呕。胸胁烦满者。传邪之热甚于里也。厥阴肝主血。后数日。热不去。又不得外泄。迫
血下行。故致便血。
王宇泰云。设未欲食。宜干姜甘草汤。呕而胸胁烦满者。少阳证也。少阳与厥阴为
表里。邪干其腑。故呕而胸胁烦满也。肝主血。故后必便血。
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结胸。小腹满。按之痛者。此冷结在膀胱关元也。
手足厥。不结胸者。无热也。小腹满。按之痛。下焦冷结也。
吴氏云。小腹满。俱是热病。惟冷结膀胱一证为寒。有手足厥冷可辨。
又云。小腹。下焦所治。当膀胱上口。主分别清浊或用真武汤。
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
其后必便脓血。
先热后厥者。阳气邪传里也。发热为邪气在表。至四日后厥者。传之阴也。后三日
复传阳经。则复热。厥少则邪微。热多为阳胜。其病为愈。至七日传经尽。热除则愈。
热不除者。为热气有余。内搏厥阴之血。其后必大便脓血。
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阳气退。故为进也。
伤寒阴胜者先厥。至四日。邪传里。重阴必阳。却热三日。七日传经尽。当愈。若
不愈而复厥者。传作再经。至四日。则当复热。若不复热。至五日厥不除者。阴胜于阳。
其病进也。
伤寒六七日。脉微。手足厥冷。烦躁。灸厥阴。厥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