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故知非少阴也。可与小柴胡汤。设不了了者。得屎而解。
表以头汗出。微恶寒。手足冷言。里以心下满。口不欲食。大便硬言。阳微结。谓由阳气衰
微故结。不可全责病于阴也。脉沉亦在里。言不但细为在里。以见表里证俱有也。汗出为阳微。至
此为半在里半在外也。一节。是申释上文。脉虽沉紧。
至故知非少阴也。一节。言此但以头汗可辨为有阳。不然余皆似少阴。晓人当致精细。大意类第
二条。第二条以中伤之初。故脉如彼。而用大青龙以发汗。此以五六日证属半表半里。而脉如此。
故从小柴胡以和解之也。末言和之若犹不愈。则当消息胃实而用治。故曰得屎而解。
(三十五)伤寒胸中有热。胃中有邪气。腹中痛欲呕吐者。黄连汤主之。
黄连汤方
黄连(三两) 甘草(三两炙) 干姜(三两) 人参(二两) 桂枝(三两去皮) 半夏
(半升洗) 大枣(十二枚擘)
上七味。以水一斗。煮取六升。去滓。温服一升。日三服。夜二服。
胸。上焦也。热以风言。阳也。言阳热抟于上焦也。胃。中焦也。邪气以寒言。阴也。言阴
寒郁于中焦也。腹中痛。阴凝而窒滞也。欲呕吐。热壅而上逆也。夫热抟上焦。黄连清之。非桂
枝不解也。寒郁中焦。人参理之。非干姜不散也。甘草大枣。益胃而和中。半夏辛温。宽胸而止
呕吐也。
(三十六)伤寒有热。少腹满。应小便不利。今反利者。为有血也。当下之。不可余药。宜抵当丸。
抵当丸方
水蛭(二十个熬) 虻虫(二十五个熬去翅) 桃仁(二十个去皮尖) 大黄(三两)
上四味。杵。分为四丸。以水一升。煮一丸。取七合。服。 时当下血。若不下。更服。
应。平声。 。音醉。此与上编第二十一以下三条同。以风寒俱有。而比上编为难解。故用上编
之方而变汤为丸。然名虽丸也。犹煮汤焉。夫汤。荡也。丸缓也。变汤为丸而犹不离乎汤。其取
欲缓不缓。不荡而荡之意欤。且曰不可余药。言即使如上编之用汤犹未为对。必如是而后可。亦
奇制也。其犹兵家之八阵欤。八阵武侯兵也。变则反正为奇。以奇为正。谓医与将同道者。尚在
同一权变哉。 时。周时也。
(三十七)得病六七日脉迟浮弱。恶风寒。手足温。医二三下之。不能食而胁下满痛。面目及
身黄。颈项强。小便难者。与柴胡汤。后必下重。本渴而饮水呕者。柴胡汤不中与也。食谷者哕。
六七日经尽之时也。脉迟浮弱。风寒入里而表未除。所以犹恶风寒也。手足温。半入于里而未可
下也。不能食。误下而里伤也。胁下满痛。邪抟少阳也。面目及身黄。土受木贼而色外薄也。颈
项强。太阳阳明之证犹在也。小便难。亡津液也。后以大便言。下重者。柴胡寒。里阴已虚而气
滞也。本渴而饮水呕者。水逆也。柴胡不中与者。以呕由水逆。非少阳或为之证也。食谷者哕。
言过饱则亦当哕噫。申明上文。呕。非柴胡所宜之意。末后疑有脱落。
(三十八)伤寒十三日不解。过经谵语者。以有热也。当以汤下之。若小便利者。大盒饭
硬。而反下利脉调和者。知医以丸药下之。非其治也。若自下利者。脉当微厥。今反和者。此为
内实也。调胃承气汤主之。
热。风也。言俗谓伤寒过经不解者。以庸下不省并中有风。误于治之所致也。若自下利至末。
乃推明其所以为误。而出其救误之治。反和以不厥言。非宜谓平和。方见前。



<目录>卷之四

<篇名>辨阳明病脉证并治第四

属性:\x凡七十七条方十\x
阳明者。胃经也。其法不以经病为例。而例以胃家实为正。不以经病为例者。阳明路接太阳。
经病。由传从太阳过而后受。多则太阳未除。故须仍从太阳例。如几几合病之类是也。过此再入
阳明。胃实当之。病一入胃。胃为五脏六腑之海。而吉凶生死几焉。不复有经可言矣。故经无例
可出。而凡胃实者不得不出例。此阳明所以与余经不同也。彼以一经再经循经越经。规规于数日
以论证者。乌足与语圣贤言外之意哉。
(一)阳明之为病。胃家实也。
阳明。经也。胃。腑也。实者。大便结为硬满。而不得出也。作于迟早不同。非日数所可拘。
所谓二日阳明者。以经言也。经主三阳。传路之中。不专病。而专病在胃实。故胃实反得以揭阳
明之总。与太阳之揭总者。经病虽不同。要之所以为揭例则一也。余经皆有总揭。其例则通乎二
者而同推。以此观之。则非全书之言。不出于轻视而漫易哉。
(二)问曰。病有太阳阳明。有正阳阳明。有少阳阳明。何谓也。答曰。太阳阳明者。脾约是也。
此条三节。此节三问一答。通下文二节乃三答词。盖原三阳所以入胃之殊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