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者。桂走阴而能伐肾邪。故用之以泄奔豚之气也。然则所加者桂也。非枝也。方出增补。故有
成五两云耳。加减诸方。经止言加减。原无载方。旧本后人增补成方。类附卷末。而多谬误。今
根据增补校勘。移就各该法下。以便用者。不费寻讨云。
(十三)太阳病。头痛。发热。汗出。恶风者。桂枝汤主之。
此与前第二条。文虽差互详略。而证治则一。前条有脉无头痛以揭病名。此有头痛无脉以言治。
互相详略耳。无异殊也。盖前条以为揭病名也。故必言脉。而后可以为得尽其详。以头痛已见于
首条之太阳病也。故可得而略焉。此以从泛言而论治也。故虽不言脉不足以为略。详及头痛者。
以前条既遗。此申之。所以为互相发明之意也。桂枝汤。(方见前。下同。)
(十四)太阳病。发热汗出者。此为荣弱卫强。故使汗出。欲救邪风者。宜桂枝汤主之。
此亦申上条而释之。与前第三条申释第二条之意同。第三条言阳浮而阴弱。此言荣弱卫强。卫
强即阳浮。荣弱即阴弱。彼此互言而互相发明者也。救者。解救救护之谓。不曰风邪而曰邪风者。
以本体言也。
(十五)太阳病。初服桂枝汤反烦不解者。先刺风池风府。却与桂枝汤。则愈。
此乃默喻人以救服汤不如法。发汗不如经。因而生变者之微旨。读者当以意逆。斯则得之。
毋徒影射可也。盖桂枝全在服法。发汗切要如经。若服不如法。汗不如经。经曰。病必不除。岂
惟病不除。风愈得入而变愈剧。所以反烦。反。转也。言转加热闷也。先刺风池风府者。
预为杜塞风之门路也。风池二穴。在耳后陷者中。按之引于耳中。手足少阳脉之会。刺
可入同身寸之四分。风府。在项上入发际。同身寸之一寸。大筋内宛宛中。督脉阳维二经之会。刺
可入同身寸之四分。
(十六)太阳病。外证未解。脉浮弱者。当以汗解。宜桂枝汤。
外证未解。谓头痛项强恶寒等犹在也。浮弱。即阳浮而阴弱。此言太阳中风凡在未传变者。仍
当从于解肌。盖严不得下早之意。故下条云。
(十七)太阳病。外证未解者。不可下也。下之为逆。欲解外者。宜桂枝汤主之。
下。去声。后皆仿此。此承上条当汗解之旨。更并下早之禁而申言之。重致叮咛之意也。下。
通大便也。亦谓攻里是也。夫所谓治病之道者。即其病之所在从而疗理之。求所以去之之谓也。
病在东而疗西。欲其去也。其可得乎。盖风寒者。外邪也。皮肤肌肉者。人之外体也。外邪外入。
犹在外体。汗之。所以逐其还复外散。则于理为顺而于道为合也。下而通
大便。通腑也。腑。内也。病在外而求之内。欲何求哉。于理则不顺。故于道则颠倒悖戾而谓为
逆也。经曰。从外而之内者。治其外。正谓此也。故上下条反复深致戒谨如此。
(十八)太阳病。先发汗不解而复下之。脉浮者不愈。浮为在外而反下之。故令不愈。今
脉浮。故知在外。当须解外则愈。宜桂枝汤主之。
反。音板。下仿此。复。亦反也。此总上二条而申释之。重致反复叮咛戒谨之意。
(十九)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风家。谓中风之病也。表。外证也。解。罢也。了了。犹惺惺也。言中风之病。外证俱罢。大势
已除。余邪未尽。犹未复初也。十二日。经尽之时也。言至此时。则余邪当悉去而初当复也。盖
晓人当静养以待。勿多事反扰之意。素问曰。食养尽之。毋使过之。伤其正也。此之谓也。
(二十)中风发热。六七日不解而烦。有表里证。渴欲饮水。水入则吐者。名曰水逆。五苓
散主之。
五苓散方
猪苓(十八铢去皮) 茯苓(十八铢) 泽泻(一两六铢) 白术(十八铢) 桂(半两)
上五味为散。以白饮和服方寸匕。日三。多服暖水。汗出愈。
散。上声。和。去声。此太阳中风失于未治。久而入里之证。盖中风发热。必自汗出。六七日
不解。出为过多可言也。烦者。汗出过多。亡津液而内燥也。表以外证未罢言。里以烦渴属腑言。
欲饮水者。燥甚而渴。希救故也。吐。伏饮内作。故外者不得入也。盖饮亦水也。以水得水。涌溢
而为格拒。所以谓之曰水逆也。泽泻长于行水。由其咸寒能走肾也。术性最善胜湿。以其苦甘而
益脾也。二苓淡渗。利水以滋干。桂擅辛甘。祛风而和表。然术与泽泻。有苓事也。桂与苓者。岂
非以其走阴而致师邪。谓五苓散两解表里而得汗者。里属腑。腑者。阳也。表本阳。所以一举而两
得。故曰汗出愈也。术上不当有白字。说在本草钞术条下。是书编始于叔和。叔和有脉经。脉经
术上皆无白字。足可征也。然则白为后人所加明甚。呜呼。一字之加虽微。自夫执方者视之。为
祸后世甚大。所谓杀人以政无异于刃者。此不殆有甚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