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当复厥。不厥者自愈。
厥终不过五日。以热五日。故知自愈。庞氏续云。若六日厥者。必发
热愈甚。仍下利也。雍曰。此恐论中语。而诸书皆不见。若六日厥。则
知阳气有余。故知热愈甚也。
又曰。凡厥者。阴阳气不相顺接。便为厥。厥者。手足逆冷者是
也。庞氏曰。凡厥。通用四逆汤。谓其脉浮迟。或微。或细。或沉。皆属
里有寒也。雍曰。世之论厥者。皆不达其源。厥者。逆也。凡逆皆为
厥。伤寒所论。盖手足厥逆之一证也。凡阴阳正气偏胜而厥者。一寒
不复可热。一热不复可寒。伤寒之厥。非本阴阳偏胜。暂为毒瓦斯所苦
而然。毒瓦斯并于阴。则阴盛而阳衰。阴经不能容其毒。必溢于阳。故
为寒厥。毒瓦斯并于阳。则阳盛而阴衰。阳经不能容其毒。必溢于阴。
故为热厥。其手足逆冷。或有温时。手足虽逆冷。而手足掌心必暖。
庞氏谓非正厥。皆寒气之轻者也。故可消息汗下。或者以此便为热
厥。非也。热厥之热。与寒厥之寒一也。伤寒厥阴。止论寒厥。唯有轻
重之异。无热厥也。其谓寒热相胜复五日六日之言。谓发热五日复
寒。厥深重者。后发热亦深重。其寒厥轻微者。其后发热亦轻微。此
仲景论文本意。误读者谓手足寒厥深者。其内蓄热亦深。寒厥微者。
其内蓄热亦微。大非也。然则热厥之证何如。曰。手足如炭火炮烙。
或如入汤中是也。曰。伤寒有此证乎。曰。虽未之见。以理推之。阳毒
恐有此证。人见之。未悟其为热厥也。曰。寒热二厥之论。始于何时。
曰。始于素问。岐伯曰。阳气衰于下。则为寒厥。阴气衰于下。则为热
厥。故阳气胜。则足下热。阴气胜。则从五指至膝上寒也。曰。经又言
足如履冰。时如入汤中一证。岂寒热并厥乎。曰。此为风痹淫烁。阴
阳二经俱不足。邪气乘虚而入。舍于二经之间。往来寒热。正气不能
与之争。邪气日进。正气日衰。所以不出三年死。非厥也。
又问曰。厥病发痈脓。便脓血。何也。雍曰。毒瓦斯随三阴经走下。
不复可止。非发脓痈便脓血。则无自而出。故其毒下于表者。则发痈
脓。下于里者。则便脓血。以是知厥亦有可下逐之理。免发痈脓便脓
血也。便脓血则喉不痹者。以毒下也。应下之而反汗。则口伤烂赤
者。以毒下而复上也。曰。厥阴论寒厥。而此皆热厥。何也。素问曰。
人之伤于寒者。则为病热。寒极则生热。是为热厥也。
庞氏曰。手足厥冷。皆属厥阴。不可下。亦不可汗。有须下证者。
谓手足虽厥冷。或有温时。手足虽逆冷。而手足掌心必暖。非正厥
也。故可消息汗下。
庞氏又曰。寒热而厥。面色不泽。冒昧者。当用绵衣包手足令
暖温。必大汗而解。
庞氏曰。有不因大汗下。而两手忽无脉。谓之双伏。或一手无
脉。谓之单伏。或利止。如此必有正汗。急用四逆辈温之。得有汗便
安。脉终不出者死。
仲景曰。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无暂安时者。
此为脏厥。非蛔厥也。庞氏曰。四逆辈冷服之。常氏云。可当归四逆汤。
又曰。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此为脏寒。蛔
上入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
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又曰。伤寒热少厥微。指头寒。默默不欲食。烦躁数日。小便利色
白者。此热除也。(庞氏曰宜干姜甘草汤)欲得食。其病为愈。若厥而
呕。胸胁烦满者。其后必便血。雍曰。热不除而便血。可犀角地黄汤。
又曰。病者手足厥冷。言我不结胸。小腹满。按之痛者。此冷结
在膀胱关元也。庞云。宜灸关元。
又曰。伤寒发热四日。厥反三日。复热四日。厥少热多。其病当
愈。四日至七日。热不除者。必便脓血。常氏云。可桃花汤。
又曰。伤寒厥四日。热反三日。复厥五日。其病为进。寒多热少。
阳气退。故为进也。常氏云。可四逆汤。待其热退寒存。厥不复热。始
可用之。雍曰。寒多热少。便宜四逆汤少与之。
又曰。伤寒六七日。脉微。手足厥冷。烦躁。灸厥阴。厥不还者
死。常氏云。可灸太冲穴。
又曰。伤寒发热下利。厥逆。躁不得卧者死。
又曰。伤寒发热下利至甚。厥不止者死。
又曰。伤寒六七日。不利。便发热而利。其人汗出不止者死。有
阴无阳故也。雍曰。汗出不止者死。先服防风牡蛎汤以止汗。次服甘
草干姜汤以复其阳。得厥愈足温。更作芍药甘草汤以和之。
又曰。伤寒五六日。不结胸。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亡
血。下之死。常氏云。可当归四逆汤、四逆加人参汤。
又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