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宜与四逆理中辈。皆自愈。若夏月得阴证。亦虑四逆太热。宜与理中最佳也。又云。大抵发热恶寒者。是表证。属太阳也。只恶寒。是阴证也。然阴证即有发热者。盖是表热里寒。其脉必沉迟。或手足微厥。

  或下利清谷。更以别证验之可知也。又云。本是阴病。医与热药过多。却见热证者。亦斟酌以凉药解之。又云。阴证形静。无发狂者。惟饵温药过多。胸中热实。或大便硬。有发狂者。亦宜用承气辈下之。但不可轻用。本是阳病热证。医误吐下过多。遂成阴证者。却与理中四逆辈温之。

  琥按上论。实发仲景未发之义。仲景云发热恶寒云云。原论中无治法。王氏以桂枝四逆二汤主之。又云夏月得阴证。

  亦虑四逆太热。宜与理中最佳。此即仲景辩霍乱病。寒多不用水者。同一治法。又云。阴证服温热药过多。亦斟酌以凉药解之。或用承气下之。此即仲景太阳病例中云。伤寒脉浮。自汗出。小便数。心烦。微恶寒。脚挛急云云。服甘草干姜汤。若胃气不和。谵语者。少与调胃承气汤。及证象阳旦云云。以承气汤微溏。则止其谵语。二条论。即阴病过服温热药之意。其用承气本相仿也。至若阳病热证。误吐下过多。遂成阴证者。此即仲景云。太阳病下之后。脉促胸满云云。

  若微恶寒者。桂枝去芍药。加附子汤主之。又下之后。复发汗云云。不呕不渴。无表证。脉沉微。身无大热者。干姜附子汤主之之类是也。后之学人。能于此等证。一一细辩。则知阴证不专用热药。亦有时用凉泻之剂。阳证不专用寒药。

  亦有时用热补之方。大率不可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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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朝奉辩厥阴例

  夫厥者。手足厥逆也。有阴厥。有阳厥。误投药则死。可不审乎。张翼云。冷厥者。四肢逆冷。脉沉微而不数。足多挛卧恶寒。或引衣自覆也。其伏热在内而厥者。脉虽沉伏。按之至骨而来数也。其人或引饮。或扬手掷足。烦躁不得眠。或发狂。或大小便不利。所见皆热证也。常器之云。凡厥当求得病之因。若初得病。便四肢逆冷。脉沉细而不数。

  或身上粟起。下利清谷。或清便自调。谓大小便如常者。为寒厥也。若初得病。便身热头痛外。别有阳证。至二三日。

  及至四五日。方发厥。为热厥也。孙兆云。阳病热深而厥。毕竟脉紧。外证须狂语。揭衣被也。阴厥。按之脉沉迟而形静也。若证不明。未辩阴阳者。且与四顺丸试之。是阳厥。便见热证。若阴厥。便见寒证。可渐进理中四逆也。四顺丸。

  即理中丸。加甘草一倍是也。高保义云。寒厥。则证多静而了了。脉虽伏若实。按之迟而弱也。热厥外证多昏塞。脉虽伏若实。按之须挟数而有力也。

  琥按上张氏云。冷厥者。四肢逆冷。脉沉微而不数。常氏亦云。脉沉细而不数。孙氏云。阴厥脉沉迟。高氏亦云。

  脉虽伏若实。按之迟而弱。与前海藏阴证略例云。阴毒之候。六脉沉细而疾。或一息七至以来。八至以上。或不可数。

  其论又不相符。乃知阴证之脉。亦不可执也。孙氏又云。若证不明。未便阴阳者。且与四顺丸试之。愚以仲景云。厥深者热亦深。厥应下之。倘热厥证。反用理中丸倍甘草。恐亦不可试也。学人能于阳厥热证辩明。斯阴厥寒证自无误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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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戎)调胃散方

  治一切吐逆。伤寒四肢逆冷。粥食不下。

  硫黄 水银(各半两)

  上先碾硫黄极细。次下水银同碾。至黑色为度。每服一钱。重者二钱。温米饮调。服无时。

  琥按上方。用硫黄性热属火。有毒。上助心包。中益脾胃。下补命门。得水银同碾。结成黑砂。盖水银亦辛寒有毒之物。可暂用之。以开胸膈之冷热不调。寒气上逆。呕吐不下食。拯救一切危病。或时取效。倘伤寒四肢逆冷。不用理中四逆等汤丸。反用此纯阳纯阴大毒之剂。能不执方以夭人命邪。愚因录出。特发明之。以警后之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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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治伤寒将死者方

  川乌(生) 南星(生) 半夏(生) 天麻(生去芦各等分)

  上为细末。每服一钱。煎豆淋酒下。稍温服。次用一二盏投之。若牙关噤。斡灌之。但药得下。无不活者。

  琥按上言伤寒。乃中寒也。厥阴阳明之气上逆。风痰寒饮。壅于胸膈。欲死者。非此药不能开之。川乌头祛风而天麻辅之。半夏逐饮而南星辅之。二药相反而相为用。乃救急之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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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方)大已寒丸方

  治久寒积冷。脏腑虚弱。心腹疼痛。胸胁胀满。泄泻肠鸣。自利自汗。米谷不化。阳气暴衰。阴气独盛。手足厥冷。

  伤寒阴盛。神昏脉短。四肢怠惰。并宜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