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十七日上谕(二道)

  一一四、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上谕

  一一五、乾隆五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上谕

  一一六、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初十日上谕

  一一七、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上谕

  一一八、乾隆五十三年五月十六日上谕(六道)

  一一九、乾隆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上谕

  一二○、乾隆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上谕(二道)

  一二一、乾隆五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上谕(三道)

  一二二、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三日上谕

  一二三、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六日上谕(四道)

  一二四、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上谕(二道)

  一二五、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上谕

  一二六、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上谕(二道)

  一二七、乾隆五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上谕

  五五、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谕

  大学士和字寄钦差协办大学士总督将军侯福、湖广总督将军常、福建水师提督参赞伯柴、闽浙总督李,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奉上谕:本日据常青覆奏接奉谕旨缘由,并恒瑞奏带兵由盐水港进发各折,俱在伊等上次奏报以前之事。至常青折内称,现在柴大纪竭力保守城池,望援甚切,普吉保更宜急往救援,不得以柴大纪并未订期为辞。又称普吉保离诸罗二十余里,则该镇带兵五千五百名之多,自更易于剿通。现又专札严催普吉保,务须与柴大纪、恒瑞同心并力,即可破贼解围等语。前因普吉保驻札元长庄为日已久,未能打通道路,迅抵县城,接应柴大纪,已有旨令福康安查询。今据常青所奏情形,是常青之意,亦以普吉保不急往救援为非。普吉保由鹿仔港亲带官兵,打仗杀贼,收复笨港,固属有功,而自驻元长庄后,距县城不远,且据柴大纪咨会,望援甚切,乃并不奋勇直前,迅速进剿,其咎亦无可辞。是普吉保功过各不相掩。着福康安查明普吉保在元长庄,如果有观望迁延之意,即据实参奏。即使普吉保之意,或恐带兵前抵县城,后路无人接应,又如蔡攀龙、魏大斌之入城后,道路仍被贼拦阻,不敢轻进,但此时柴大纪处被贼攻扰,势更迫切,较从前望援尤急,所谓彼一时此一时,情形各有不同,况救兵如救火,普吉保自亟应带兵入城,城中究可多添兵力,而兵丁携带火药、粮饷,亦可匀出分用,以资接济,岂可以后路无继借口。但昨据常青奏,十月二十五日普吉保已攻开月眉潭等处,在彼驻札,离县城不过五里。此折系二十八日所发,在本日奏折以前。或普吉保旋接常青札饬之信,已带兵前抵县城,与柴大纪会合,亦未可定。若果能如此,则柴大纪此时早与彼会合一处,而普吉保之咎,尚可从轻。

  至常青奏现在南路东港一带,虽尚未全行收复,而官兵驻札港口,商贩米粮,贼匪不能拦阻,多有装载赴郡粜卖者。惟有酌量兵力,并招集义民,肃清南路等语。南路贼匪,已经撤动,势渐涣散。而府城兵力,已经李侍尧续行派往。而常青又招集义民甚多,正应乘此贼势将溃之时,督率将弁兵民悉力搜剿。此时福康安已早抵鹿仔港,北路军势极为壮盛,自可乘胜长驱,合兵会剿,自无须常青协助。常青惟当专力南路,将道路廓清,擒拏贼目庄大田,收复凤山。再往北路会合攻剿,以期迅速集事。

  再据常青奏:现于海口各要隘分饬弁兵巡缉,毋使贼匪抢占船只。并饬台湾县多备札谕,令熟识番情之生员等密往大武陇后山发给番社通事土目,预防贼匪窜匿等语。此事常青所办均属妥协。该处贼匪见官兵声势日盛,贼党渐次穷蹙,自必思乘间由海道潜逃。常青将海口各要隘预为防守,不使贼人抢占船只。并札谕番社等在大武陇一带协力擒拏贼匪,绝其逃窜内山之路,于剿捕机宜,自更得力。惟折内所称臣等本欲由陆路前往援应诸罗,因道路未能便捷,是以改由海道等语。系指恒瑞前此由海道前往盐水港之事,而声叙不明,竟似常青与恒瑞一同前往,措语殊不明晰。

  又据常青另片奏称所获贼匪,除应行发遣者饬交道府往内地办理等语。此等贼匪助逆肆恶日久,既被官兵拏获,既经向官兵对敌,即系党伙要犯,自应即于该处正法。其中或有被贼胁从,并未打仗,情节稍轻者,亦应即赏给军营驻防满兵为奴。何必拘泥常例,问拟发遣,又复解回内地?倘该犯等于押解时,中途或有脱逃滋事之处,更复成何事体耶?所办不通,福康安应知之。

  又据恒瑞奏,现在于盐水港、新店拨兵驻守,亲率兵民前进,因恐后路官军及粮饷、火药不能接济,俟郑国卿带兵到后,即令在彼防守,并令岱森保带兵接应后路。又十月二十日将盐水港附近贼匪剿杀二百余人,现在吴家厝札营等语。亦系伊上次奏报以前之事。前据恒瑞奏鹿仔草已经官兵收复,即于该处札营,将将沿海一带道路打通,前赴县城。此时恒瑞谅已带兵前进,与普吉保合力攻剿,直抵县城接应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