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
  一、开除用款共银二百一十万七千五百十四两有奇。
  一、实存银七万一千九百五十九两有奇。
  以上三年,均有另折清单奏咨在案,核与十一年七月初一至十二年底筹防善后抚番收支折内出用款目一字未更。惟十三、四两年收款有闽省及各省协饷,十五年已无此项,盖公原奏筹防折内请协饷五年,以后不收协饷,故遂截止也。因此等折奏文字差同,而一省用款为疆臣操守所系,故删二折而摘其收支款目于此,以省烦文。此外十六年未及造报,以十七年四月已交卸也。陈澹然记。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三日奉朱批:户部知道,单并发。钦此。
  请免阵亡殉难各员短交银两折(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窃照闽省前办军务案内,阵亡殉难各员,应追应赔各款,历经奏奉谕旨豁免在案。兹查台湾前办军务阵亡殉难各员交代未清,应追应赔各款,饬据台湾府查报,前台湾府知府孔昭慈、前署台湾县知县高鸿飞、前署淡水、噶玛兰二厅秋曰觐等,均以剿匪阵亡,共应追赔银四万三千九百三十九两。此三员阵亡之后,均由前督抚臣奏准恩恤孔昭慈、高鸿飞前在闽疆各任欠款并经奏免在案。惟孔昭慈任台湾府、高鸿飞署台湾县与秋曰觐前署淡水、噶玛兰二厅,交款均在追赔。今司道等悯其阵亡,会详奏免,并声明应追银数及阵亡地方年月日期前来。
  臣查该三员战亡海外,毅魄飘零,旅榇凄凉,室家寥落,台疆父老,歌泣难忘。国家优恤忠贞,无微不至,倘以生前官逋,贻后人赔缴之忧,甚非朝廷哀隐忠裔至意。自应援案请免,以广皇仁。除将清册送部查照外,谨会同督臣具奏。
  光绪十五年六月初七日奉朱批:着照所请,该部知道。钦此。
  英商承办基隆煤矿订拟合同折(附合同二件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窃台湾基隆煤矿,自法人毁坏后,先经商人张学熙禀请承办,旋以本亏乞退。经臣商同南洋大臣曾国荃、船政大臣裴荫森并台湾各凑本银二万两,另集商股银六万两,共成本银十二万两,于光绪十三年正月招股接办。因旧矿产煤不多,办理年余,毫无利息,商禀官收。臣因闽洋官商轮船并船政、制造各局需煤应用,欲罢不能,基隆矿局已成,未便弃废,即于十三年十二月由官收回另行接办。所有商本及船政官本,暂由台湾捐输存余项下筹拨归还,饬派洋人玛体荪仿照商办章程办理,先后奏明在案。
  此矿在基隆八斗地方,开采年久,因法人之乱停歇二年,积水过深,机器俱毁。数年以来,添购修复,较从前用费更多。不料煤质已完,开采日绌,自光绪十三年十二月改归官办,迄今年余,综核出入,每月亏折银三、四千两。据洋师察勘,非添本银百万、另开新窖,不能获利。台湾经费支绌,官既无本,商股岂可再招,进退徘徊,适有英商范嘉士愿集本银百余万来台承办,由英国驻台北领事官班德瑞引荐到臣。据称已勘产煤二处,另开新窑,暂用八斗旧矿,先行接开,愿偿八斗煤矿机器官本银十四万两,分期清缴,详议章程十一条开送前来。
  臣查台湾产煤,系地方自然之利,官办限于资本,不能扩充,且积习太深,骤难尽革。从前岁亏银十万两,自臣经理以来,糜费虽少,每年仍亏银四、五万两。以台湾弹丸之地,所入不敷所出,不谋补救,受累无穷。若由该英商承办,不特官本可以收回,即以二十年计之,可免漏卮百万,关税并车路运资,转可得数十万,利源既辟,商务更兴,于地方民生,所裨甚巨。所议章程十一条,臣再三推求,亦无后累。当派矿务委员张士瑜先立草合同,另缮清单,恭呈御览。事关中外交涉,应请饬下总理衙门会同户部速议定夺。如蒙俞允,再由臣令英商画押承办。是否有当,理合恭折具陈。
  再台北新竹县辖牛头山地方,旧产煤油,曾经前福建抚臣丁日昌奏委道员叶文澜开采,旋以亏本停止。现据该英商范嘉士并请开办,事同煤矿,一律并由该商另订合同,并乞一并饬发核议。
  光绪十五年七月初十日奉朱批:该衙门议奏,单二件并发。钦此。
  英商范嘉士承办煤矿拟立合同
  一、由该商延聘勘煤工师来台履勘产煤之区,选定两处,作为开矿之基,禀准开办。该商先在一处兴工,地方官立限,凡离该矿三英里内,不准民人挖煤。倘界内该商所开煤井,未得要领,再易新井,苟无越界,悉听其便。二十年之内,全台非该商不准添用机器挖煤。如年限未满,第一处煤苗有罄尽之势,即准迁第二处开挖,其界限仍照前定。倘两处煤俱挖尽,尚未满二十年,亦即停止。此外,不得再有迁移。所挖煤山,如系官地,不用给租,如系民地,即秉公酌给地租。其租仅按所种禾稻杂粮之值,由官代定,仿照铁路章程每方丈给自四角至六角为止推算。倘该商煤矿所挖地洞,养气不通,必开小井通气,该井虽逾界限,亦准其开设。若所开之处,系属民地,应由该商给与租值,仍由地方官照前代定。设界限之外,民人所挖煤洞,与该矿有碍,应由地方官代为调停。二十年限满,该商应即撤退,所有机器价值,无论多少,与官无涉,所安机器,或就地变价,或拆卸运回,官不过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