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蒙保护者,谓之非国民也可。中叶以还,分疆画界,东西距离,国多异政,户有殊俗,而户籍之法亦从而凌杂。于是人民出彼人此,来往无制,沿袭之久已成习惯。今特制定全国户籍之法,将使全国人民知上下通义。汝众庶其体斯意,毋忽于是。

创编户籍后数有更改,统分为八族:日皇族,日华族,日士族,日卒族,即旧藩时之充兵卒者。别有所谓地士,乃旧藩平民,因其勋劳或赏其材能,特超擢之使与藩臣等列,名曰地士。其后此二类皆改编为平民。日神官,日僧,日尼,日平民。分为五事:日农,日工,日商,日杂业,统官员、学生、医生、神官、僧人各类。日雇人。其法随各府各县分定某区,每区或四五町,或七八村,因地之宜,听从其便。每区分编号数,每号为一户,有一户兼二、三号,亦有二、三户合编一号,随其住宅之大小而分。户有户主,区置户长、副户长,而统辖于府、县、厅官吏。户长依式征收户籍,由户主呈送,将其家亲属姓名、生年月日、职业及氏神宗门一一开载。存户长处,别缮二通。又作总计表及职业表,并呈管辖所。谓距离府县厅较远之地别置一所,分派吏员以管理之。管辖所达之府、县、厅,准户籍式作管内总计表及职业表,将户长所呈一通存厅事,一通押印,并表每六个月呈之太政官,每年正月晦日,户长据现在人数,自月一日始限一百日详为查检,此百目中有增减,于明_f-正月中订正之。每六年则重为编审,注之于册。届六年期,每府、县复详细检查,自二月一日始至五月十五日止,凡一百日。凡人民生死、生者以时报之户长,死者并其葬地亦以时报之户长。移徙,其因事举家移徙者,由邻保、户长达其事由于本贯所辖官厅,官厅受其文达知所住官厅,令编入其籍。有故而还原所者,送籍如其初。或举家移徙不愿改籍者,权认为暂住,注于所居地之暂住册。若同一管内自甲区而入乙区,则由户长达管辖所,管辖所达移住户长,改注甲籍于乙籍。均注于籍。

其旅游暂往者,各携文凭以时查核,过三月以上则当注于所居地之;陪,凡传舍住宿必注名簿,每七日由派出驿员查核,自馀由户长稽查。凡住宿三日以上即告知所居地之户长,其暂住者于管辖所临时注册,编入暂住表,以稽出入、核增减。间月检查,达知府、县、厅。年终汇呈太政官。若三府五港辐辏之处,时时由户长稽察,上告官厅,每间一月即呈之太政官。

行之数年法益精密,今列户籍诸表如左,因其业农者几及半数,并附耕地平均表以便稽其每人耕地之数。若工、若商,并注于表。至物产、工艺,则别详各志中。

户籍表第一明治十年、十一年,无调查确数,故暂阙。十二年系据一月一日调查之数,表中所列数目最末者为单位,其上为十、其上为百、其上为千、其上为万、其上为十万、其上为百万、其上为千万、累至九位则为亿万,如第一表中之合数三五七六八五八四,即系三千五百七十六万八千五百八十四人柏..馀仿斗.。




类别


明治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十二年




16796158

16891729

17050521

17250420

17419785

18137670



16314667

16408946

16575157

16747029

16918619

17624539

合计

33110825

33300675

33625678

33997449

34338404

35768584


户籍表第二




类别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社 数

138123

123705

121806

153037

162782

寺 数

89914

88423

79120

74784

71962




类痢


五年


六年


七年


八年


九年


户 数

7107841

70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