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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6


电信之数

收入金

营业费

十一年度

1197614

537939

508572

十二年度

1806104

788568

618642

自明治四年至

十三年六月兴

业费总计


3265895


工作局,以大书记官为局长,主兴造官物。

营缮局,以大书记官为局长,主缮修宫室。会计局,以大书记官为局长,主本省会计。仓库局,以大书记官为局长,主储蓄材料。书记局,以大书记官为局长,主撰拟文书。司法省古为刑部省,弹正台。戊辰三月,建刑法事

务局。闰四月,废局称官,管监察、鞫狱、捕亡三司。己巳五月,废监察司,建弹正台。七月,废刑法官,建刑部省。辛未七月,废刑部省,建司法省,旋废弹正台。八月,改捕亡、囚狱事务属于地方官。如今制。

司法卿一人,大辅一人,少辅一人。凡释律意、选刑官、请恩赦之事,卿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慎邦刑。书记官,无定员,凡四等。属官,无定员,凡十等。分所司而承其事。考明治十三年十二月所颁司法省职制章程,于省中分议事、刑事、民事三局。惟十四年冬职官录不录各局长,故略之。

大审院 壬申八月诏设大审院。乙亥五月,始定大审院职制章程,如今制。

院长一人,以一等判事充,主平反重案,裁决异议,指挥判官。判事,无定员。皆以敕、奏任官充,掌审阅死罪,鞫问犯官及裁决不服之案,内外交涉之事。检事长一人,以敕任官充。检事,无定员。检事补,无定员。主检弹非违,告发公诉。属官,无定员。掌勘录簿书,分办庶务。凡各裁判所有违法俪规及拟律差误、越权处分者,民人以不服上诉则受理之,或由本院自行审判,或令他裁判所审判,不合者厘正,其两可者合本院诸员会议而判决焉。凡自上等裁判所送呈罪案,审阅批可而给还之,其否者亦令本院诸员会议,拟律而还付焉。凡诸员会议分两岐者,决以多数,两议平分者院长自决之。凡官犯除违警罪。及国事犯,详《刑法志》。皆不经他裁判所,本院直受理之。凡法律有疑义、有阙失,则辩明而补正之,陈其意见,经由司法卿而上奏。凡各地方以时遣派判事分道巡察,受理人民之上告者日巡回裁判。

裁判所上等裁判所长一人,以敕任判事充。承司法卿命随时开厅以听理民事、刑事各案。判事,无定员。掌覆审控诉,决判死罪。判事补,无定员。受判事命承审诸案。检事,无定员。掌检发公诉。属官,无定员。掌分办庶务。全国分设上等裁判凡四所,日东京、日大坂、日长崎、日宫城。

地方裁判所长一人,以奏任判事充。承司法卿命掌地方审判。判事,无定员。掌审判民事初审之案,刑事惩役以下之案。判事补,无定员。受判事命承审诸案。检事,无定员。掌检察公诉。属官,无定员。掌分办庶务。全国裁判凡二十三所,日东京、日京都、日大坂、日横滨、日新溻、日神户、日函馆、日长崎、日水户、日熊谷、日宏前、日仙台、日福岛、日静冈、日松本、日金泽、日松江、日松山、日高知、日广岛、日熊本、日名古屋、日鹿儿岛。

宫内省 古为宫内省、式部省。己巳四月,置内办事,管宫内事务。五月,建内廷职,建留守官。庚午十二月,留守官并入本省,辛未七月废留守官。七月废内廷职,建宫内省。丙子九月,以式部寮属本省,如今制。

宫内卿一人,大辅一人,少辅一人,掌皇室之事。凡讲读、侍从、起居、服御、及朝会、宴飨、祭祀、巡狩,暨修理陵墓、警卫宫阙,以逮母后、国后、太子、皇族一切供亿,卿与辅督率式部头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佐王理内政。书记官,无定员,凡四等。承办专差。属官,无定员,凡十等。分理庶务。

侍讲,无定员,凡三等。主侍立讲筵,管理图书。

侍从长,侍从,侍从试补,均无定员。掌出入侍从,传宣奔走。

侍医,无定员,凡五等。掌诊候医药。医员,无定员。掌调制药剂。

驭者,凡四等。掌御车调马。杂掌,掌宫中杂役。

皇太后宫大夫,皇太后宫亮,皇后宫大夫,皇后宫亮,均无定员。掌宫中事。

式部头一人,式部权头一人,式部助一人,式部权助一人,掌一切典礼。属官,无定员,凡十等。分司庶务。掌典,无定员,凡四等。分司祀典。掌典补,无定员,凡十级。各襄事祀典。

伶人,无定员,十五等。各执事音乐。

女官:典侍,权典侍,掌侍,权掌侍,命妇,权命妇,女蠕,权女蠕,内掌典,权内掌典,皆襄事祭仪,佐理阴教。开拓使北海道古为虾夷地,叛服不常,日本视为羁縻之国而已。享德中,武田信广航至松前,结以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