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各州属短雨,今春粮贵,那同纠约村黎抢劫;实在凶匪不及百人,见已生擒四十余名,枪毙三十余名。臣等查附和者不止此数,见在驰赴乐安督同镇、府逐一搜拏,尽法惩治』。四月,又奏:『有头塘等村头人将首逆那回缚送到营,督兵覆行搜捕,擒获那觜等多名;置那回等于法』。四十七年正月,入觐。五十年正月,预千叟宴。五十一年十月,因失察左翼镇标弁兵私卖军火,得旨:『交部严加议处』。寻谕曰:『前据孙士毅奏:「拏获外洋盗匪谭华瑞等,究出外委兵有将火器、火药得钱租卖与盗犯行使之事」;已明降谕旨,令从重究拟,将提督窦璸交部严加议处矣。本日窦璸具摺检举,先将认真缉匪及此案上紧购线躧拏正贼、正赃等虚文,作为由伊访出者。然累累声叙,希图掩饰;其意甚属取巧。提督为专阃大员,该管弁兵平日不能缉匪安良,转将火器、火药租卖与盗犯行使,此与藉寇兵而齎盗粮何异!窦璸既失察于前、又复饰词取巧于后,难膺专阃之任;何必更俟部议。云南开化镇总兵员缺,着加恩以窦璸降补,仍带革职留任处分。八年无过,方准开复』。
  十月,调鹤丽镇总兵。五十二年九月,疏言:『营中外委及弓、箭、马、步兵余箭,皆照额存贮;而总兵将备等,均不备贮余箭。窃思总兵将备为弁兵表率,俱应以身先之;见照额补制,轮换抽出演练,免致杆弯翎落。又施放鸟枪,若有牛皮挡牌在前,一遇贼匪,人在牌内,而枪递牌外左右接连放枪,杀贼愈有胆气』。报闻。五十三年,署云南提督。十月,调昭通镇总兵。五十六年,复署提督。
  五十七年十月,仍授广东提督。五十九年四月,入觐;谕曰:『本日召见窦璸,两耳重听,年力衰迈。广东系属海疆,地方紧要;恐致贻误。着以原品休致』。
  嘉庆元年,预千叟宴。六年,重预鹰扬宴。七年,重预会武宴。十一年,卒。
  ——右「国史馆本传」。
  ——录自「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三百一(「将帅」四十一)。
  余文仪
  余文仪,浙江诸暨人。乾隆二年进士;由咸安宫教习,授刑部主事,累迁郎中。
  十九年,授福建福宁府知府。二十三年,调漳州府。二十五年,调台湾府。二十八年,迁台湾道。二十九年,擢按察使。三十年,疏言:『命案,最重买凶、认凶。闽俗尚气好斗,贪利轻生,奸弊百出。请嗣后认凶之犯,有旋经自首审明确据者,买凶之犯照例加等治罪,自首乏犯准免罪,所得银两比照告发之赃免追;则认凶自首者不但得命,并免追赃。用财买凶者空失赀财而知必首,先自无买凶之事:其弊将不禁可绝』。三十一年,疏言:『例载:卑幼擅杀期功尊长、妻妾谋死本夫等案,承审官限一月内审解,府、司、督、抚各限十日审转具题。稍延例,即参处。此等重案,祸积隐微,衅非旦夕;一门内骨肉周亲互相掩护,尤难免串供巧避。倘承审官因限迫顾虑处分,稍有迁就,即不无枉纵。请嗣后承审官遇供证明确,仍照例办理。如果情节难明,或经上司驳饬致例限稍逾、并非无故迟延者,许督、抚于审题时据实声明;可否免议?出自圣恩。则推鞫得益致精详,而重罪出入不虞错误矣』。俱下部议行。三十四年四月,台湾奸民黄教滋事;命往查办。文仪疏言:『黄教遁入深山,见获逆党韩笔等三十八人,审明正法;黄理等三十一人,分别议拟』。又疏报续获李井等六人。谕曰:『余文仪到台湾以后,惟安坐府城审拟案犯;而于剿捕事宜置之不问,亦未奏及一语。若以身系文职,剿贼之事与彼无涉者然;殊属非是!军旅之事,固不责之文员;但臬司大员非下僚末秩可比,地方有此等大案,岂可不一体仔肩,实心协缉!纵文员不能亲临行阵,独不当督策将弁上紧剿贼乎?臬司原有奏事之责;况余文仪系专派前往,岂以一禀督、抚以为毕乃事乎?余文仪妄分畛城,实系规避,不可不示以惩儆;着交部严加议处』。总督崔应阶奏:『黄教等已就斩获,具系买线路捕,官兵并无当场杀获之功。余文仪不能查出武职冒功,咎无可辞』。得旨:『余文仪向为刑部司员,尚能办事,且系文职;着从宽以刑部员外郎用』。十月,补刑部陕西司员外郎。
  三十五年二月,命署刑部侍郎。七月,三河县书吏方国秀控银号何彪年侵用藩库银,文仪偕迈拉逊赴保定鞫审。寻疏言:『省城银铺与藩司书胥表里作奸,何彪年承领藩库,倾换银两,私行那用;事后虽经追还,而原办之前任知府夸喀、知县郭玉并不详报,藩司观音保置之不问。均请革职』。部议如所请。旋实授右侍郎。
  三十六年五月,授福建巡抚。十二月,奏请将福州府古田县之水口、黄田二驿归县丞管理;从之。
  四十一年,擢刑部尚书,命紫禁城骑马。四十二年六月,疏言:子延良系候补员外郎,恳令在刑部学习行走;允之。十月,以疾老乞休;谕赏给太子少傅衔。
  四十七年七月,卒。
  --右「国史馆本传」。
  ——录自「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八十三(「卿贰」四十三)。
  邹应元
  无锡邹应元,字清源。乾隆十六年进士,授武宁知县;累迁至杭州知府。所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