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二百八十七两七钱九分三厘。

  诸罗县

  采捕大小鱼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载梁头二千九百四十三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九厘。

  鱼塭:二只,共征银一百两。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九分六厘四毫(旧有海丰等四港,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以上通共征银七百八十两零七厘八毫。

  彰化县

  小■〈舟古〉船: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

  旧额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银一两;港仔尾一所,征银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升港三所,共征银五两八钱(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番仔桥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大突沟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七年,拨归淡水厅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五十二两七钱二分八厘。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

  澎湖厅

  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旧额五只,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增二十七只;八年,增二只)。杉板船: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六分(原额九十七只,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征银六两三钱;十年,报升三只,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雍正十三年,报升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零四分;乾隆四年,报升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大网:二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九十一两(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大网一十六张,征银五十六两;七年,报升大网四张,征银一十四两;十三年,报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五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八年,报升一张,征银三两五钱)。小网:三十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六十三两(原额二十五张,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雍正十三年,报升六张,征银一十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五张,征银八两七钱五分)。

  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小箔网:一张,征银六钱三分。

  大沪:三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十两零四钱五分(原额二十口,征银八两四钱。雍正六年,报升三十四口,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八年,报升半口,征银二钱一分;十三年,报升一十八口,征银七两五钱六分)。

  小罾:三十四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原额一十张,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七年,报升六张,征银五两零四分;八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三年,报升八张,征银六两七钱二分;乾隆四年,报升一张,征银八钱四分;五年,报升五张,征银四两二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四十两零八钱六分。

  附考

  乾隆二年,上谕:『朕查闽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后,遂将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苦累。着总督郝玉鳞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现在捕鱼船只,饬令该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经裁除,若水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