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石):以上八社番丁口,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折粟九千二百九十石六斗。

  雍正四年,定豁免番妇一千八百四十四口;其番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口,旧征粟五千六百零二石六斗,将每石改征折价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一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

  乾隆二年,奉旨番丁照民丁例(每丁征银二钱),共征银三百四十九两六钱。又番社大小八十九社(每社征银不算),共征银七千八百零八两零二分七厘零。

  雍正十年,豁免大肚社饷银一百六十八两,实征社饷银七千六百四十两二分七厘八毫。

  乾隆二年,额征社饷改照民丁例,番社大小八十九社计番丁五千零九十,共征银一千零一十八两。又土番四社,共征社饷银一百七十九两二钱二分二厘零。生番归化共六十一社,共折征鹿皮价银八十三两二钱八分;乾隆二年,减征鹿皮价银五十三两零四分,实征鹿皮一百四十四张(每张折征银二钱四分)共折征银三十两二钱四分。

  台湾县

  旧额: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八千五百七十九。又澎湖口五百四十二。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四百四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八十。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三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三百零二。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零三。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一千一百六十五(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七千八百四十六、口一万二百九十。

  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民丁六百七十二。

  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本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三百四十二。又本县拨归凤山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乾隆二年,诸罗县拨归本县管辖民丁一百二十七。

  通县实在共计,户八千六百二十四、口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八十五,不加赋)。

  凤山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三千四百九十六。又八社土番,口三千五百九十二;男丁一千七百四十八、妇女一千八百四十四。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八(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九十八。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一十九。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三。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一百二十四。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五百八十二(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四十五、口四千零七十八。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户八百九十七、口八百九十七;又台湾县拨归本县管辖户一百一十九、口一百一十九。

  通县实在共计,户一千六百六十七、口三千三百(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三百四十一,不加赋)。

  诸罗县

  旧额: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一百九十九。

  康熙三十年编审,新增口七十一(户仍前)。

  康熙三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五。

  康熙四十年编审,新增口四十一。

  康熙四十五年编审,新增口六十五。

  康熙五十年编审,新增口三十八。

  以上自康熙三十年起、至五十年止,共新增民丁二百六十(户仍前)。新、旧合计,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四千四百五十九。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人丁三十五。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三百四十二。

  乾隆二年,拨归台湾县管辖人丁一百二十七。

  通县实在,户二千四百三十六、口三千九百五十五(康熙五十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增出滋生人丁三百零七,不加赋)。

  彰化县

  口三十五,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口一十一。

  通县实在,口二十四(雍正五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五,不加赋)。

  淡水厅

  口一十一,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雍正十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十四,不加赋)。

  澎湖厅

  口六百七十二,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雍正六年至乾隆二年编审,共增出滋生人丁一百二十八,不加赋)。

  台湾县

  旧额:民丁八千五百七十九(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共征银四千零八十三两六钱零四厘。澎湖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