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园,应于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园,应于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园,应于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报垦田园,于本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报垦园,于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报垦园,于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零。又报垦园,于雍正九年起科粟五千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起科田,征粟一十三石五斗四升零。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园,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零五合零。

  雍正八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升六合零。

  雍正九年报垦园,应于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零。

  乾隆六年升科园,应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九年升科园,应征粟二百零九石四斗九升三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垦起科粟三万二千零八十八石七斗五升二合零。连前旧额,通共粟五万五千五百五十七石零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园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旧额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新垦园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零;又拨归台邑额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额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粟四百九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零。

  以上拨归并豁免,共粟七千八百三十七石七斗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征本色粟四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彰化县

  旧额园,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垦园,征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以上拨归新、旧垦园实征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一万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零。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于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园,于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新垦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