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报垦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厘(下则)。

  雍正十二年,报垦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厘(下则)。

  以上自雍正元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厘零。连前拨归新垦田园共一万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厘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拨归淡防厅管辖旧额、新垦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豁免水冲沙压旧额、新垦田园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厘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厘零(俱下则),园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则)。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乾隆七年,新升下则园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厘零。

  乾隆八年,新升下则园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厘零。又新升下则田园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则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厘零,下则园九十六甲七分六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厘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厘零,园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零五分四厘、下则八千五百零一甲零八厘零)。

  淡水厅

  旧额田园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厘零(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厘(俱下则),园二百八十三甲零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九年,报垦田园共一十四甲七分;田一十三甲四分(俱下则),园一甲三分(俱下则)。

  雍正十三年,报垦下则田五十五甲。

  乾隆五年,新升下则园三十二甲八分。又新升下则田三百一十甲九分二厘。

  乾隆九年,新升下则园九百二十甲零一分。

  通淡水合计,实在田园共一千八百一十八甲九分四厘零;田五百二十八甲六分一厘(俱下则),园一千二百九十甲零三分三厘零(俱下则)。

  澎湖厅

  旧额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报垦地种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乾隆二年,报垦地种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乾隆四年,报垦地种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乾隆九年,新升地种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亩共九百八十二亩七分三厘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垦地种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通澎湖合计,实在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租赋

  台、凤、诸、彰四县及淡水厅征粟,惟澎湖厅地种征银。旧额,通台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谕:『台湾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已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意边方之至意』。

  上则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中则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下则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则园:照中田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中则园:照下田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下则园: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园,起科粟八万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园,实征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升田征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升园,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升园,征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升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