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

  康熙五十四年,新附生番六社:

  岸里社、扫拺社、乌牛难社、阿里史社、朴仔篱社年共纳鹿皮五十张,折征银一十二两。

  以上合计,新、旧番社实征饷银共七千八百二十两零三分六厘八毫。

  水饷

  采捕小船四十一只计梁头九百三十八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二两二钱二分六厘。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

  直加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

  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

  大线头并浮塭一所,征银三两八钱八分四毫。

  倒丰港并竹桥港一所,征银一十一两二钱八分九厘六毫。

  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

  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三两九钱九分四毫。

  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一所,征银七两四钱零八厘八毫。

  笨港一所,征银一十四两四钱六分四厘八毫。

  以上梁头港潭,共征银四百六十二两四钱二分二厘八毫。

  杂税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罾(「郡志」作缯)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钱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罒令〉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旧额蔗车二十二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百二十三两二钱。康熙三十二年新升蔗车三张(每张征银五两六钱),共征银一十六两八钱。

  牛磨一首,征银五两六钱。

  以上各项杂税,共征银二百五十九两八钱四分。

  合计通县,共额征正杂税饷银一万零六百三十四两七钱八分三厘六毫(并前民丁在内)。

  「郡志」:凤山令宋永清之论赋役,其略曰:『诸罗三十四社土番捕鹿为生,郑氏令捕鹿各社以有力者经营,名曰贌社。社商将日用所需之物,赴社易鹿作脯,代输社饷。国朝讨平台湾,部堂更定饷额,比之伪时虽已稍减,而现在番黎按丁输纳,尚有、二两至一、二十两者。或此社困穷,彼地匀纳;移甲易乙,莫可稽查。有司只按总额征收,番愚昧无知识,终岁所捕之鹿与夫鸡犬牛豕、布缕麻菽,悉为社商所有。间有饷重利薄,社商不欲包输,则又委诸通事,名为自征。通事额外之朘削,无异社商。虽屡禁惩,未尽改也。今社饷纵难全豁,似当酌减十分之三;俟建城垣之后,再议履亩定税,或议照丁输税之法。再若台、凤、诸三县■〈罒令〉罾罟网有税,渔船梁头有税,二十一港又有港税,均循旧例重复征输,亦不可不为酌减去留。在当日平定之初,章程草创,或未及详;苟有利于民生,圣德如天,非有靳也……』(宋论止此)。按番社之饷,青成于通事,犹民户之粮责成于里甲也。然民户可自封投柜,而土番性既顽蠢,不知书数,行以自封投柜之法,势必不能。故民户之里甲可除,而番社之通事不可去也。若所谓社商头家(番称通事亦曰头家)者,非真有商人于此贸易,不过游棍豪猾邀朋合伙,重利称贷以夤缘得之,而就中佥一人为通事。是通事者,社商头家之别名也。锺瑄自五十四年视事,查附近县治如诸罗山、哆啰啯、目加溜湾、麻豆、萧垄、新港等六社番汉错居,向皆自举通事,每年祗予以辛劳(番每年计直以受通事或粟麻、鹿脯之类曰辛劳),为登记出纳完欠之数而均其差役。应征额饷,番自输官,不经通事之手。因查县北如打猫、他里雾、柴里三社均属附近,番习见官长,稍有知觉与六社无异,亦令目举通事自输于官;使远社尽用此法,虽朘削未必尽无,以视社商之包易者不大有间乎?唯是西螺以上、北抵淡水,去治日远,番顽蠢益甚;又性多猜忌,出山数里外,即瞿瞿然忧其不返。传译非通事不能,输纳非通事不办,甚而终岁衣食、田器、釜铛、周身布缕,非通事为之经营预垫,亦莫知所措。故西螺以北番社之有藉于通事,又与斗六门以南各社不同,亦势使然也;然其本,则在县令之自正其身而已。旧例:岁一给牌,通事以社之大小为多寡自百金而倍蓰之,曰花红。不者,则易其人。每年各社产脂麻之处,官采买而短其价;或发盐计口分番,而勒以食贵。又,各社岁派鹿筋鹿茸、鹿皮豹皮若干,于是官以通事为纳贿之门,通事得借官为科索之路;而土番之丝粒出入无不操纵其手,虽欲禁之,亦恶得而禁之。视事以来,首剔诸弊。因勒诸石,而与通事约:除辛劳之外,一切科索悉行禁止。盖官无所染指,则可以法立令行。其守法奉公者,岁仍其旧;不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