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岁、科两试,自县试至院试竣;岁、科各停课三个月,共六个月,计十二期。生监仍照旧开课。其遇乡试年分,停七、八、九三个月生课六期;有未赴乡试而仍来应课者,归入童卷汇取,以节縻费。
  一、山长宜延聘也。查书院山长,为多士楷模;须延品行端正、学问渊源者,方能胜任。台地各书院山长,到院三、两月、考课五、六次,即支全年修金而去,此后不复过问,殊非慎重之道。现议以开课之月起,按月致送修洋三十元;以月计,不以年计。设有间断,可免滥支;非故为刻核也,为勤课计耳。以十个月计,年送修洋三百元;又关聘洋六元,酒席洋八元,端午、中秋节敬洋各六元,统计三百二十六元。其来往盘费,计路之远近酌量致送。
  一、董事宜选举也。书院收租、变价及登记出入帐目,必须派人专理。查有廪生谢维岳诚实可靠,堪膺英才书院董事,管理一切事务。现在经费未见充足,无庸议给薪水。惟收租、完粮、登记帐目及年底造册报销,不无用款之处;议定月给油烛、纸笔、杂费洋四元,全年给洋四十八元,以示体恤、以免赔累。
  一、膏火宜酌定也。书院衡文造士,间有文理精通取列前茅者,宜给膏火以奖励之。现议生童考课,每期各给膏火洋十二元;生则超等、特等,童则上取、中取,分别名次高下,以次递减酌给,以下概不准给。计每月两课,共给膏火洋四十八元;以十月计算,共给膏火洋四百八十元。
  一、帐目宜核实也。书院全年进出款目,责成院董分别按款登记,不得朦混浮开;并于年底核算清楚,造册送县查核,一面在院榜示。庶公正者不致受无故之谤,而贪污者无从逞侵蚀之谋。倘有弊端查出,革退另行选派。
  一、雇工宜给值也。查看守书院、洒扫庭宇、赴乡催租等事,须雇工人料理。现议雇用工人二名:一为管院、洒扫,供山长使用;一为催租、打杂,归院董差遣。每名每月给洋三元,以作工食;全年共给洋七十二元。
  一、盈余宜核出也。查书院进款除完粮外,仅敷开销,无从盈余。惟三年中,有乡试、岁科考生童停课共十八期,可剩膏火洋二百十六元,应存院董处,作为别项用度。此系零星截剩,无庸生放利息。
  一、花红宜酌给也。士子读书上进,应由书院酌给花红,以示鼓励人才之意。现议新进文生,每名给花红洋十元;新中举人,每名给花红洋二十元;新科进士,每名给花红洋五十元;翰林,倍之;鼎甲,一百五十元;殿元,二百元:均于生童停课剩存膏火款内按章给发。如有不敷,随时酌筹。
  一、盘费宜核定也。新举人赴京会试,应由书院致送盘费洋二十元,以示体恤而壮行色。其新旧生赴省乡试,每名送给卷金四元,交由送考儒学携至省城给发;其不入闱者,不准滥给。此项亦于生童停课剩存膏火款内按章给发;如有不敷,随时酌筹。
  以上章程十则,于光绪十七年经知县林桂芬详请院司核定。
  租息(书院田产租息)
  北坑田租三百二十五石。
  北坑田埔,先于光绪六年新、苗未分治之前,连维三与吴恢先等互相争讼;经前新竹县施锡卫详准充作新邑明志书院膏火,年收租谷二百六十五石。十四年分治后,苗邑议建书院,酌筹经费。经廪生汤树梅以北坑本苗邑管辖,而捐者又苗邑之人,请拨归苗邑,以作书院膏火之费;当经前知县林桂芬详奉宫保爵抚部院刘铭传如请批准,并准新竹县将案移还。随招庄民谢永安具保承耕,每年加租谷六十石,共计年收三百二十五石。
  内麻庄田租二百石。
  内麻庄田园,乃县民张琼荣之业。因与六庄业、佃人等争夺水圳酿事,互相讦讼,势成不解;嗣蒙前台北府雷其达提集人证质讯,断令六庄公鸠番银四千两向张琼荣承买田业,立契归管,以息讼端。光绪十四年分治,筹款议建书院;经廪生汤树梅等以六庄公置内麻庄田园每年所收租谷为经理之刘育英侵蚀,与其徒饱私囊,不若归作公用,佥请充作书院膏火;经前知县林桂芬详奉宫保爵抚部院刘铭传如请批准。自光绪十六年为始,归书院管业。其刘育英所执契据,经林任追出,发交院董领管。
  各社裁剩番租缺额拨充书院膏伙经费:猫阁社头目年缴租谷四十石。新港社头目年缴租谷三十五石。后垄头目年缴租谷五十石。吞霄社头目年缴租谷一百二十石。房里社头目年缴租谷四十石。苑里社头目年缴租谷六十石。猫盂社头目年缴租谷一十石。日南社头目年缴租谷四十五石。大甲东社头目年缴租谷二十石。德化社头目年缴租谷一百十石。以上十社,共计租谷五百三十石。未分治之先,新竹清理各社番租,除社中开用外,将所剩者归公,名之曰「裁剩番租缺额」四百二十八石四斗,详请作为新邑孤贫月米之费。光绪十四年分治后,前知县林桂芬分别裁减,计租谷五百三十石;详准拨归苗栗英才书院,以作生童膏火。因当时未定拨归年分,故又经知县沈茂荫详奉院司:定以光绪十八年起,归苗栗征收,给书院开用。
  义垫(社学义塾)
  一、猫阁社:离城六里。设义塾一馆。学谷年八十石。
  一、新港社:距城十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