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年征地租银八百六十九圆五角三点二毫,分前、后期完纳。

  计共田、园二千四百三十八甲一分六毫零三丝。征银七千四百六十一圆八角二点七毫。

  官庄

  营盘田二分。缴银一十二圆。

  谨按官庄,全台有数处;惟苑里堡向来全无。前房里城北门外建营盘一座,后圯;耕为田,故名为营盘田。每年佃人向大安汛官缴艰一十二圆。现仍旧款,年分前、后期向办务署缴清。

  屯租

  屯租者,即古「屯田法」寓兵于农之意也。自乾隆年间林爽文作乱,众社番随官打仗,出力有功;五十三年,大学士福康安、巡抚徐嗣曾奏准募番民为屯丁,设立屯所,按丁授地;俾其自耕,以资长久之计。按番之寡多、分屯之大小。大屯番丁四百名,小屯番丁三百名。屯设外委(删员字),以专其责;南北各屯,千、把总统属之。后因田地与屯丁多不相属,且多奇零破碎,官乃征其赋,以时发给焉。此屯租之来由也。光绪十三年刘巡抚清赋「屯租概行裁汰」之条,似可置之不论不议之列。但前既有其事,今不妨姑留其名焉。

  叛产(水租附)

  田:四十六甲三分九毫。前征租谷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今收谷价银三千三百九十九圆五角五点。

  以上所列甲数租银,只就苑里管下登明;他堡不与焉。

  谨按叛产,自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案内抄封一次,同治三年戴万生案内抄封一次,田、园南北皆有。每年租榖,分早、晚两季纳清。光绪十三年清丈,始照民田之例,着佃户缴银多少不等,以作「碛地」之款;官出字据,登明碛地银两并历年应纳之租额,付佃执照,为永远耕作之凭。今则征收亦分前、后两次,惟前缴榖、今则缴银;但榖价无常,似宜依时结价,庶无高下失中之病耳。

  水租

  租银三十七圆一角五点五毫。

  谨按水租一款,系叛产开沟导水,下溉民田,该民田有用此水者,应配水租。历年随缴叛产租之期,向办务署完纳。

  饷帑

  饷、罟饷、磨饷、典铺饷,前有之,亦属无几之项。自「一条鞭」之法立,一切杂饷尽行蠲除。惟海关厘金,则定有应输之例,所以裕国课也。前台湾设府置县,催科之职在乎县官;各县所收,或解省、或解府、或留为本县之经费,上流下接,各有明征。

  盐课

  房里街一馆:年销盐二千石。今废。

  通霄街一馆:年销盐三千石。今废。

  此二馆,俱系子馆;合后垄一子馆,而归辖于大甲之总馆。

  按台湾盐场、濑北、濑东为最着;余如虎仔山、布袋嘴诸处,则小焉者也。前皆由官设法定价出入。按全台之销数,限居民以晒取;各配课馆营销,不准商人买卖。贱买贵售、私行垄断;虽为国家生财之一道,未免不便于民食。定馆盐、利归国课,此盐课之所以名也。自日本据台以来,不论何处之运来,概听民间以贸易。

  关榷(厘金附)

  海关之设,咸丰年间始奏准议立各税之条章。嗣后又有茶、煤、矿、脑以及百货诸征,名为厘金。厘金者,言为金无多,所以补税课不足,亦国家不得已之政耳。苑里堡向无关口,百货之抽厘,由大安港总办分派出张所于通霄;房、苑及白沙墩等,皆向出张所请验缴税。

  蠲政乾隆十一年,诏蠲额征租税。二十六年、四十五年,诏蠲全年租税。五十二年,诏蠲本年租税。五十三年、五十六年,诏蠲本年正供榖。嘉庆元年,诏蠲正供榖。二年,诏蠲本年正供租税。二十二年,诏蠲积欠租税。道光十五年、二十五年,诏免积欠钱粮。

  咸丰、同治、光绪年间,俱有诏蠲之政。但案牍既失,无从记其年数。而征其事实,按朝廷凡有大婚、大政、圣寿及诞生皇嗣一切喜庆之事,皆有诏蠲之政;所以体恤下情,休戚相关之意也。

  日本据台,蠲免光绪二十一年地租。

  恤政

  栖流所在房里西门外。绅士蔡锡畴建。今圯。

  谨按栖流所,为鳏、寡、孤、老、残、疾无告者栖身之所;官给丐首戳,令约束。稽查台湾各处,多有养济院;前新竹县建在北门外。育婴堂,则南北皆有置焉。我苑里堡既非巨富之邦,何从办此巨款。唯新建苗栗时,县令林桂芬议设孤老院,逐月给与粮银,年施绵服一付;苑里穷民亦在含宏之内,恤民政也。

  学校志

  风俗之隆污视乎人才为转移。学校者,人才之所荟萃也。苑里前隶淡水厅、后属新竹县,后又属苗栗;学宫、书院皆在新竹。苗栗虽有书院添设,而文祠兴建之典尚见阙如。义塾、社学,则苑里随地皆有;但经费未有定额,旋设旋废,终非持久之道。日本据台时,即于苗栗设国语传习所(按为日语传习所)。

  规训

  顺治九年题准,刊立卧碑置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