顷十七亩六分。

  乾隆十四年,报垦下则田园四顷零七亩三分零;内田三顷一十三亩七分零,园九十三亩五分零。又十四年报垦下则园二顷三十四亩三分零。

  乾隆十六年,报垦下则田一十一顷二十二亩。

  乾隆十八年,报垦下则园四顷零四亩二分零。

  乾隆二十二年,新垦田园九十二顷零二亩一分零;内除二十四年划出界外田园三十一顷八十一亩九分,今实六十顷二十亩一分零。内田三顷九十三亩一分零,园五十六顷二十七亩零。又新升田园七十八顷九十三亩八分零;内除二十四年勘详崩陷田园二十七顷一十九亩四分零,今实五十一顷七十四亩三分零。内田三十五顷一十八亩九分零,园一十六顷五十五亩三分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升田园五十九顷九十二亩一分零。内田四十七顷三十六亩二分零,园二十顷五十五亩八分零。

  乾隆二十六年,新升田园五顷六十六亩二分零;内田二顷三十三亩四分零,园三顷三十二亩八分零。

  乾隆二十七年,新升田园一百二十六顷八十六亩六分零;内田一百零七顷八十一亩六分零,园一十九顷零五亩四厘零。

  通淡水合计,实在田园共五百二十九顷五十五亩二分九厘零;内田共二百七十二顷七十亩一分四厘零,园共二百五十六顷八十五亩一分五厘零。又另原拨归园五十三甲一分二厘零。

  澎湖厅

  旧额地种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雍正六年,报垦地种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雍正七年,报垦地种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乾隆二年,报垦地种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乾隆四年,报垦地种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乾隆九年,新升地种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亩共九百八十二亩七分三厘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垦地种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

  通澎湖合计,实在地种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租赋

  台、凤、诸、彰四县及淡水厅征粟,惟澎湖厅地种征银。旧颤,通台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谕:『台湾七年以后升垦田园,钦奉皇考谕旨:「照同安则例升科」;后经部议:以同安科则过轻,应将台地新垦之田园按照台湾旧额输纳。朕念台民远隔海洋,应加薄赋之恩,以昭优恤。除从前开垦田园照依旧额毋庸减则外,其雍正七年以后报垦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办理。其巳照同安下则征收者,亦不必再议加赋。至嗣后垦辟田园,令地方官确勘肥瘠,酌量实在科则,照同安则例分别上、中、下定额征收,俾台民输纳宽舒,以昭朕加意边方之至意』。

  上则田:照同安民米例,每亩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榖折算。

  中则田:照同安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谷折算。

  下则田:照同安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则园:照中田盐米例,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榖折算。

  中则园:照下田官米例,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下则园:照同安盐米不征盐折例,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台湾府

  旧额田园,实征粟共九万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垦田园,起科粟八万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升科田园,实征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升田,征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升园,征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升园,征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升园,征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升田园,征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连前旧额,共征粟一十七万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开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垦园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豁免水冲沙压田园无征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圯陷田园无征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