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田六十二甲零八厘零(俱下则),园九十四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雍正六年,新垦下则园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新垦下则田七甲七分。又新垦下则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厘零。

  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七甲四分一厘零。

  雍正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厘零;田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内上则六十三甲三分四厘零、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零、下则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厘零),园共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厘零(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零、下则一万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厘零)。通县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厘零;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零、下则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厘零),园共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零、中则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零、下则一万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甲九分(内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零、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实拨归园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三年,拨归台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管辖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园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则九十甲七分九厘零、下则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二年,豁除水冲崩陷田园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内中则一十一甲二分七厘、下则七十九甲四分),园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俱下则)。

  以上拨归并豁免田园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零(内中则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零、下则九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园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零(内上则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零、中则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下则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六年,新垦下则园五甲五分九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百二十二甲零三厘零。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园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厘零;田一甲八分九厘零(下则),园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厘零(内中则六甲八分五厘零、下则一百八十九甲四分一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厘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则七百七十一甲四分七厘零),园一万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零、下则九千六百零七甲三分八厘零)。

  乾隆十二年,新垦田园四十五甲一分五厘零;内田四甲八分五厘(俱下则),园四十甲三分(俱下则)。

  乾隆十五年,新垦园九甲二分(俱下则)。

  乾隆十九年,新垦园三百零八甲八厘零(俱下则)。

  乾隆二十年,新垦园四十二甲四分七厘零(俱下则)。

  以上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二十年止,共新垦田园四百零四甲九分;内田四甲八分五厘,园四百甲零五厘。

  连前共计,旧额、新垦田园一万五千四百四十三甲三分七厘零;内田一千六百四十二甲一分三厘(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下则七百七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园一万三千八百零一甲二分五厘零(内上则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厘零、中则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厘、下则一万零七甲四分三厘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被水冲陷田园九十一甲一分三厘;田三十二甲(俱下则),园五十九甲一分三厘(俱下则)。

  通县合计,除升豁外,实在田园一万五千三百五十二甲二分四厘零;内田一千六百一十甲一分二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厘零、下则七百四十四甲二分二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