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补缺,发小子之蒙,以竟元山公之初意,使是编将为昭焉,则当在君子矣。归德朱家相谨叙。

  漕船志 凡例
  增修《漕船志》凡例

  一,编纂揭书其名,分注其事,僭拟古志书法,每条列以小叙,或援前代故实、经传格言,引其端。诸所纪载,悉本之旧志,搜之往牒,访之耆旧,不敢妄自增损。

  一,旧志凡船数、船号、岁办、工办之属,各分为类,计目三十有二。今稍加括,为卷八,为目十,使各以类附,便观览也。

  一,志以漕船为重,其清江人物、土产、古迹、寺观之类,义无于丽者,姑去之。

  一,官属、人役、法例、兴革,旧志未载,今增入,备考据也。

  一,事有裨于漕政,未即施行者,间尝参以臆见,僭为叙论,则冠一“按”字,或书名以别之。

  一,志以清江为主,凡卫河归隶始末事宜,悉附于各条之后,不复立例。

  一,漕船旧隶本厂,后改隶各卫,犹必附录其船数者,存旧也。

  一,凡载先代名贤及本朝名公事文,往往直书姓名,临文不讳故也。

  一,志中纪载,随文剪截,取见大义而止,其关系尤重,足备稽考者,则详见别条。

  一,载诗文不拘体裁,惟以岁序为先后。

  一,每卷虚其左方,以俟贤者订伪补阙。

  漕船志 卷之一
  卷之一

  建置

  志首建置何?溯建厂之源也。夫治艘以转粟,国计允赖;建厂以治艘,漕政之所先也。是故地控上游,规制弘矣;法监前代,综理周矣;官省剩员,责成易矣。此明兴经国理漕之善,所以度越千古与。志《建置》。

  三代而上,漕法未备,建置无所于考。古者封建井田,各有定制。天子中千里为都,所贡入者,不出畿封之内。《禹贡》曰:“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是也。盖是时,卿大夫各有采地,而兵赋寓于农,无后世养官养兵之费也。

  汉初,命河南以东造舟五百艘,岁漕东方之粟于关中。汉用张良议,漕山东之粟以给中都官,岁不过数十万石。武帝时,用粟渐多,岁始至四百万石,漕法至是浸备矣。

  唐代宗时,刘(宴)[晏]领漕事,乃于扬子置十场造船,每艘给钱千缗。或言:所用实不及半,虚费太多。晏曰:“不然。论大计者,不计小费,凡事必为永久之虑。今始置船场,执事者众,当先使之私用无穷,则官物坚完矣。他日必有患,吾多而减其半犹可也,过此则不能运矣。”至今韪之。

  宋初,命温、台、婺、楚诸州设场,岁造运舟共三千三百余艘,分纲而运。处州六百五,吉州五百二十五,明州一百七十七,婺州一百三十,温州一百二十五,台州一百二十六,楚州八十七,潭州二百八十,鼎州二百四十一,凤翔、斜谷六百,嘉州四十五。天禧末,议于各州,岁减造四百二十一。

  国朝洪武元年,诏中书省议,漕四方之粟于京师。洪武三十年,议海运辽东以给军饷。是时,河海运船俱派造川、湖诸省及龙江提举司。当时,每年会计粮运应用船只,俱派湖广、四川诸省产木近水州县,军民相兼成造,亦有造于龙江关者。

  永乐间,肇建清江、卫河二厂,督造运船。旧传:永乐七年,淮安、临清肇建清江、卫河二厂。窃惟十二年以前,虽由海运,内有黄河运至卫河漕船,以是而知船厂设于是年之前明矣,但不知的为七年否也。南京、[南]直隶、江西、湖广、浙江各总里河浅船,俱造于清江。遮洋海船并山东、北直隶三总浅船,俱造于卫河。大约造于清江者,视卫河多十之七。因罢海运,故以便于里河者为浅船,从仪真、徐、淮、临、德运至通州。遮洋海船由山东、北直隶,从直沽入海,转白河运至蓟州。先年,遮洋船多隶清江厂成造,寻改隶卫河。

  宣德间,议造江西、湖广、浙江、江南直隶各总浅船,俱归原卫,惟南京、镇江、江北直隶诸卫,隶于清江。各就水次兑运,不专在淮安常盈仓支运,故归原卫造船,以便物料。是后,各船虽归原卫,计料修造,仍从清江。凡各船回至清江本厂,行委提举司官匠,估计应该修理或改造合用料物,填注票贴,给官军回至原卫,照数支给,买料修造。后因各船守候日久,本司方行估计,稽误回程,成化十年以后,议令各司府自行估计修理。

  成化二十一年,议将卫河总遮洋海船,山东、北直隶浅船,听官军领价,从便成造。是后,官军给领料价,多在仪真自造。虽有卫河厂主事代管,缘地里隔远,不能遥制,往往侵费料价,以致船只脆薄,不堪驾运。甚有中途拆改旧船搪塞,及将船只盗卖而逃者,奸弊尤甚。成化二十三年,议造镇江浅船,亦改归原卫。是年,御史谢文、郎中洪汉,奏将直隶镇江卫船,比照苏、松事例,归本处成造。及将通、泰、盐城三所,分拨军余,一体出办,料银五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