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务,率多偏袒;且有回护子弟,党同滋事者。若不明定章程,无以示儆。嗣后庄众有事不平者,事在本庄,则投本庄之总董人等理之。事在外庄,则投两庄之总董人等理之。仍不平,则请邻庄之总董人等议之。终不平,则控官讯断。倘不先投诉,辄自争斗者,无论曲直,先拏肇衅之人严办。若总董庄正副袒护子弟,党同滋事者,照例加等治罪。

  一、总董庄正副宜力行清庄之法,以除匪类。族有众寡,庄有贫富,未必人人衣食皆足。养而后教,古有常经。穷而为匪,事所必至。该庄总董庄正副通计庄中岁产所入之数,或十分而取其一中之半,以归公所。更查庄中年壮有力而贫无生业者,记名于族祠;无祠者则于社庙。会议公商,或酌给园地佃耕,或借给资本贸易,或雇令巡田守夜,或教之学习手工,务使子弟各有恒业,毋许游手闲荡,自可不致为匪。其曾犯窃劫掳抢,致死人命,凶暴不法者,公同捆拏,送官究办。若畏其强横,虑其报复,即密行禀官,督同拏究,不使其复归乡里。少一匪类,即少一抢窃争斗之人,通庄受益不浅。着即及早实力奉行,勿托空言。

  一、凡庄中不法子弟,该庄总董庄正副固当预行约束。如有怙过不悛者,即当送官究处,可以援自首之罪,从轻减等。若未能首送,经官访闻,或被控票拘者,该庄总董庄正副务当督带亲丁协差拿送到案,不许徇纵庇匿。又或讼词命案,被人指控,是否虚实,亦必传令到案。果有冤屈,不妨邀同见证,带犯投诉。倘执迷不悟,有心庇匿,以及听嘱混清摘释,即惟该庄总董庄正副是问。

  一、各庄总董庄正副责任大端,无非约束庄众,和睦乡邻之事。果能约束有方,所管庄内并无争斗窃劫抢掳及占地抗租毁焚等事,一年以上给予功牌,三年以上给予匾额,以示奖劝。

  禁约八条

  一、禁。闽、粤大小各庄永归和好,不得以邻邑匪徒滋事,辄即闻风而动,擅分气类,纠众焚抢。亦不得勾通无业游民,造谣煽惑,肆行抢劫。如有违者,兵役围拿,照例严办。

  一、禁。各佃户应纳大租、小租,依限完纳,不得抗欠。违者投诉总董庄正副,查明着令清还,如再不遵,即禀官究追。仍不得因其欠租,私自掳抢,致滋事端。如因两造控争租谷,无从完纳者,将租谷赴厅仓暂贮,听候审断。不得因其互争,藉词侵吞。违者惟总董人等是问。借欠钱债,亦照此办理。

  一、禁。不许掳人勒赎,不许窝盗肆窃,不许私销赃物。违者照例严办。

  一、禁。坟墓田园,以及水圳水埤,悉照旧界管业,不得私相侵占,以杜争端。

  一、禁。一切词讼命盗等案,务须指控正凶正犯,不得株累无辜,藉命图诈,挟嫌诬害。违者照律坐诬严拏。讼师从重究办。

  一、禁。庄众应完钱粮正供,及充公租谷补谷各项,年清年款,不得违例抗欠。佃户欠租,尔等且不甘心;业主抗粮,朝廷岂无法律?况淡水殷户,隐匿田甲,十居七、八。现征钱粮正供等项,为数本属无多,按年完纳,不觉其多。若积欠追偿,转致力有不逮。尔等勉之。

  一、禁。庄中生监士子,及有职人员,咸宜安分守法,勉图上进,不许包揽词讼,交给衙门,护庇匪党。现经本分府刊刷训士卧碑文,宜各知所遵守。如有不遵守卧碑者,褫革究惩。

  一、禁。庄内不准容留外来游手之人,不准私置鸟鎗藤牌等项军器,以及私买硝磺火药。违者照律严办。

  山海贼总论郑兼才

  台湾本海寇屯踞之地,其后荷兰夺之,倭人、郑氏又得自荷兰。自入版图后,乘间窃发山贼常有,海贼不常有。

  山贼猝起,党与乌合,非占据郡县城不能集事。若前之朱一贵、黄教、林爽文,皆是也。海贼以商船为性命,或草窃登岸,随风去住,无所藉郡县城。虽罪恶贯盈之蔡牵,其初时所为,不过如是。蔡牵率众入鹿耳门,始嘉庆五年,兵将退守安平,商船悉为贼有;自是蔡牵始垂涎台湾矣。蔡牵既去,扬言越五年当再至。至期果以贼众至,为嘉庆九年四月二十有八日。值雨甚,北山炮不得发,兵溃将亡,郡城民情汹汹,贼去始定。自是蔡牵敢窥伺台湾矣。是年十一月,蔡牵继至。十年四月又至,皆停泊累月。其声势联络不炽于前,而胡杜侯余党洪四老等,得以民无斗志蛊惑蔡牵,蔡牵岁资利于商船,不惜重赀,厚结山贼。山贼不知自速其死,广为招致。而向来被掳稍知书之徒,又以天时人事,散布谣言蔡牵自是妄称王号,逆造正朔。于十有一月起衅沪尾,窜连东港,厚集郡城,皆山贼为之扬其波。一若至微极贱之蔡牵,一日可以鞭棰番民,控制闽、粤也,岂不悖且惑者?

  蔡牵虽垂涎台湾,然日久计熟,所欲得志者,噶玛兰耳。其地膏腴,未入版图,田亩初开,米粟足供,居郡城上流,险固可守,漳、泉人杂处,其衅易乘。而同时巨盗朱濆,力足控蔡牵,又虑为其所夺。是以挥金布赂,密谋先发,令其党赴东港,而自留沪尾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