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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则田,八千三百五十四甲四分五厘零零六忽三微九纤八沙,年额应征银一万六千八百六十六两零三分零六毫二丝五忽。

  下则田,一万二千五百一十二甲三分二厘九毫八丝九忽八微一纤,年额应征银二万零八百二十五两九钱二分二厘二毫七丝七忽。

  下下则田,七千四百八十七甲五分一厘四毫一丝八忽一微二纤,年额应征银九千九百六十九两九钱六分六厘五毫六丝三忽。

  上则园,四甲八分一厘八毫九丝,年额应征银九两七钱二分八厘四毫三丝三忽八微七纤。

  中则园,一百一十甲三分四厘二毫八丝八忽,年额应征银五百一十六两五钱四分四厘六毫二丝零四微。

  下则园,一千四百八十五甲六分零二毫二丝二忽八微,年额应征银一千九百七十八两一钱四分七厘一毫一丝。

  下下则园,一千四百三十甲零四分六厘六毫四丝八忽二微,年额应征银一千五百二十三两七钱八分五厘零八丝零零四纤。

  一等沙田,一千二百七十六甲二分九厘三毫一丝八忽,年额应征银一千三百五十九两五钱五分四厘零五丝四忽。

  二等沙田,二十九甲八分零四毫八丝八忽,年额应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三分四厘四毫四丝零四微八纤。

  三等沙田,五百七十二甲九分八厘零五丝九忽二微,年额应征银三百零五两三钱九分八厘六毫五丝五忽五微。

  一等沙园,无(年额应征银无)。

  二等沙园,二百零七甲三分零四毫,年额应征银一百一十两零四钱九分三厘零三丝二忽。

  三等沙园,六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二厘零一丝五忽四微,年额应征银一千九百八十六两六钱九分四厘四毫四丝九忽。

  ——共田三万四千一百六十六甲二分九厘四毫零二忽八微五纤、共园九千六百四十六甲九分五厘四毫六丝四忽四微,共年额应征银六万五千一百八十二两八钱六分八厘二毫一丝。

  谨查全台清丈案内:上、中、下、下下各则田园,奉部覆准照征。其沿山沿海沿溪之沙田、沙园原请与垦荒未熟之地暂缓升科,嗣查此项田园收成微薄,虽难按则科征,而与垦荒未熟者究有不同;各按土壤酌定三等。台北各属系以一、二、三分等,查照内地同安县「不配米」各条征则,酌拟一等沙田每甲征银一两零六分五厘二毫三丝六忽四微八纤、二等沙田每甲征银七钱四分六厘、三等沙田每甲征银五钱三分三厘、一等沙园每甲征银七钱四分六厘、二等沙园每甲征银五钱三分三厘、三等沙园每甲征银三钱二分,随案奏咨立案。至一等沙园,新竹县境皆无。理合登明。
 
凤山县简明总括图册

  

  通县旧额

  原额:人丁,银七百三十两零五钱七分五厘。

  谨查人丁银两,于乾隆十二年奉文匀入田银征收,查照奏销册造开列。自光绪十四年起改定赋则,仍匀入新粮征收。理合登明。

  田园一万六百五十二甲八分七厘五毫六丝六忽三微七纤六沙二尘六埃六渺七漠、又田园一百九十四顷七十三亩八分四毫九丝三忽二微二纤四埃三渺四漠、又报升田园一十七顷二十五亩九分八厘二毫九丝五忽七微六纤,共应征银粟四万五千四百五十石九斗九升九合三勺、银九十六两三钱八分八厘。

  谨查凤山县田赋征则,备载「赋役全书」并历年奏销册内开报有案;兹照奏销册造开列。此次清丈,自光绪十四年起改照新定赋则征收。理合登明。

  官庄,银八千九百一两八钱四分三厘。

  谨查官庄,系由各衙门养佃给种,垦成田园。应征租,芝麻、白糖、青糖、糖廍、蔗车、牛磨、鱼塭各色不一,均系折纳租银。其田园甲数、等则,历年奏销册内开报有案;兹照奏销册造折征银数开列。此次清丈,照旧仍应征租,无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额不在民业赋额之列,核出另行造报。理合登明。

  附征番丁杂税,银一千三百七十六两九钱八分八厘。

  谨查各项杂税除先经奉文免征外,尚有应征银两;兹照奏销册造开列。此次清丈,自光绪十四年起改照新定赋则征收;杂税删除。理合登明。

  正杂钱粮、饷税银榖耗羡三千五百七十四两八钱五分七厘。

  谨查耗羡银两,自光绪十四年起改归「一条鞭」征收,不复另征耗羡。理合登明

  

  文贤里,新编「角」字号内:

  上则田,无。中则田,四甲三分七厘四毫八丝。下则田,二十甲三厘六毫四丝五忽六微。下下则田,四十八甲三分四厘九毫七丝。

  上则园,一分九厘六毫四丝一忽六微。中则园,六十一甲四分五厘四毫三丝六忽二微。下则园,二百五十七甲二厘五毫七丝一忽二微。下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六分六厘二毫九丝八忽。

  ——共田七十二甲七分六厘九丝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