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榖四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一款

  一、淡县年完屯租榖三十九石三斗九升九合一勺。

  前件本应开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议裁。理合登明。

  塔塔攸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四百零八石三斗三升七合。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四百零八石五斗三升七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六十三石四斗一升五合外,实收榖二百四十五石一斗二升二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五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粮榖五石三斗,共榖八十四石八斗。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潘远生功劳榖一十石。

  一、除番耆潘水成、潘漳益养赡榖一十二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费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榖一十六石;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二百零八石八斗。

  实在

  一、应存榖六十六石三斗二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三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小差七名口粮榖一十九石六斗。

  一、鹿厅年贴社费榖五十石。

  一、各庄捐缘榖八石。

  前三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内北投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七百零二石七斗七升。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五百六十九石一斗八升,计少榖一百三十三石五斗九升。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七百零二石七斗七升;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二百八十一石一斗零八合外,实收榖四百二十一石六斗六升二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番丁五十八名每名口粮榖二石六斗,共榖一百五十石零八斗。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三十石。

  前件原册开支馆费榖四十石,未免浮多;相应改作杂用,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中元、中秋各节神福祭费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四十石;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实在

  一、应存榖一百零八石八斗六升二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八十五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年贴社费榖四十石。

  一、鹿厅点卯费榖四十石。

  一、各庄捐缘并单票牛兔榖一十二石。

  一、本社各处神福费榖一十石。

  前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五石。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光绪十四年五月□□日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