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件原册分款开支榖四十八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并款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一百七十石。
实在
一、应存榖五十石六斗七升四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四十四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一款
一、各庄演戏捐缘榖一十五石。
前件应行裁册。理合登明。
霄里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三百二十石零四斗一升三合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三百二十石零四斗一升三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一百二十八石一斗六升五合外,实收榖一百九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五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名每名口粮榖三石,共榖六十石。
一、除二月初二、十二月十六众番走田及福德祀费共榖三十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一十石。
一、除七月十五、二十九、中秋各节神福祭费榖三十石。
前件查原册分作三款,共开支榖一百二十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并款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一百七十石。
实在
一、应存榖二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二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鹿厅年完社费榖三十石。
一、各庄演戏费榖二十石。
前二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银一十二元。
前件应裁缘由,已于首社条下声叙。理合登明。
摆接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应裁各款
旧管
一、年额收大租榖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
又,应收租银一百六十五元八角三办、又银二十四两五钱六分,一四伸番三十四元三角八办;共银二百零零二角一办。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榖三百五十六石五斗八升二合外,实收榖五百三十四石八斗七升四合。
又,收租银二百元零零二角一办;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银八十元零八办外,实收银一百二十元零一角三办,折榖一百二十石零一斗三升。
——共收榖六百五十五石零零四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屯丁一十九名每名口粮榖一十三石,共榖二百四十七石。
一、除杂项费用榖三十石。
一、除赶租工食榖一十石。
一、除上、中、下元神福祭费榖一十二石。
前件原册开支榖五十四石,殊属浮多;相应核减,准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一、除枋桥大观社膏伙榖一百石。
一、除生员潘相逢育才榖三十石。
——共除榖五百五十五石。
实在
一、应存榖一百零二石零零四合。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九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之大观社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隘丁粟■〈赤欠〉下坡塘大墓公榖三十石。
一、各庄捐缘银一十四元。
一、鹿厅年贴社费银六十二元。
一、鹿厅草票册费银一十六元。
一、鹿厅点卯费银四十八元。
一、土目往鹿港快差带戳共费银一十二元。
一、淡县皂费银三十元。
一、淡县仓塾铺司贴银一十二元。
一、淡县形杖板费银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