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二钱二分,随案奏咨立案。理合登明。
设改章程总册
补用知府、候补同知调补淡水县,为造送事。谨将卑邑所辖各社应收通、土口粮租榖并应支、应减、应裁各项用款数目,逐社开具四柱册式,呈送察核。
计开:
芝兰一堡毛少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芝兰三堡小鸡笼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雷朗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南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坑仔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圭北屯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八里坌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武朥湾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奎泵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峰峙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锡口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霄里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摆接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龟仑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里族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塔塔攸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内北投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芝兰一堡毛少翁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九百零七石八斗六升五合,计少榖二石六斗六升。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纳粮三百六十四石二斗一升外,实收榖五百四十六石三斗一升五合。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二石。
一、除番丁二十名每名口粮榖一十三石,共榖二百六十石。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四十石。
一、除清明、中元、中秋各节神福祭费榖二十四石。
——共除榖四百四十八石。
实在
一、应存榖九十八石零二斗一升五合。
前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九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卯费榖六十石。
一、鹿厅年缴社费榖六十石。
一、淡县板费、牛兔单费榖一十二石。
前三件均应裁册。理合登明。
一、淡县年完番丁榖一十七石。
前件向系应支之款。今因清丈〔设〕改章程应完钱粮改归小租户完纳,是以议裁。理合登明。
芝兰三堡小鸡笼社通、土口粮租榖项下
旧管
新收
开除
实在
旧管
一、年额应收大租榖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
前件系绅册开报之数。新充番头目册造榖六百一十五石四斗七升七合,计少榖二十八石七斗零六合。今以绅册数目为准。理合登明。
新收
一、收光绪□□年分租榖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内除贴给小租户四成完粮二百六十一石七升三合外,实收榖三百九十二石五斗一升。
开除
一、除番头目辛金榖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榖一十石。
一、除番丁六名每名口粮榖二十八石,共榖一百六十八名。
一、除公馆费改作杂用榖二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四月初八暨二月初二、八月十五各节神祭费榖二十石。
前件查原册开列三款,共支榖三十三石六斗,未免过多;相应核减,并支榖前数。理合登明。
——共除榖三百二十八石。
实在
一、应存榖六十四石五斗一升。
前件准该头目自光绪十四年起每年提出榖六十石,付还上年包办汉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为止。七年以后,照数提充公用。此外尚余榖石,并准该头目开销一切公费。理合登明。
应裁各款
一、遇鹿厅点卯费银四十三元。
一、鹿厅年缴社费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