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见本《河东赋》,其证矣。《玉篇 衣部》「衰」字三音,今作蓑音先和切,训等衰者初危切,而训微者史追切。《广韵 六脂》「衰,微也,所追切」,《正义》作色迷切。
[四四]「何谓尚一军不在此年非谓此时不止一军也」 按:何氏云是庄伯十五年事,是也。诸侯新嗣立,踰年而后改元。今本《竹书》系尚一军于桓王四年,言曲沃庄伯卒,子武公立,曲沃尚一军。明年,沈约《注》云,曲沃武公元年是也。熊氏又谓非谓此时不止一军。今本《竹书》于周庄王元年,即曲沃武公灭翼之后八年,历时已二十年,大书曲沃尚一军,异于晋,则武公尚一军
历时甚久。厘王三年,武公灭晋,以宝献王,王命武公以一军为晋侯。武公在位三年卒,凡一军者二十九年,终其世未改。惠王十六年《竹书》始记晋献公作二军,又历时十五年矣。全氏云武公晚年始作二军,误。熊说是也。
[四五]「会贞按《地形志》失载湖县」 按:上文「河水又东径湖县城北」,杨《疏》已云「《地形志》无湖县」,此《注》下引《魏土地记》称宏农湖县则魏有此县,较详。熊氏按重复,当删。
[四六]「亦不云领宏农太守封南平公」 按:《历代史表》魏景元二年「陈骞为征南将军」。《晋功臣表》「骞封高平郡公,寿春平后转豫州刺史」。《晋书 文帝纪》「甘露四年使陈骞都督豫州」。疑此「南平」或为「高平」之误,「南」「高」字形近似。骞历征南将军及豫州。惜铭文不详。
[四七]「长傲客于柏谷」 按:朱《笺》已明赋作「傲宾」,郦氏引「宾」作「客」可通,「征」字当改「傲」,今订。
[四八]「于拒阳城西北」 按:赵氏引《禹贡锥指》及《方舆纪要》增「阳」字,是也。《通鉴》一百二十六「宋元嘉二十九年八月」胡《注》已引此《注》,作「于拒城之西北分为二水」是宋末本已脱此「阳」字久矣。「之」字赵谓为衍文,误,当补。今订。
[四九]「门水又东北历阳华之山」 按:《通鉴》胡《注》引此作「又北」,无「东」字。
[五〇]「全改烛水作二水」「东北流注于门水」(此句指下句《注》文言) 按:「改烛水作二水」,郝懿行《山海经笺疏》引《注》时亦作「历邑川二水注之」。「东北流注于门水」,今本《山海经》脱「北」
字,郝氏云:「今本无北字,盖脱去之。」杨《疏》未及之,今补。
[五一]「东北流与右水合」 按:「东北流」下「与右水合」上,钞手脱去「径盛墙亭西,东北流」八字,今补。
[五二]「盖因水之受氏也」 按:孙氏校岱南阁本《括地志》作「以受氏」,今订正。
[五三]「全、赵、戴据《汉书》误本改《注》文,傎矣」 按:《寰宇记》作「衙山岭」,不为无据。《记》文下接《汉书 地理志》「宏农县衙山岭镇下谷, 水所出」,则乐史所见本作衙。
[五四]「故作者是之……此是字承上潘岳、袁豹之言,不当改疑」 按:杨氏意谓豹与潘岳即《注》所云作者。此卷下文又有「袁豹、崔浩亦不非其地」,非与是为对文,可证乃《注》所言作者也。《世说新语 文学》篇有「若使殷仲文读书半袁豹之叹,则其人博学可知。」
[五五]「魏氏以为好阳」 按:《元和志》七云:「后,曹公改为好阳。」
[五六]「《北史 魏孝武帝纪》、《旧唐书 太宗纪》、《肃宗纪》、《回纥传》并称陕西」 按:《北史》:「高昂率劲骑及帝于陕西」;《旧唐书》:「贞观十一年九月河溢陕西」;《肃宗纪》:「以 王倕为陕西节度大使」;《回纥传》:「至德二载十月广平王郭子仪与贼战于陕西」;其例也。详《日知录》卷三十一「陕西」条。
[五七]「自元魏至唐上元时三百许年」 按:胡《注》原文「上元」前有「干元」二字,明其为肃宗之上元二年(公元七六一年),唐高宗时亦有上元纪年,其二年为公元六七五年,相去八十余年,似不
宜省去,今补。
[五八]「赵云《公羊传》改」 按:《音义》云:「《史记》及《三传》皆作贸戎。」不当曰「云」,当作「据」或「依」。按《公羊传》无此文,赵说无据。《公羊》亦未参杜说,其或说是左氏说。今「云」改「据」。
[五九]「水出北虞山」 按:沈炳巽本同。《要删补遗》云水北出虞山。《史记 殷本纪 正义》引注《水经》云沙涧水北出虞山。则北字不可改。
[六〇]「韦昭《郑语 注》本之」 按:韦《注》云:「虢,虢叔之后西虢也。」
[六一]「西北角河水涌起,方数十丈」 按:《寰宇记》六「陜县」下引《周地图记》云:「城西北角,河水涌沸方数十丈,声闻数里」云云。据此则「带」字讹,当依改「角」。郦《注》文「西北」二字承上句西南倚山厚北临黄河之城。西北角河水涌起为句。又《御览》三百七十三引《西征记》亦作「角」,今订。
[六二]「二物谓二翁仲」 按:「二物」疑当指上文石虎所载之《石经》与翁仲而言,《石经》亦于此 没,故投铜翁仲而二物并存矣,水流峻急,水所以涌为二物所阻也。
[六三]「官刻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