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今各静室,招同牙僧,缘入私囊。甚者香烛亦公出私入,掩人耳目。无论获罪佛天,即善信诚心,何由上达?况常住拮据万状,接待十方。庄严道场,百不了一。诸公自外如此,其何以安?又香信斋僧,意在公溥。有[贝+亲]无[贝+亲],或饶或否,俱当引致常住。岂可私自设斋?巧者重[贝+亲]叠饱,朴者当面错过。赐受皆虚,福缘安在?以后切莫仍蹈前辙。阴有天刑,阳有人祸,戒之慎之。(裘志,○以上普济定约。)

○严戒行。苦守清规,当永遵智祖遗诲。

○同甘苦。施主信施,厚薄照分分给。公务执役,无论尊卑,随力负重。

○省是非。口角致争,当鸣耆旧执事处分。有难解者,白之常住,依理公断。若妄控公庭,则公遂过海。勿使有玷僧规。

○节糜费。粗衣淡饭,衲僧家风。勿得著华彩,美口腹,轻浮奢侈,败坏僧体。(裘志,○以上法雨定约。)

    常住规约

  法雨寺常住规约序云:法随缘起,道本融通。夏葛冬裘,因时而变。渴饮饥食,合宜者行。必革弊而兴利,始有益而无损。令常住之根本深固,庶法门之化道遐昌。上可慰开山中兴诸祖之慈心,下可作来哲后贤住持之遗范。是以斟酌时宜,修订规约,列下。中华民国五年三月,公同议立。

○住持,为常住之代表,执主持之公权。当上殿过堂,领众行道。监察全院,督率诸职。各尽责任,毋相侵诿。使众安和,常住兴盛。

○今既革除新老住持交盘之旧例,除住持进院费,须自行担任外。所有常住财务,概归常住。而由监院管理之,住持监督之,始与诸方丛林制度相符。且令德富财贫者,亦能进为住持。

○本寺住持,须由本寺各房,合山长老,于本寺各房法眷中,公举资格合宜,而孚众望者,任之。任期三年。连举者,得连任一次。若本寺班首中,有德望俱优,资格相宜者,亦得公举。惟须接本寺派下之法,以续祖灯。

○住持,既不负财务责任,固不得连月出外。其有因公事或私事出外,须白众告假,定期回寺。

○监院,管理常住财务,职任綦重。须集本寺退居及法眷公举,由现任住持敦请之。若任事三五年后,有功于常住者,议奖。

○常住帐目,每日由监院查对。每月计算,由监院副寺合结,再由住持查对。年以三月中、七月中、年终,为三大算期。三月中大算,由住持邀同退居法眷客堂库房各班首在场。七月中年终大算,由监院请本寺退居住持,及库房客堂各班首在场,以昭大公。

○都监一职,上辅住持,下襄监院。须慎选资格相宜,深谙寺规之硕德任之,庶不负古人列职之意。

○知众,理处本寺及山中各庵僧众事,责任綦重。须由住持,商同本寺退居等,得同意,始得请之。

○常住银钱,既由监院负责,其库房执事,须得监院之同意。其余执事,概照旧例。

○凡闲住班首执事,若年登六十者,早殿得以随意。此外,皆宜上殿过堂,以孚众心,而全大体。

○客堂,持丛林之纲纪,肃大众以礼法。无事时,除应值者外,均宜上殿过堂。且不得自由出外,致旷职务,而失体统。

○库房,事务虽繁,若无要公,每逢朔望,监院亦宜上殿,以昭勤慎。余职遇闲暇时,皆宜发心上殿过堂。

○凡宜上殿过堂,而躲懒偷安者,僧值应即检查。不得徇私纵容,免致众人效尤。

○本寺香客,住持及各执事,不得邀至己庵内请斋,或募缘等。若己庵内之香客到寺,请斋请便饭等,须照各庵一律开销,不得擅私自便。

○本寺,无论住持班首职事,凡与常住公事无涉者,遇有意外之事,由各人自己承当,常住概不负责。

○库房客堂等职事,如有不尽职责,及轻损常住等,为首领者,须秉公检举,毋得隐瞒。

○住持,每年由常住酬劳衣单银币一百二十圆。监院,酬劳衣单银币八十圆。其余各职,概照旧章。

○本规约,遇有不适用时,得于三月中大算时,由住持,或都监监院等,提出修正之。(采访)

    法令

  孙大总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有得享信教之自由权。(中华民国元年颁。)

    大总统教令,第十二号,修正管理寺庙条例。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寺庙,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 十方选贤丛林寺院

二 传法丛林寺院

三 剃度丛林寺院

四 十方传贤寺院庵观

五 传法派寺院庵观

六 剃度派寺院庵观

七 习惯上现由僧道住守之神庙(例如未经归并,或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