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恩息庄、叛产供榖俱在内。其从前档案,乾隆五十一年被匪焚毁,「厅志」均不及载明堡分。自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凡田、园属淡水者例应划归淡水;但堡分失传,无从划出。仅有乾隆三十一年及三十七年新升拳山堡及隆恩息庄田园计七十四顷八十三亩九分四厘八毫九丝八忽,划归淡属;余悉就「厅志」所载采录,以俟考核。

  乾隆五十七年,董陈兴首垦下则田二十顷九分六厘八毫零,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计征银一百一十五两一钱五分六厘(「厅志」载:『额外未报部』)。

  咸丰九年十月,新升中港隆恩大埔林寿记熟田一十甲零五分,每甲科租四石;内抽一石带完正供,年纳供榖一十石零五斗(「厅志」载:『额外未报部』)。

  光绪十三年,台湾巡抚刘铭传将旧额、新升田园再行清丈;戈声仍循旧例,周围一百戈为一甲。视地分则,就田问赋,年分上、下忙完纳。上则田每甲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中则田每甲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下则田每甲二两零八分零五毫四丝;自下下则田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田,均递减二成为例。上园视中田,中园视下田,下园、下下园以及一等、二等、三等之沙园,亦递减二成为例。遂从番、汉业户及公私口粮所收大租额内,十成中扣四成归小租户,自行完纳钱粮;而业户仍准实收六成。大租并给执照示谕,以昭公允。其余各色名目悉为裁汰,归「一条鞭」之法施行。爰列各堡田、园甲数、征项于左:

  竹堑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千一百零二甲零五厘九毫零六忽四微,征银五千二百三十圆七角五瓣五尖。

  一、中田一千七百四十四甲四分五厘五毫零二忽,征银六千七百七十四圆零四瓣八周。

  一、下田二千三百零七甲七分三厘六毫四丝二忽二微,征银七千三百八十五圆一角零五周。

  一、下下田二百七十九甲零一厘三毫七丝二忽六微,征银七百一十四圆三角二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甲四分五厘二毫二丝,征银四圆六角一瓣八周。

  一、沙田四分三厘九毫,征银六角三瓣。

  以上计田五千四百三十五甲一分五厘五毫四丝三忽二微,年征银二万零一百零九圆四角八瓣一周。

  树杞林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百零五甲五分二厘五毫零八忽,征银五百圆零零四瓣八周。

  一、中田四百二十三甲三分七厘零六丝一忽六微九纤八沙,征银一千六百四十圆零四角五瓣。

  一、下田一千五百八十二甲七分六厘五毫七丝零四微,征银五千零六十四圆八角五瓣二周。

  一、下下田八十三甲五分九厘五毫二丝六忽四微,年征银二百一十四圆。

  一、上沙田三甲七分零六厘六毫,年征银五圆九角四瓣七周。

  以上计田二千一百九十八甲六分九厘三毫二丝六忽四微九纤八沙,征银七千四百二十五圆六角九瓣二周。

  新埔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三百四十五甲五分四厘五毫一丝六忽,征银一千六百四十圆一角一瓣三周。

  一、中田一千三百二十七甲五分一厘六毫九丝,征银五千一百五十二圆五角八瓣七周。

  一、下田三千六百七十八甲七分七厘五毫二丝八忽五微,征银二千七百七十二圆三角四瓣三周。

  一、下下田五千五百八十九甲九分三厘九毫九丝,征银一万四千三百一十圆五角一瓣五周。

  一、上沙田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九分八厘五毫二丝六忽八微八纤,征银二千三百六十七圆零零二周。

  一、中沙田一十七甲六分七厘五毫三丝,征银二十五圆三角四瓣四周。

  一、下沙田三百九十九甲七分七厘六毫七丝九忽,征银四百零九圆七角七瓣六角。

  以上计田一万二千五百一十五甲二分一厘四毫六丝零三微八纤,征银三万五千六百七十七圆六角八瓣。

  头分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四百九十八甲三分七厘四毫四丝零九微,征银二千三百六十五圆九角七瓣七周。

  一、中田一千零三十八甲一分五厘六毫三丝九忽四微九纤九沙,征银四千零二十九圆四角三瓣九周。

  一、下田一千甲一分六厘一毫八丝四忽二微,征银三千二百零零圆五角九瓣四周。

  一、下下田一百六十五甲四分四厘一毫一丝四忽六微,征银四百二十三圆五角四瓣一周。

  一、上沙田九甲七分四厘四毫一丝八忽,征银一十九圆九角五瓣三周。

  一、下沙田五分八厘二毫一丝,征银五角九瓣六周。

  以上计田二千七百一十二甲四分六厘零零七忽一微九纤九沙,年征银一万零零四十圆一角。

  苗栗堡田甲钱粮

  一、上田一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