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距竹城一百里。

  龟山冢在大甲东,距竹城一百里许。

  新埔堡义冢

  樟树林下排仔冢(一带)在新埔街尾一里,距县治东北二十二里。乾隆五十七年,竹堑社通事荖莱湘江、土目潘文起献。

  樟树林屏山下二排冢(一带)在新埔街二里,距县治东北二十二里。乾隆五十七年,荖莱湘江、潘文起献。

  牛埔及羊寮坪冢在猫儿锭庄北横山一带;东至大路、西至海、北至嵌眉、南至山麓。乾隆元年,李元锦、黄干老等向业户郭奕荣购给。距县治北十一里。

  伯公岭冢在红毛港,横亘三百二十三丈;距县治北三十里。光绪九年,业户徐景云献。

  水确仑冢在大区园,距县治北七十五里。

  番社(屯丁附录)

  乾隆二十九年新修「府志」载:淡属番社七十。光绪四年淡、新分治,划去五十四社归淡水,新竹辖内仅存十□社。其归化已久与汉人杂处其中,而非从前生番之气习矣。爰列各社于左:

  大甲德化社距竹城西南九十五里。

  大甲东社距竹城西南一百里。

  日南社距竹城西南九十里。

  日北社距竹城西南七十五里。

  双寮社距竹城西南八十五里。

  房里社距竹城西南八十里。

  猫盂社距竹城西南八十五里。

  苑里社距竹城西南七十八里。

  通霄社距竹城西南七十里。

  后垄社距竹城西南四十二里。

  猫里社距竹城南五十五里。

  嘉志阁社距竹城南五十五里。

  新港社距竹城南四十里。

  中港社距竹城西南二十五里。

  番社屯丁

  竹堑社大屯把总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三甲。管下各屯十一社,计屯丁四百名:一、竹堑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零一分;每名应得一甲五分八厘。一、通霄社:屯丁二十五名。一、苑里社:屯丁十二名。一、猫盂社:屯丁八名。一、房里社:屯丁四十四名。以上四社,计屯丁八十九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三丝九忽。一、后垄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给芎蕉湾埔地四十五甲;每名应得一甲一分五厘四毫。一、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给芎蕉湾埔地二十八甲零二分、又给内湾埔地二十二甲六分、又给三湾埔地八甲八分三厘二毫,合计埔地五十九甲三分二毫;每名应得一甲一分四厘二毫一丝五忽。一、猫阁社:屯丁三十名。一、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计屯丁六十三名,分给盐水港埔地七十四甲四分二厘八毫;每名应得一甲六分八厘三毫八丝六忽。一、双寮社:屯丁四十二名。一、霄里社:屯丁二十名(此社在淡水辖内,其屯饷由新竹县给发)。以上二社,计屯丁六十二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零四甲四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三毫八丝六忽。

  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员,给武陵埔埔地三甲。管下各屯五社,合计屯丁三百名:一、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一百十八甲;每名计一甲六分八厘五毫五丝。一、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给武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给黄泥塘地五十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零九毫五丝九忽四微。一、大甲东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给黄泥塘地五十九甲四分、又给四方林地六十一甲;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一、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给黄泥塘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一、双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给黄泥塘地二十九甲五分、又给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合计七十三甲五分;每名应得一甲六分七厘零四丝五忽。

  谨按:竹邑合计屯兵七百名。此外,尚有麻薯管下各屯在淡属辖内,屯丁四百名,每丁年给口粮八圆;后减半,仅给四圆。如因公召用,每月加给银四两二钱。光绪十一年,口粮银尚由新竹县将屯租给发。十四年,巡抚刘铭传严饬各社屯丁以御各处生番,每年仍给银八圆,由知县应解布司税契银项下代给;又配以田,令屯丁耕种,与屯田一例施行。
 

卷二

  赋役志

  赋役志

  从来有田必有赋,有丁必有役,分而为二。而台地则寓役于赋,合而为一,则仅言赋可矣;而仍存役之名者,溯其始也。考「诸罗旧志」(周宣子、陈少林所编)云:『台地田赋与内地异者三:内地只有田,而此则兼有园:内地俱纳米,而此只纳粟;内地有改折,而此征本色。诸罗田少园多,计其田有五等(上上、中上、中中、下中、下下)、园有二等(以肥硗为上下)。田园之主有四:曰官庄(设县之后,文武官报垦,因而递受于后官者也)、曰业户(绅衿、土民自垦纳赋,或承买收租而自赋于官者)、曰管事(业户推一人理赋税、差役,官就而责成之。计田园以售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