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路泾县水。赈粮二月。
至治元年三月,赈宁国路饥。并《元史》
泰定二年四月,赈宁国路饥粮五万余石。《续通考》。三年九月,
宁国路诸属县水。民饥赈之。
天历二年,赈宁国诸路民饥粮十四万三千余石。
至顺元年二月,宁国路饥。先后赈粮三万五千石。并《元史》。七
月大水。诏行省以入粟补官钞及劝富人出粟赈之。《续通考》
明
洪武二年正月,诏免宁国府税粮。三年诏免秋粮。四年诏免夏秋二税。五年
十月诏免
秋粮。八年遣使赈饥,并免旱田租。九年春免田租。十一年八月诏免宁国府秋粮。十三年五
月诏免宁国府秋夏税粮。十四年十月诏秋粮官田征半,民田尽行蠲免。十六年五月,免宁国
府税粮。命户部宣谕,敢有侵渔者,置于法。二十八年九月,尽免民田租。二十九年八月,
诏复免田租。顺治、康熙、乾隆志同。
天顺四年大水。免征粮草。《明典》
成化元年,抚按奉,赈济饥民。《政治统宗》。六年免宁国、池
州二府去年秋
粮一万八千七百余石。宣州卫屯粮二百八十余石。顺治、康熙、乾隆志
同。十年泾县岁,知县王弁申请蠲贷,弗许弁表诸朝,得之,民赖以苏。《泾志》。十九年饥,粜常平仓济之。《政治统宗》
弘治五年十一月,免四年夏税秋粮。《旧通志》。七年水,准以存
留折银二十万两兑军米三千万三,分赈江南各属。《明典汇》
正德三年饥。遣官赈恤,檄邑富民助粟以赈。《乾隆志》
嘉靖八年,令抚按晓谕积粮之家,仗义出谷者,给冠带授品有差。《续通
考》
万历十六年大荒。发太仆寺马价及南京户部银两赈济。十七年灾。免本年起运仓米麦
十之五,又南粮水兑十之三。
天启七年大水。免本年起存额赋有差。
崇祯十四年大旱。诏漕米改兑麦折三分。并《旧通志》
国朝
顺治二年,奉旨,蠲免本年税粮十之七,兵饷十之四,其明末无艺之征,尽
永除之。
三年奉上谕,江南各府迭罹兵患,除漕米折价外,再免三分之一。
八年宁国等府旱。奉旨改折秋粮三分之一。
九年江南旱。奉旨灾八九十分者免十之三,五六七分者免十之二,四分者免十之一
。有漕粮州县卫所准令改折,并除耗米。是年安徽巡抚李日请于邻省市米平
粜,每石减价之半。
十一年奉旨,顺治六、七两年,直省地丁本折银粮欠在民者,悉予豁免。
十三年奉旨,蠲免地丁本折钱粮拖欠在民者。
十六年奉旨,蠲免十五年以前未完钱粮。
康熙四年奉旨,蠲免直隶各省,顺治十六、七、八年旧欠钱粮及十五年以前民欠银
米、药材、绸绢等项,一体除免。
八年奉旨蠲免康熙元二三年,各省丁地正项钱粮实欠在民者。
十年江南大旱。奉旨蠲免被灾田地起运正赋十分之一二三不等,漕粮改折并外耗赠
米一概蠲免。其康熙四五六年各省丁地正项钱粮实欠在民者,令督抚奉请蠲免。
十一年因江南水旱频仍。奉上论停征九年分摊米折银两,并九年以前未完钱粮,仍
发粟按籍分赈。
十七年江南各属水。奉旨蠲停地丁漕项银两有差。
十八年江南所属三月至八月不雨。奉旨将十年、十一、十二年钱粮俱行蠲免。其十
三、十
四、十五、十六年钱粮自十九年起,分年带征。凡九分十分灾者免本年税粮十之四,七分灾
者免十之三,五六分灾者免十之二。
二十年十二月因兵革寝息,人民又安。奉上谕豁免康熙十三四五六七年地丁民欠钱
粮。
二十三年奉上谕:江南自用兵以来,供亿繁苦,宜加恩恤。康熙二十四年所运漕粮
着免三分之一,又自十三年至二十二年拖欠漕项钱粮,着自二十三年起,每年带征一年,以
免小民一时并征之累。
二十七年三月奉旨,将十七年以前民欠漕项银米麦俱行蠲免。十月奉旨,蠲免安徽
所属各郡县二十八年应征地丁漕项钱粮。
二十八年正月奉旨,除正项钱粮节次蠲免外,再将二十七年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