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六两六钱六分。内除雍正九年奉文拨归淡防厅人丁一十一丁共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实在人丁二十四丁,共征银一十一两四钱二分四厘。续于乾隆元年「钦奉上谕事」案内,奉旨:『台湾人丁悉照内地之例,每丁征银二钱,以乾隆元年为始,永为定例。钦遵』;饬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征银二钱,减免银六两六钱二分四厘,实征银四两八钱。外又「为据实陈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将台属通郡之丁银匀入通郡之田亩等因;今按该县实在丁银、田园数目通匀科算,应加征匀丁银一千一百三十三两四钱五分六厘:二共征匀丁银一千一百三十八两二钱五分六厘,遵照部行匀入田园内征收在案。内于「谨报彰邑被水偏灾情形等事」案内,乾隆十三年被水冲陷沙堆田园豁除粟石,应免无征匀丁银七两一分;又于「钦奉上谕事」案内,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田园,奉文自十八年为始,豁免匀征人丁无征银一十八两六钱三分二厘外:实征丁口银一千一百一十二两六钱一分四厘。

  民田地亩项下

  原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一分五厘二毫五丝三纤,每甲征粟二石四斗,共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

  外康熙四十一、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并雍正元、七、九、十、十一等年召募首垦田园一万三千二十八甲八分八厘七毫三丝二忽一微七纤,又田园二十六顷一十九亩五分八厘七毫一丝五忽九微三纤七沙四尘一埃六秒三漠,内首改田一顷五十七亩二分九厘二毫一丝五忽九微三纤七沙四尘一埃六秒三漠,共征粟四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一斗五升三合八勺。内据该县陈同善详称:各里民首报田园按数核算,计多开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随经前县查明,缘系以园讹田错报科征,详请具题改正外,实征粟四万四千六百三十五石一合七勺。内除雍正七年禁革生番地界园并雍正九年拨归淡防厅管辖田园及乾隆二年缺额水冲共田园五百九甲七分二厘九丝九忽九微九纤,又新垦田园一百五十三顷四十五亩四分五厘五毫六丝三忽,每田园一十一亩折一甲,共折旧额田园一千三百九十五甲四厘一毫四丝二忽九纤九尘九秒一漠,共无征粟四千八十九石七斗九升二合;乾隆十三年被水冲陷沙堆田园七十九甲四分七厘八毫三丝六微,共无征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一勺;又乾隆十五年被水冲陷新升下则园一百九十六甲五厘四毫八忽,共无征粟三百三十六石五斗四升八合六勺:实田园一万八百四十八甲五分九厘二毫五丝一忽四微八纤九沙九埃九漠,又田园二十六顷一十九亩五分八厘七毫一丝五忽九微三纤七沙四尘一埃六秒三漠,共征粟四万六十六石八斗七升七合。

  又雍正九、十一、十二、十三、乾隆十二、十五等年里民报垦、劝垦、首垦,应于乾隆四、五、七、八、九、十二、十五等年起科田园一百七十六顷八十七亩六分九厘七纤(每亩征粟不等),共征粟二千七百九十石四斗四升六合五勺。

  又雍正元年嘉义县报垦,应于雍正十年起科下则园二十甲,每甲征粟二石四斗,续经截归彰化县征收,共征粟四十八石。

  又乾隆二十二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柳澍楠充公中则田一百六十九甲六分,每甲折一十一亩,共一十八顷六十五亩六分,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共征银一百二十二两九钱一分三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三百四十一石四斗二升五合五勺。每亩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征米五石七斗五升九合一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征秋米粟一十一石五斗一升八合二勺。又中则园五甲六分,每甲折一十一亩,共六十一亩六分,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三两五钱四分五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五勺。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二百三十八顷四十六亩六分五厘六丝五忽四微六纤六沙八尘八埃三秒四漠,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一千三百七十二两三钱七分五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三千八百一十二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垦,应于本年起科下则田四十六顷二亩四分四厘一毫六丝,每亩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共征银二百五十八两五钱六分五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粟七百一十八石三斗二升六合六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里民报垦,应于本年起科广福寮充公中则田四百五十二甲九分二厘,每甲折一十一亩,共四十九顷八十二亩一分二厘,每亩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共征银三百二十八两二钱四分二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九百一十一石七斗八升三合三勺。每亩征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征米一十五石三斗七升九合八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征秋米粟三十石七斗五升九合六勺。又下则田六十六甲八分七厘七毫八忽,每甲折一十一亩,共七顷三十五亩六分四厘七毫八丝八忽,每亩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共征银四十二两三钱三分七厘;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征粟一百一十七石六斗一合五勺。又中则园一百七十甲二分三厘,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