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则五分一厘,中则八分四厘四毫二丝,下则四甲二分五厘七毫三丝四忽),园八十二甲二分一厘九毫五丝七忽(上则三甲八分,中则一十甲零九分一厘三毫六丝,下则六十七甲五分零五毫九丝七忽)。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厘三毫七丝九忽。内:田五甲二分五厘七毫八丝(中则二分四厘六毫,下则五甲一厘一毫八丝),园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厘五毫九丝九忽(中则四甲四分一厘,下则一百八十甲四分六厘五毫九丝九忽)。又奉文各里自首报新垦田园,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厘一毫零二微。内: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则),园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厘一毫零二微(中则二十五甲八分五厘四毫一丝九忽,下则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厘六毫八丝一忽二微)。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三分零二毫八丝。内:下则田一甲二分五厘,下则园二十五甲零五厘二毫八丝。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三甲七分一厘。内:下则田九甲九分二厘,下则园二十三甲七分九厘。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厘二毫。内:下则田八甲九分三厘,中则园二分,下则园九十五甲零三厘二毫。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一甲一分四厘。内:下则田三分,下则园一十甲八分四厘。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共九甲九分六厘。内:下则田二分,下则园九甲七分六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三甲七分。内:下则田二分,中则园二甲,下则园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七甲六分。内:下则田一甲七分,下则园五甲九分。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八分零九毫六丝。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甲一分三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五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至五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九百九十八甲二分九厘一毫四丝二忽二微。内:田四百七十四甲一分五厘六毫九丝六忽(上则一百零二甲五分六厘,中则一百三十二甲零七厘八毫七丝四忽八微,下则二百三十九甲五分一厘八毫二丝一忽一微),园一千五百二十四甲零三厘四毫四丝六忽二微(上则二十九甲二分五厘九毫三丝四忽,中则一百五十甲零一分九厘七毫八丝七忽六微,下则一千三百四十四甲五分七厘七毫二丝四忽六微)。合计通县新旧田园,共一万零五百六十甲零一分一厘四毫九忽三微。内:田四千三百五十九甲八分零一毫二丝六忽七微(上则九百五十九甲七分七厘七毫三丝七忽二微,中则九百一十九甲六分七厘二毫零七忽二微,下则二千四百八十甲零三分五厘一毫八丝二忽三微),园六千二百甲零三分一厘二毫八丝二忽六微(上则二百三十四甲七分一厘一毫五丝九忽四微,中则一千五百一十八甲零二厘六毫三丝六忽二微,下则四千五百四十七甲五分七厘四毫八丝七忽)。
  ·田赋
  国朝议定赋役规则: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上则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旧额田园,实征粟三万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八勺四抄三撮三圭。
  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二勺九抄二撮。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六年起科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七抄零四圭。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二勺四抄九撮四圭。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六勺二抄五撮。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七勺三抄六撮。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一勺七抄八撮。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六勺七抄六撮。又奉文令各里自首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七勺二抄。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三十七年起科粟二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八勺。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四抄。
  康熙四十八年新垦田园,应于四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