滩,此项工食在县地丁兵饷项下动给奏销,填批抵解司库存公银两。乾隆十八年拨入耗羡项下坐支,嗣后船归延粮厅经管。
  吉溪、岳溪渡船,水手四名工食,银四十八两,又修船工料银八两。乾隆二年新设,工食银两在县地丁兵饷项下动给,抵解司库存工银两。乾隆十八年,改归耗羡项下坐支。
  孤贫,十一名。孤癞,十二名。额外口粮,银八十一两四钱二分。额外孤贫,自乾隆四年编给,从前孤贫、孤癞,共银一百四十两七钱二分一厘四毫零,在耗羡项下动支,抵解公费。后乾隆十五年,奉文裁去银七十七两一厘四毫零,只留孤贫九名,孤癞九名。乾隆十六年奉文加增银一十七两七钱,内加增孤贫二名,加孤癞三名,每名日给口粮一分,无衣布遇闰加增,小建扣除,后均额给前数。
  赏农花红酒醴,银八钱。乾隆五年奉文动支花红酒醴银四两,二十五年奉裁银三两二钱,留给银八钱。



耗羡原派续裁款目



  本县县丞养廉,银四十两。雍正九年,饬给银二十两,乾隆八年加增银二十两,乾隆十七年分驻峡阳,加增银一百二十两,在分征耗羡内坐支。
  大历巡检养廉,银四十两。雍正九年饬给银二十两,乾隆八年加增银二十两。乾隆十五年移驻建宁府瓯宁县吉阳街,养廉编入瓯邑。
  大横驿驿丞养廉,银四十两。
  茶洋驿丞养廉,银四十两。给增俱与上同,乾隆二十年裁。
  正音书院教职薪水,银九十六两。乾隆二年派给,乾隆三年裁。
  起运水脚。年无定额,自雍正七年耗羡归公,凡起运钱粮水脚每千两销银一十两,自乾隆十六年起,奉文裁革起运钱粮官捐水脚。



民国田赋



  丁米额仍前清,征地丁银一万六千八百零六两一钱零七厘九毫零七微。征米三千七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八合八勺一抄一撮。
  现额增地丁银二两七分一厘,米六斗二升四合七勺。此项由民国四年,梁淇祥领垦东郊纱帽山等处荒地,详奉核准。查此地原系东较场,属演仙下里田地,因填为演武场,田粮匀於通里,即前篇所载七升丈者,嗣后田卖粮随,各里皆有此项,今复增现额,故录以备考。
  按年实征,丁银一万四千五百零两,米二千七百八十馀石。
  民国元年画一粮价,丁银每两折征钱二千四百文,解省二千二百文,米每石折征钱六千二百文,解省六千文。全年共解钞票四万六千九百七十三圆。
  丁米随粮捐,起於前清庚子赔款,每两征银四角,米每石征银四角,现作正款,解省钞票六千六百二十圆。
  丁米附加捐,银每两征银二角,米每石征银二角,原奉收拨福建铁路经费,现改充本县警备队经费,全年收钞票三千三百一十九元。
  丁米过忙费,每两征钱一百文,米每石征钱五百文。过年费,每两征钱三百文,米每石征钱一千文,共解钞票二千二百八十一圆。
  丁米附加一成经征费,每两征钱二百四十文,米每石征钱六百二十文,解省钞票五千零七圆。
  串票费,每张征钱三十三文,解省银每两,米每石各解钱一百文,全年解省钞票一千六百五十五圆,馀作县用。民国五年,以三文充修志经费。
  峡阳县佐分征额银三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二分二厘,米六百八十三石八斗五升零五勺,递年实征银二千五百零两,米六百石零,银每两折征钱二千三百七十文,米每石折征钱六千文,随粮附加及各费,与县同。



盐政附



  自盐荚之论始,而盐课兴。历代之政虽殊,大都领运以商,而官征其课。明计口食盐,以疏商利,则官给之盐也。其后虽有盐课,仍买自商,则仍属商办。万历间,盐商计佥里民领运完课引,日填名里,客民受其累,清朝革之。康熙十五年,商人复以私贩肆害,欲令里民请引行销,南邑里排,呈恳详免。附详看:南平知县刘,看得明祖建制以来,四民各有定课;而盐政一项,虑其梗滞,设官防,以缉私运;逢关津,而叠授巡,其疏商利也已极。至於里民食盐,计口之课,曾与征於丁口之中。细查万历年间,简明条单,南邑一丁一口,各派盐课银一分六厘二毫七丝三忽八微,於今犹烈,宜无佥里买引之条。何物盐商,有销引之请,爰考其由,盖因国运当中,盐商悉踞当道之裔,民力无用挟佥里图销引之费,始恣垄断,沿习为例,以致奸两屡控,里民纷投,所以前任防府崔,洞悉民艰,具文详豁。自康熙八年起裁革,迄今数载,商无日不运盐,民无时不买盐,未尝病商,亦未尝亏课。即据商称,私盐肆贩,官盐不行。试问商仓踞於何地,发放出自何人,嗟我里民,苗课若莫能纳,焉能越境而侵盐利。且贩官盐者彼商,即贩私盐者亦彼商也,何得藉口以为饰词。况南当首冲,两关交接,差繁役重,地瘠民贫,里民受累不堪,年来十逃九丧。卑职深虑催科无术,抚字难全,再加销引重累,诚恐早为奔命之民,晚为流离之子矣。恳乞宪慈,转赐详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