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母舅之子,从母之子,姑之子。 堂侄妇,堂侄女出嫁,再从侄女出嫁,婿。 众孙妇,侄孙女出嫁,侄孙妇,堂侄孙,堂侄孙女在室,女之子女。 曾孙,曾孙女,曾侄孙,侄曾孙女在室。 玄孙,玄孙女
附记 一、 凡嫡孙父卒,为祖父母承重服,斩衰三年。若位曾高祖父母服,亦同。
二、 凡男为人后者,即出继于人,为本生父母属服皆降一等。
三、 凡姑姊妹女孙在室或已嫁被出而归,其服并与男子同。出嫁而无夫与子女者,为兄弟姊妹及侄服。皆不杖期。
四、 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皆为袒免亲,遇丧葬则服素服,尺布缠头。
五、 本宗之曾祖姑、族祖姑、族姑、族姊妹、再从侄女、堂侄孙女、侄曾孙女之出嫁者,在从兄弟妻、族兄弟妻、再从侄妇、堂侄孙妇、曾孙妇、曾侄孙妇、玄孙妇及姑之夫、姊妹之夫、姑之子妇、姊妹之子妇、母族之母祖父母、母兄弟妻母、姊妹之夫母、舅姨母之女及子孙、妻族之妻祖父母、妻之伯叔、妻之姑、妻兄弟及妇、妻姊妹均无服。
六、 嫡母乃众妾之子,称父之正妻;继母乃元配之子,称父之后妻;继室之子称父之再继妻嗣,父母谓过房,为其后者本生父母谓出继他人者,称其所生父母庶母,谓父妾之有子者,其服嫡子,庶子同生母乃庶子谓其亲生母虽父在嫡母在,不降服。
七、 一子承两祧者,为本生父母兼祧父母均服斩衰三年,为本生亲属、兼祧亲属均照表列各服服之。

妻为夫族服制表
辈分
服别 高祖辈 曾祖辈 祖父 父辈 同辈 子辈 孙辈 曾孙辈 玄孙辈
斩衰
三年 舅姑,夫嫡母、继母、生母、嗣父母。 夫
齐衰期年 长子,子妇,众子女,夫侄,侄女在室。
大功九月 夫祖父母 众子妇,夫侄女出嫁,夫侄妇,嗣子,出继子 孙,孙女
小功五月 夫姑 夫兄弟及妻,夫姊妹 夫堂侄,夫堂侄女在室。 夫侄孙,侄孙女在室。
缌麻三月 夫高祖父母。 夫曾祖父母。 夫伯叔祖父母 夫堂姑在室 夫堂兄弟及妻,堂姊妹。 夫堂侄妇,再从侄堂侄女出嫁,再从侄女在室 孙妇,侄孙妇,侄孙女在室 曾孙,曾孙女,侄曾孙,侄曾孙女在室。
附记 一、 夫为祖父母及高祖父母承重者,并从夫服。
二、 夫为人后者,为夫之本生父母服大功,为夫之本生余亲属各从本服降一等,反服亦如之。
三、 期为夫之外亲,夫之母族服降一等。
四、 夫曾祖姑父、曾祖伯叔、祖父母、祖姑之出嫁者,堂祖姑、族伯叔、祖父母、堂姑之出嫁者,族伯叔父母、族姑再从兄弟姊妹,再从侄女之出嫁者,堂侄孙、堂侄孙女之出嫁者,曾侄孙及曾侄孙女之出嫁者,均无服。

出嫁女为本宗降服表
辈分
服别 高祖辈 曾祖辈 祖辈 父辈 同辈 子辈


衰 期年 祖父母 父母
五月 曾祖父母
三月 高祖父母
大功 伯叔父母,夫姊妹在堂 兄弟,姊妹在堂 兄弟子,兄弟女在室
小功 父姊妹出嫁 堂兄弟,堂姊妹在堂 兄弟女出嫁
缌麻 祖姊妹在室 父堂兄弟、堂姊妹在室 堂姊妹出嫁。 堂侄、堂侄女在室。

妾为家长族服制表
辈分
服别 祖辈 父辈 同辈 子辈 孙辈
斩衰三年 家长
齐衰期年 家长父母 正妻 家长众子,长子其子
大功 其孙
小功 家长祖父母

国民政府公布亲属法之亲等图(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公布)
高祖父母(四) 曾祖父母(三) 祖父母(二) 父母(一) 兄弟姊妹(二) 子女(一) 孙男、女(二) 曾孙男、女(三) 玄孙男、女(四)
伯叔祖父母(四) 伯叔父母(三) 堂兄弟姊妹(四) 侄子女(三) 侄孙子、女(三)
说明 一、 上图推至五等为例,余可类推之。
二、 上图所列亲等之效用参用民法第九百八十条。

祠宇志
近代家不必世而各有祠,所以妥先人之魄而岁时修祀典夫。平时聚众议,行条法于其中,其于敬宗和族者至矣。我族既于族居地各建有祠,巨制宏规,灿然可睹。旧谱因拘古者,立庙有制,但具栋宇图形而于年代人名缺焉,不详非存古崇功之道也,今者宗法阶级废除,合将旧式从删,更用表述,次其规画源流,亦凛凛焉。庶几故家乔木之风矣。虽然此项祠宇只以附近各系族居之故视作支祠,而于实行宗制、宗规尚多不便筹划,扩充宗祠之责是所望于族八谱祠宇志。
类别
系别 地址 创修年代人名 祠产
忠节祠 县治城中北正街,并建石坊于南街三井头。 明宣德三年,奉敕建明末,毁于兵。清乾隆四年,己未八月,昭发币银重修。 详公产志。
营田 支祠武穆乡市阜上街,坐北朝南。 清乾隆二十五年丁未本支嗣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