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执烛。吉持丹笔。夫妻相对垂涕决罪。隽不疑为青州刺史每行县录四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不疑多所平反。母喜笑为饮食。语言异于他时。或亡所出。母怒为之不食。夏原吉尝夜阅爰书。抚案而叹。笔欲下辄止。妻问之。曰、此岁终大辟奏也。此皆慈祥恻怛。得祥刑之意者。

  ○治狱主仁恕

  汉书载于定国父于公为狱吏。决狱平。闾门坏。父老共治之。公曰、少高大门闾。令容驷马高车。我治狱多阴德。未尝有所冤。子孙必有兴者。至定国为丞相。后汉书载虞诩祖父经为狱吏。案法平允。务存宽恕。每冬月上其状。泣涕随之。尝曰、于公高为里门。其子卒至丞相。吾决狱六十年。虽不及于公。其庶几乎。子孙何必不为九卿邪。故字诩曰升卿。后诩为尚书令。夫狱吏之微。但能平恕。遂克当天心若此。唐崔仁师曰、治狱主仁恕。盖仁恕者。天地之心也能以天地之心为心天必福之矣

  ○非至明不敢折狱

  人必至明。方可折狱。苟明不能极其至。不敢以狱为试也。易旅之义。火在山上火至明而又在山上明无不烛故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贲之义。火在山下火虽明而在山下明不能及远故曰、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

  ○非佞折狱

  吕刑曰、非佞折狱。惟良折狱。言非口才便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忠厚之长者。乃能折狱也。或者恣其才辩。以口给御人。以致愚民应对失措。遂以为能穷其说。塞其口。矜听断之能。为余人所莫及是直谓之佞耳非真能折狱者也。

  ○慎用三木

  凡鞫狱。慎用三木。路温舒曰、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盖民不胜其痛。多自诬服也。况取供于刑求之下。其解上也每多翻异。可不慎哉。

  ○不用刑求

  凡鞫狱。凶人多用刑求。吉人不用也。无才者多用刑求。有才者不用也。初入官者多用刑求。厯练久者不用也。

  ○不躬坐狱讼

  周礼、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谓遣人问之。不使到案。所以养其廉耻。亦贵贵之道也。若遇有官犯。跪之堂下。泰然鞫之。非周官之义矣。

  ○刑官不易为

  刑官最不易为。苟无术。切勿处此。皋陶之明刑。可谓允矣。而英蓼先亡。王猛之治秦。可谓能矣。以用刑严。而其孙镇恶等七人。卒受横戮。盖用刑之余殃。及于后裔也。今人一入官。便以狱为寄。甫去笔墨之役。付以生杀之权。不辨别则恐讥其不才。不了结。则恐劾其不职才短则惟以威服识闇则专事刑求致其私聪。为误不小。乘其火气。所伤滋多。吁、过矣。

  ○一成而不可变

  圣贤重改过惟刑罚误虽知之不能改也王制曰、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然则定案之初。其可苟乎。

  ○一刑误则天怒

  厯观前史。上虞误杀寡妇。而致大旱。后守明之。即雨。东海误杀孝妇。而致大旱。后守祭之。即雨。洛阳有杜洽之冤狱而致大旱。邓后亲按释之。即雨。河南有王可久之冤狱。而致淫潦。后尹崔碣正之。即霁。刑罚之事其动天地也若此夫一刑误。而天为之怒。一事白。而天为之解怒。其怒也。一方受其罚。其解也。一方蒙其休。一方且然何有于治狱者之一家乎苟有误焉。其受天戮也。将无孑遗矣。

  ○收纸先后

  曩所厯州县。每告期收纸。先衿士。次耆老。再次齐民。是士耆。令不得跪。跪者趣之起。此虽小节。亦行余意敬老礼士之一端也。

  ○呈状无不准无滥准

  凡呈状无不准无滥准事有必不可已者。屡控不准。势必忿然不平。归而寻衅。转滋事矣。事有殊可已者。来控即准。迨后传齐质审。无大是非。徒滋扰矣。朱子曰、词牒无情理者不必判。信哉。

  ○为民分忧

  人情好静。而讼则必动。人情好省事。而讼则多事。人情好常吉。而讼则终凶。人情好惜钱。而讼则耗钱。人亦何所乐而为是哉。不得巳也。物不得其平则鸣。鸣矣而不得直。则愈不得平矣。为民分忧。所望良有司至切也。

  ○论势

  余所阅各属。民风多矣。大约皆论势也。丁壮多者。谓之有人势。强桀好鬬者。谓之有蛮势。以强陵弱。以众暴寡。谓之行势。乡老处事。强者得便宜焉。谓之看风势。干证在官。不敢以其人非分之为。直陈于上。谓之畏势。见人之贵者。则曰有宦势。见人之富者。则曰有财势。究竟贵者无势。贵而多丁则有势。富者无势。富而多丁则有势。论势虽多。无非以人势胜。此民之所以多忧。而讼之所由以恣也。

  ○劝民息讼

  来讼者固有不得已之情。而亦由不能忍。苟能容忍。则十省七八矣。长民者果谆谆切切劝民忍忿兴让必有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