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年老衰病不胜职者。并行紏察。 诸公事行下所属。而有枉错者。承受官司。即须执申。若再申不从。不报者紏察。 提刑按察司官。比至任终以来。行御史台考按。得使一道官政肃清。民无寃滞。为称职。以苛细生事。闇于大体。官吏贪暴。民多寃抑。所察不实。为不称职。皆视其实迹。咨台呈省。 诸违行御史台指挥。及上行御史台诈不以实者。并行断罪。 凡可以兴除利害。一切不便于民。必当更张者。咨台呈省闻奏。其余该载不尽。应合紏弹事理。比附已降条例斟酌彼中事宜。就便施行。 立江南提刑按察司条画。

  至元十四年七月。御史台钦奉圣旨。今南宋平定。拟立提刑按察司。合行条画区处如后。 随处重刑。每上下半年。提刑按察司官。亲行参照文案。当面审视。若无异词。行移本处官司。依例结案。仍具审过起数开申行台。其有番异。及事涉疑似者。即听推鞠。若干人众卒。难归结者。许委附近不干碍官司。再行磨问。更有可疑。亦听复审。毋致寃枉。其余罪囚。亦亲录问。其各处司狱并隶提刑按察司。 府州司县。凡遇鞠勘罪囚。须管公座圆问。并不得委公吏弓手人等推勘。外据捕盗人员。如遇获贼。略问情由。即便牒发本县一同审问。若无寃枉。尽申本管上司。据设定弓手。专一捕盗廵防。本管官员。不得别行差占。如违并仰紏察。其应监禁之人。除官府正设牢禁外。并不得擅置牢狱。违者并行紏治。 守土官司。常切觉察。毋致盗贼生发。或有贼人起于不意。实时申报上司。并行移邻近官司。并力捕捉。如申报稽迟。及有失觉察。致令滋蔓结成羣党者紏察。 诉讼人先从本管官司。自下而上依理陈告。若理断不当。许赴提刑按察司陈诉。其越诉及诬告者。亦仰治罪。 除去南方官员。与就用归附。官相参联署勾当。宜尽心力。共成事功。若所见不同。开申合属上司定夺。不得妄生争竞。违者视其曲直紏察。 随处铺驿。及关津渡口。舟楫桥梁。若修治不如法者。及刁蹬行旅。一切违枉等事。并仰紏察。 随处凶徒恶党。不务本业。以风闻公事。妄构饰词。论告官吏。恐喝钱物。沮坏官府。此等之人。并行究治。 诸衙门应起铺马站船。每季具起数。行移提刑按察司。内有不应者。即便紏察。 诸出使人员。若非理搔扰。各处官司。因事取受钱物者。仰提刑按察司体究得实。申行御史台施行。 提刑按察司官。若遇分轮廵按。并听驰驿。经行去处。须差弓兵防送。不致疎失。其所到处。若有改正。并移问公事。报本司照验。如或不当听。还司会议后。官廵按所见不同者。亦如之。事涉疑难。申行御史台详酌。本司所行之事。司官有异见者。亦准此。 提刑按察司官所至之处。劝课农桑。省察风俗。问民疾苦。勉励学校。宣明教化。若有不孝不弟。乱常败俗。豪猾凶党。及公吏人等。紊烦官司。侵凌细民。皆紏而绳之。其利害可以兴除。及一切不便于民。必当更张者。开申御史台施行。 提刑按察司行移。与宣慰司转运司。往复平牒。各路三品官司。今故牒回报。牒呈上四品以下。并指挥回报申。若诸衙门相关事务。除蒙古军马约会本管头目外。其余不须会约。仰提刑按察司依例施行。 应合紏弹官吏。违枉不公等事。自行御史台。按察司到任日为始。吏员有犯。从本司就便断决。职官有犯。每季类申行御史台。合速申者。逐旋申覆。诸官府文案。权拟指卷照刷。若有该载不尽。应合按治事件。照依已降条例。就便施行。其事关利害者。申行台定夺。 行御史台官吏品秩。 御史大夫一员从二品。月俸中统钞贰百捌贯叁钱叁分。 御史中丞二员从三品。月俸员中统钞壹百陆拾陆贯叁分。 侍御史二员正五品。月俸员中统钞柒拾柒贯陆钱叁分。 治书侍御史二员。从六品。月俸员中统钞伍拾伍贯。 都事二员从七品。月俸员中统钞肆拾贯。 架阁库管勾一员。月俸中统钞贰拾伍贯。 承发司管勾一员。月俸中统钞贰拾伍贯。 令史十人。月俸人中统钞叁拾贯。 译史二人。月俸人中统钞贰拾伍贯。 通事二人。月俸人中统钞叁拾贯。 知印二人。月俸人中统钞叁拾贯。 宣使十人。月俸人中统钞贰拾贯。 典吏三人。月俸人中统钞壹拾贰贯。 库子一人。月俸中统钞捌贯。 察院监察御史十员秩七品。月俸员中统钞伍拾贯。 察院书吏十人月俸人中统钞壹拾贰贯。 行御史台印。并各官职印。 行御史台行使银印一颗。 御史大夫银职印一颗。 御史中丞职印一颗。 侍御史职印一颗。 治书侍御史职印一颗。 都事印一颗。 监察御史印一十颗。 刷卷条印一十颗。 承发司印一颗。 架阁库印一颗。 八道按察司道分。 江北淮东道淮安置司。 淮西江北道庐州置司。 山南湖北道荆南置司。 浙东海右道绍兴府置司。 江南浙西道临安府置司。 江东建康道建康府置司。 江西湖东道隆兴府置司。 岭北湖南道潭州路置司。 提刑按察司官吏品秩。 使二人三品虎符。 副使二人四品金牌。 佥事二人五品金牌。 经历一人七品银牌。 知事一人。 书史四人。书吏十二人。 蒙古必阇赤一人。 通事一人。 奏差八人。 典吏一人。 提刑按察司印信。 司印一颗。 使职印二颗。 副使职印二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