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提督尚不感奋出力,即奏明以军法从事。副将戴廷栋首先捏饰禀报,尤为此案罪魁;着革职,发往云南在水师队内行走,自备资斧效力赎罪。如仍前不知悛改,即以军法从事。崔应阶前次不加详核,据禀率报,虽有应得处分;今既据实覆奏,所请交部察议之处,着加恩宽免。朕于臣工功罪大小轻重,悉视其人所自取;不肯令有丝毫屈抑,亦不容其稍涉幸免。此临御三十四年以来所可自信,亦天下臣民所当共信者。至于批览章疏,并非豫存逆诈亿不信之成见,而其中略有情伪自难掩覆;所谓「物来毕照」,实亦先觉之出于自然者。如此案一经指询,其虚饰之迹果无遁形;又如湖南巡抚方世俊查办传布谣词一案竟欲归之已故之李文有,颟顸了事,及传谕该抚确切根究,则展转传写之犯及知县陈梦湘隐饰教供诸情节,无不水落石出。可见虚伪之端,实为天理所不容;天理所不容,即不能逃朕之照鉴。朕非欲自矜明察,而揆情度理自皆历历不爽,则弄巧罔上者徒自取罪,而总不知朕实心愍之!所有崔应阶各折及从前廷寄,并着发钞。将此谕令中外知之』。

  以孙孝愉为福建按察使(由汀漳龙道迁)。

  秋八月庚午(二十一日),以李本为福建按察使(由四川松茂道迁)。

  冬十月己酉朔,谕:『……李本着调补四川按察使;其福建按察使员缺,着张镇补授』。

  癸酉(二十五日),禁福建、广东民人私赴台湾;见流寓者,编设保甲,毋任藏奸。

  十一月乙未(十七日),福建水师提督叶相德在军营病卒,赠太子少保,入祀旌勇祠;赏银一千两治丧,予祭葬,谥「壮果」。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二十五(原乾隆卷六十九至七十)。

  乾隆三十五年

  乾隆三十五年庚寅(一七七○)夏闰五月甲寅(初九日),谕军机大臣等:『见在军机处行走之满洲大臣人少,因思温福前在军机章京上行走有年,尚为熟练晓事;着传谕温福,奉到谕旨,即驰驿速行来京。所有巡抚印务,交崔应阶暂行兼管。其员缺,候朕另行简放。……将此并谕崔应阶知之』。

  已未(十四日),谕:『温福着来京补授吏部侍郎,在军机处行走。其福建巡抚员缺,即着锺音署理』。

  冬十月辛巳(初九日),召崔应阶来京,以锺音兼署闽浙总督。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二十六(原乾隆卷七十一至七十二)。

  乾隆三十六年

  乾隆三十六年辛卯(一七七一)春正月〔甲辰〕(初二日),免福建台湾府属本年额征粟米。

  三月戊午(十七日),谕:『……富明安着补授闽浙总督,即赴新任』。

  夏四月癸未(十三日),谕军机大臣等:『前据崔应阶奏「台湾地方半系粤庄,俱广东民人居住。若地方官亦系粤人,恐不无瞻徇同乡;即或遇事秉公,又易生嫌怨滋事,办理颇为掣肘。请嗣后广东人任台湾文员者,概令回避」一折,彼时以其调剂官民起见,似亦防微杜渐之道,是以批交该部议覆准行。今金门镇总兵龚宣来京陛见,召对之次,询以台湾地方情形;据称:「前岁冬,闽、粤庄民仇杀一案,曾经派委文武员弁内籍隶闽、粤管分者,晓示伊等以同乡相信,易于听从,旋即解散。况且在台郡武职,闽籍并不回避,而文职则概屏粤人;设遇两庄间有构争之事,若专令闽籍武弁往谕,粤庄未必不疑其偏向,恐不足服其心,于海外情形转属无益」等语。所奏似属有理。台地闽、粤错居,易生仇衅;若不过私相聚哄,岂能尽以官法绳之,又不便听其积嫌滋事。是员弁等之随宜调剂,亦不可少;而佐杂兼用粤人,颇觉相宜。况闽人任台地武职之例,并未改更;独于粤籍文员申以例禁,事理亦未平允,即或因县令职司民牧,倘于寄居粤户瞻徇乡情,公事不无掣肘,尚可云杜渐防微;若佐杂微员本非亲民之官,既无虑其迹涉嫌疑,且可资以消弥衅斗,若慎选粤籍中之明干者迁调数人任隶台郡,于地方公务实有益而无损。崔应阶前奏,乃不拘大小文员概令回避,未免因噎废食;所谓知其一,而不知其又有一也。着传谕锺音,将此例另行详悉妥议具奏』。寻奏:『台湾惟广东惠、潮二府、嘉应一州三属人居住为多,嗣后知县惟惠、潮、嘉三属人员不与选调,其余文职均照武职不避闽人之例,通行选调』。从之。

  五月辛丑朔,谕:『……湖广总督缺,着富明安调补。……锺音着补授闽浙总督;其福建巡抚员缺,着余文仪补授』。

  ——以上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二十七(原乾隆卷七十三至七十四)。

  乾隆三十七年

  乾隆三十七年壬辰(一七七二)夏六月壬辰(二十八日),以广德为福建按察使(由直隶口北道迁)。

  ——见乾隆朝「东华续录」卷二十八(原乾隆卷七十五至七十六)。

  乾隆四十年

  乾隆四十年乙未(一七七五)秋八月癸巳(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