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稍加重大。镂以文字。面曰康熙宝钞。背曰准五准十之类。以至准百为止。而其孔中。则别之以圆。取其内外圆通。流行钱法之意。要使内局自铸。定为一式。轻重纤毫。不容增减。以杜伪造之弊。用是杂行于散钱之中。有钞为母。以统钱之繁。有钱为子。以分钞之简。既不若前明宝钞之易烂。而又可收宋元交子会子之用。其亦庶几古人作轻作重之意。而足以救古人钱法之靡也欤。

 按铜钞与古人之铸大钱无异。此法非严禁铜。立造伪之赏。殆不可行也。且至于当百而止。则民犹未便。岂若纸钞之无穷乎。彼特患霉烂耳。不知易于霉烂者。因其制作苟。而行用多也。若钞值既重。则行用较少。尽可装潢成卷。藏之以函。又岂患其易弊哉。且既行纸钞。又可兼铸当百大钱也。

陆世仪曰。今朝廷用钱。每便于发。不便于收。此由纯用小钱。无子母相权之法故也。愚谓今后官民易交。势当用钱者小钱难于个数。竟用当十大钱。出入了然。无耗损兑折之弊。亦一法也。○又曰宜于各处布政司。或大府州处。设立银券司。朝廷发官。本造号券。令客商往来者。纳券取银。出入之间。量取路费微息。则客商无道路之虞。朝廷有岁收之息。似亦甚便。高珩曰。铸当十当百之钱。则可以轻赍而远行矣。

 按铸大钱。设银券。皆与钞法相辅者也。若既行钞。而复铸当百之钱。则钞可自二贯起。而二贯以下。悉用大钱。百钱以下。悉用小钱。不患于零折之难矣。又造百贯以上之钞。即可当银券之用。而得古人飞钱之遗意以钞收买民间之铜。而铸钱极其工巧。则私铸者无利而自息。铸大钱者。尤必选最佳白铜。镂为龙凤文。费本与价直略相当。则私铸无利禁民。闲行用铜器。则私毁者无所售。而亦自息。此诚利国足民之要务也。财用既足。则仁政可以次第举行矣。○尝拟时务策十数篇。观者颇不以为非。后阅诸书。则前人多有先我而言者。特所论有详略耳。因不欲存。惟钞法一事。疑者十人而九。前人亦罕有论及此者。陆中丞切问斋文钞。贺方伯经世文编。仅载铜钞之说。而于纸钞之利。则未之及。故详考诸书。反复思维。求其有利无害之方。着为此编。以就正四方有道焉。

  钞币条目四十

一钞分为七等。曰五千贯。曰千贯。曰五百贯。为大钞。曰百贯。曰五十贯。为中钞。曰十贯。曰二贯。为小钞。大钞中钞。当今会票之用。小钞。当今钱票之用。

一二贯以下无钞。更铸当百当十大钱。以便民用。钱为三等。

一纸类甚多。造钞务选佳纸。洁白光厚耐久者。既用造钞。即禁民间不得买卖此纸。以防作伪。○窃拟高丽纸佳者即可造。其劣者听民间行用。

一五千贯钞。用纸三丈。阔尺二寸。千贯用纸二丈五尺。五百贯用纸二丈。百贯用纸一丈五尺。五十贯用纸一丈。十贯用纸五尺。二贯用纸三尺。大钞命善书者书孝经其上。真草篆隶俱可。中钞半书半印。用先正文。如原道西铭之类。小钞用铜板印文其上。如程子四箴。朱子家训之类。务极精工。

一大钞中钞。装潢成卷。小钞亦糊裱行用。以防易坏。

一大钞中钞。行用时或以金石木革为函。小钞以绡素为函。

一以金玉水晶银铜。倩好手雕为五印。各有官掌之。又分三等。大钞用大印五。中钞用中印五。小钞用小印五。以朱砂好印色印其上。违者罪之。

一造二贯之钞。尤贵精工。必费本二百余文。铸大钱必极工巧。以防伪铸。

一行钞先从京师起。以次渐及于各省。约数期年。然后及天下。

一造钞。发于各省布政司。为印记发于各府。又为印记发于各县。又为印记发于钱庄。钱庄又为印记。然后行之民间。则易于辨伪。

一以大钞中钞。发与各银号。即禁其不得私出会票。如领一万贯钞者。半年之后。核其换银若干。如已用完。则收其银。如钞十千贯之数。以一分之利与银号。

一以小钞。及当百当十大钱。发与钱庄。即禁其私出钱票。民以银易钱。即以小钞与之。如银数不满二贯有零者。则以大钱与之。半年之后。核其所入银数。而收其十之九。以一分之利与钱庄。

一民以银易钞。在下令半年之内。准加一分之利与之。一年之内。加五厘之利与之。一年之后。照时价不加。

一民以钱易钞。以钞易钱。钱庄准取百分之一。不许多取。

一钞之出入。经吏胥之手。亦准取百分之一。但取之官。不取于民。如有勒索。严治其罪。

一随在设立辨钞之人。官给以禄。

一钞既各分省分。易于稽察。又令通衢大邑设立官局。民以他省钞至者。验明。准其换本省钞行用。

一民以钞纳钱粮及关税者。二贯之钞。准作二贯二百文用。

一小钞行用既繁。虽糊裱尚不免易于烂。但辨其非伪。许将烂之钞。纳钱粮关税。惟止作二贯用。更不加二百文。既纳之后。解部焚毁。以免倒换之弊。

一下令二年之后。钞法通行。禁民间不得以银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