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旅所集。遂从都南例。一贯以上用交钞。不得用钱。

又孙铎言。民闲钞多。正宜收敛。院务税诸名钱。可尽收钞。秋夏税纳正色外。亦令收钞。不拘贯例。农民知之。则钞渐重。可以流通。

 按此三说。皆所以使钞之必行。○或问行钞可决信民之乐从否。曰。可。但当图之以渐。而用之有术尔。钞之利厚。必分散于官与民。使各享其利。然后行钞可常久不废。此能使钞必行之术也。

日知录云。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货交易。违者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货给之。其立法若是之严也。九年四月己丑。许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十九年三月己巳诏。岁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远难致。许易金银以进。五月己未诏。户部以今年秋粮及在仓所储通其数。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银布绢钞定输京师。此其折变之法。虽暂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

 按既用禁金银。所以重钞也。而未几即许民易金银以进。是自坏其法也。顾亭林先生钱粮论。谓不收钱而收银。则河北之响马必多矣。此可知用银之弊易长盗贼。钱货重实。盗贼所取无多。则因而止者多矣。若用钞则又轻而易藏。盗贼既不能知觉。又可多为标识。则窃之必易于败露。亦弭盗之善术也。夫以钞之虚为之母。以钱之质为之子。子母相权。民已甚便。又何为而必用银乎。明初觊于用银之利。故自弛其禁。而不知其长盗贼之风。启谋财害命之端。卒至开矿殃民。而国用益以不足。此计之失也。

  论钞之用

金史曰。有司言交钞旧同见钱。商旅惮于致远。往往以钱买钞。公私俱便之事。岂可罢去。

金史曰。濮王守纯以下奏曰。自古军旅之费皆取于民间。朝廷以小钞殊轻权。更宝券而复禁用钱。小民浅虑。谓楮币易坏。不若钱可久。于是得钱则珍藏。而券则亟用之。唯恐破裂。而至于废也。今朝廷知支而不知收。所以钱日贵。而券日轻。然则券之轻。非民轻之。国家致之然也。不若量其所支。复敛于民。出入循环。则彼知为必用之物。而知爱重矣。今徒患轻而即欲更造。不惟信令不能。且恐新券之复同旧券也。

 按量其所支。复敛于民。自是善术。第患奉行之不力耳。

金宣宗问钞法如何而通。刘炳对以敛散相权。则钞法通。

元世祖尝问太保刘秉忠钱币之法。秉忠对曰。钱用于阳。楮用于阴。华夏阳明之区。沙漠幽阴之域。今陛下龙兴沙漠。君临中夏。宜用楮币。俾子孙世守之。若用钱。不周于宜。于是绝不用钱。

 按用钞自有便处。然何必废钱。刘秉忠不以正对。而为此穿凿之谈。何也。

金史云。有司乞罢七年厘革之限。交钞字方换。而收敛无术。出多入少。民寖轻之。

 按出多入少。最是行钞大病。钞之所以轻也。更有出而无入耶。至于钞轻而议更造。则民病而钞益轻矣。

金宣宗贞佑三年。胥鼎上言曰。今之物重。其弊由于钞窒。有出而无入也。虽院务税增收数倍。而所纳皆十贯例大钞。此何益哉。今十贯例者。民间甚多。以无所归。故市易多用见钱。而钞每贯仅直一钱。曾不及工墨之费。臣愚谓宜权禁见钱。自是钱货不用。富家内困藏镪之限。外变交钞屡弊。皆至窘败。谓之坐化。商人往往舟运贸易于江淮。钱多入于宋矣。

 按钱与钞。当相需为用。欲重钞而禁富家之多藏钱可也。竟欲禁钱不用。过矣。

金史曰。在官利于用大钞。而大钞出多。民益见轻。在私利于得小钞。而小钞入多。国亦无补。于是禁官不得用大钞。已而恐民用银。而不用钞。则又责民以钞纳官。以示必行。先造二十贯至百贯例。后造二百贯至千贯例。先后轻重不伦。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则限以数年。限以地方公私受纳。限以分数。由是民疑日深。其闲易交钞为宝券。宝券未久。更作通宝。准银并用通宝。未久。复作宝泉。宝泉未久。织绫印造。名曰珍货。珍货未久。复作宝会。讫无定制。而金祚讫矣。

 按金之末造。疲于用兵。虽使货财山积。亦必不足于用矣。而急急屡更其钞法。有何益哉。若以金之亡而归咎于钞法之不可行。是不揣其本而齐其末之论也。○按在官利于用大钞。在民利于用小钞。此亦金之时势使然。若天下承平。中外一家。商贾流通。则民亦甚便于用大钞也。今之会票。或万或千。何不便之有乎。

元史刘宣言原交钞所起。汉唐以来皆未尝有。宋绍兴初。军饷不继。造此以诱商旅。为沿边籴买之计。比铜钱易于赍擎。民甚便之。稍有滞碍。即用见钱。尚存古人子母相权之意。日增月益。其法寖弊。

明史云。宪宗令内外课程。钱钞兼收。官俸军饷。亦兼支钱钞。是时钱一贯不能直钱一文。而计钞征之民。则每贯征银二分五厘。民以大困。正德三年。以太仓积钱。给官俸十分为率。钱一银九。嘉靖四年。令宣课分司收税钞一贯。折银三厘。钱七文。折银一分。是时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矣。

 按宋金元用钞。皆与一代相终始。虽其间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