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篆书曰。伪造交钞者斩。告捕者赏钱三百贯。料号衡阑下曰。中都交钞库。准尚书户部符承都堂札付户部覆点勘令史姓名押字。又曰圣旨印造。逐路交钞。于某处库纳钱。更许于某处库纳钞换钱。官私同见钱流转。其钞不限年月行用。如字文故暗。或钞纸擦磨。许于所属库司纳旧换新。若到库支钱。或倒换新钞。每贯量工墨钱若干文。库掐攒司库副使各押字年月日印造钞引库库子库司副使各押字。上至尚书户部官亦押字。其搭印支钱处。合同用印依常例。

 按金之制钞法亦备矣。惜其尚未知装潢精工。使不至易坏也。至于命善书者书先正格言其上。富民而兼寓教民。不尤善乎。

元史云。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钞印用木为板。十三年铸铜易之。(十)

元至大四年。罢行至大银钞铜钱。杨朵法曰。法有便。不当视立法之人为废。置铜钱与楮币相权。而用古之道也。何可遽废耶。言虽不用。时论是之。

 按以钞为不可废。以钱钞为宜兼行。自是确论。

元顺帝十年欲更钞法。吏部尚书。偰哲笃迎合宰相脱脱意。请以钞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国子祭酒吕思诚曰。中统至元自有母子。岂有以故纸为母。而立铜为子者乎。又曰。钱钞用法见为一致。以虚换实也。今历代钱。与至正钱中统至元钞交钞分为五项。虑下民藏其实。而弃其虚。恐不为国家利。偰哲笃曰。至元钞多伪。故更之。思诚曰。至元钞非伪。人为伪耳。至元钞人犹识之。交钞人未之识。伪将滋多。偰哲笃曰。钱钞兼行。何如。思诚曰。钱钞兼行。轻重不伦。何者为母。何者为子。汝不通古今。徒以口舌取媚大臣乎。

 按以钞为母。以钱为子。钞数多而钱数少。钞以便总统之用。钱以便零析之用。此法未尝不善。第当于立法之初。先定其规而慎守之。元世先废钱不用。至顺帝时。钞法极币之世。承仁宗罢行银钞铜钱之后。而欲更法。宜其不可行也。偰哲笃诚未达时务。而吕思诚之言。亦岂极至之论耶。

陆世仪曰。古有三币。今亦有三币。古之三币。珠玉黄金刀布。今之三币。白金钱钞。古之为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无。皆粟与械器耳。粟与械器。持移量算。有所不便。于是乎代之以金。是金者所以通粟与器械之穷也。所以大不如小也。物有至微厘毫市易。则金又有所不便。于是乎又代之以钱。钱者。所以通金之穷也。所谓顿不如零也。千里赍持。盗贼险阻。则金与钱又有所不便。于是乎又代之以楮。楮者。如唐之飞钱。今之会票。又所以通金与钱之穷也。所谓重不如轻也。识三币之情。则知所以用三币之法矣。

 按此论三币甚确。知重不如轻。则知钞之不当废矣。

高珩云。钞法亦可救急。若大粮商税。非钞不收。则钞法立行。上操利权。出不尽而用不竭。又安用朱提为乎。唐法为租为调。元明开国之初。皆以宝钞济用。不专重金银也。

  究钞之法

宋史宝佑四年台臣奏川引银会之弊。皆因自印自用。有出无收。今当拘其印造之权。归之朝廷。仿十八界会之造。四川会子视淳佑之令。作七百七十陌于四川。州县公私行使。两料川引并毁。见在银会姑存。旧引既清。新会有限。则楮价不损。物价自乎。公私俱便矣。有旨从之。

宋沈括曰。钞法数易。富家不蓄钞而蓄钱。

宋徽宗改四川交子为钱引。新交子一千。当旧交子四千。交子法大坏。

金赵秉文曰。比者宝券滞塞。朝廷将议更张而已妄传不用。因之抑遏。渐至废绝。此乃权归小民也。自迁汴以来。废回易务。臣愚谓当复置令职官。通市道者掌之。

金赵伯成曰。更造之法。阴夺民利。其弊甚于征之。

*原书内容为衍文,故删。

 按前朝行钞。皆在开国之初。而行钞无弊。尤在一朝极盛之时。元始祖。明太祖。皆开基之主也。宋仁宗。金世宗。皆一朝极盛之时也。宋孝宗亦南渡后之盛时。成祖亦当明之盛时。故钞法通行无弊。明庄烈帝当末年危殆之时。方思行钞。尚何及哉。所以虽有倪元路之才。终于不可行也。

本朝顺治八年。行钞贯之制。是年始造钞一十二万八千一百七十二贯有奇。自后岁以为额。至十八年即行停止。

 按前朝于铜钱之外。皆兼以钞为币。 本朝始专以银为币钞。惟顺治年间曾暂行之。后以国用充余。遂行停罢。论者谓 国初制钞甚少。故暂行无弊。然苟敛散有术。制度精工。虽多造常行。亦可以有利而无弊也。

  防钞之伪

宋赵开兼宣抚处置使司。疏通钱引。民以为便。宣司获伪引三十万。盗五十人。张浚欲从有司。议当以死。开白浚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