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

 议者曰。使民以银易钞。既加以一分之利。以钞完纳粮税。又加以一分之利。是民陡获二分之利也。谁不以银易钞。

论曰。今有富室积银巨万。而计产完粮不过百两。以百两之银易钞以完粮。固陡获二分之利矣。设尽以其银易钞。既非完粮。能以一贯当一贯乎。既以九百买诸官。能以一贯用诸市乎。二分之利安在。徒令巨万之银。悉化为纸耳。谁以银易钞哉。

 兄槤曰。完粮百两。而获二分之利。不过少完银二十两耳。在富室所得亦甚微矣。设以此二十两易钞。则二分之利。亦化为纸。

 又曰。富室粮银。其不及百两者何限。则所得更微。

   第五

 议者曰。凡钱粮关税悉皆收钞。一贯以下悉征钱。

论曰。贫民钱粮满贯者少。则利在大户。胥吏地保。收贫民之钱。易银买钞以输官。则利在胥吏地保。 国家岁入。什一分损其三。而贫民曾未得其一毫也。

 兄槤曰。正使满贯。所获亦无几耳。议者屡以二分之利为言。曾未计及此。

   第六

 议者曰。国家行一小钞。可得九倍之利。行一大钞。可得十九倍之利。

论曰。取民九倍十九倍之银。而偿以丈尺之纸。国家利矣。其如民之不利何。民既不利。钞必不行。九倍十九倍之利。必不可得。

   第七

 议者曰。随处立辨钞真伪之人。官给以禄。

论曰。纹银也。洋钱也。一哄之市。必有能辨之者。千室之邑则伙矣。万家之都则益伙矣。民有纹银洋钱。随处可辨。亦随人可辨。行钞而官立辨钞之人。立一人则止一人。立十人则止十人。势不能如民间之伙也。而且在一处则止一处。名曰随处。实不能随处也。然而辨之必于此人。人必于此处。是率天下而路也。

   第八

 议者曰。钞各分省。通衢大邑设立官局。民以他省钞至者。验明换本省钞行用。

论曰。是困天下之行旅也。余浙人。姑以浙之所至言之。由浙而至京师。甫出浙界。即所带浙钞不可用矣。由是而江苏而山东而直隶。所在用钞。必所在易钞。势必一易再易至数易不止。且以银易钱。无适不可。以钞易钞。必于通衢大邑。则迂道他出不能矣。由径取捷不可矣。其或阻风水雨雪昏暮。迫欲易钞行用。而官局尚远。当复如何。

 兄槤曰。通衢大邑设一官局。以苏省而论。商贾至者日无虑千百。悉来验钞易钞。窃恐官局亦日不暇给。又曰。民间会票钱票。即于票之出入。暗中取利。又无抑勒之权。故随时收付。略无留滞。设立官局。则局中人皆为在官人役。其势如虎。民以他省钞至。不换则不可用。换则刁难勒索。控官所费愈大。不受其鱼肉不止矣。

   第九

 议者曰。五年或十年之后。钞法盛行。则民间之银。不得更以为币。惟为器[皿](血)首饰。卖买者不禁。私以银为币者。亦不加刑。第没入其银。以半赏告者。

论曰。天下之情伪。何可胜防。有物于此。值银一两。有银杯于此。其重一两。因以杯市。推而至于十两百两皆然。将以其为器[皿](血)而舍之乎。抑以其为币而没入之乎。而其真以银为器[皿](血)者。吾恐蠹役地棍之伺其后而执之也。

 兄槤曰。 国家岁入银数千万。十年即数万万。民间之银。无虑毕收于上矣。而钞法又盛行。安得尚有以银为币之事。十年之后。而民犹以银为币。则钞法之不行可知。

   第十

 议者曰。十年或二十年之后。银既毕收于上。则许商人以钞易银。打造银器。止作半价用。不准为币。民间如有未换钞之银。亦止准其为器皿。若以银易钞。亦止作半价用也。

论曰。凡物多则贱。少则贵。天下之银。一耗于漏卮。而再锢于府库。则少极矣。不待十年二十年。其价之贵。将不可思议。乃欲预悬半价之令耶。嘉庆时银每两易钱八九百文。今渐增至二千有奇矣。吾又不知所谓半价者何价也。

 兄槤曰。现在之银价。尚日贵而不能使贱。乌能定将来之银价。

   第十一

 议者曰。欲行钞。必先将条例布告天下。使人人知行钞之利。又誓之明神。永不变法。按钞法莫患于屡更。既不变法。则百姓自无疑惧矣。

论曰。条例一颁。即人人皆知银之将变为纸。断无有以为利者。永不变法。谈何容易。夫宋金元之变法。非乐于变也。钞有所不行故也。有所不行而务欲其行。则不得不变。变之而仍不行。则不得不屡变。而其不行也。以不利故也。非不利于上。而不利于下故也。苟上下皆利。则古人岂不知变法之不可耶。又何待誓之明神而百姓始不疑惧耶。

   第十二

 议者曰。藏钞皆用函。官库及富家以黄金。贫家以石。则火不能灾。

论曰。火炽而金镕。屋塌而石碎。可若何。千贯大钞。长尺而阔二三尺。卷之盈握。函加大焉。长过其卷